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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原董事长涉职务侵占案被发回重审后,广东高院指定异地审理
上市公司宝新能源原董事长宁远喜、原董事温惠被控职务侵占案(以下简称“宁、温案”)有了新进展。
8月24日,澎湃新闻从辩护律师处获悉,广东高院已对该案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将案件改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前的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温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定原一审判决对该案的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高管被控职务侵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该案被告人宁远喜、温惠两人,均为宝新能源原高管,其中宁远喜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余年,被称为“A股最年轻董事长”;温惠曾出任该公司董事职务。两人还在宝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丽华集团”)担任要职。宁远喜曾任宝丽华集团党委书记、梅州客商银行董事长;温惠则曾任宝丽华集团总经理、工会主席。
据多家媒体报道,案发前,宁远喜与宝丽华集团、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因股权代持问题产生纠纷。2021年4月,宁远喜从宝新能源董事长任上卸任。2022年3月1日,宁远喜因涉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温惠于当年7月18日被逮捕。
该案原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宁、温二人职务侵占涉及两笔“钱”,一是指控宝新能源名下一处房产于2014年被宁远喜、温惠二人以1500万元低价购买,与评估价的差额部分构成职务侵占;二是指控宝新能源2015年定增时,宁远喜穿针引线为宝丽华集团融资3.1亿元,产生的930万元财务顾问费被转入宁远喜实际控制的账户,温惠分得230万元。
不过,对于上述指控,宁、温二人均予以否认。
原一审中,宁远喜一方辩称,涉案房产的处置从决策到执行均由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主导,售价也由叶华能决定,而且涉案房产的处置经过层层审批,在公司财报中也进行了公开,不存在职务侵占。至于930万元的“顾问费”,是叶华能对宁远喜融资的奖励金。宁远喜辩护人亦称,930万元的付款报批单原件显示,叶华能曾经在该单据上用铅笔签字,说明其对该款项的流向、金额均知情且同意,但事后该签字被涂擦了。
温惠辩称,提出处置涉案房产是经叶华能同意的,宝丽华集团的每笔付款都必须经叶华能同意;涉案930万元是执行叶华能指示的一笔非常普通的付款。她没有从指控的两笔钱中获得任何好处,指控她分得的款项是她与宁远喜日常的资金拆借,两人不存在事后的分赃行为。
“宝丽华集团在资金使用方面,若各部门需要动用资金,先填写付款报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名后,再交总经理审核签名,最终需要我审批签名,财务部门才能把资金划拨出去。”一审判决书显示,实控人叶华能提供了上述证词。
不过,叶华能表示,对于涉案的两笔钱“不知情”,他不知晓涉案房产转让给谁,也不知道出售价格;对930万元顾问费的支付他没签字,付给了谁也不知情。
辩护律师的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2023年5月26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宁、温二人职务侵占罪成立,宁远喜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温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宁远喜、温惠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广东高院指定异地审理
2024年3月28日,梅州中院曾二审开庭审理宁、温案,庭审进行了一天便宣布休庭,此后再未开庭。
据媒体报道,被捕后,宁远喜曾对宝新能源及实控人叶华能发起了多项举报,包括叶华能向公众隐瞒引发董事长与实控人纠纷的股权代持事宜、以虚假承诺骗取梅州客商银行金融牌照事件等。据界面新闻报道,2023年11月3日,国家金管局梅州监管分局针对举报答复称:“经调查,梅州客商银行实控人叶华能在发起和持有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期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香港居民身份证,与其开业承诺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 号)要求不符。”梅州监管分局表示,已根据监管法律法规约谈梅州客商银行实控人叶华能及银行董事长,责令其限期整改上述违规行为,并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确保相关问题整改到位。2024年2月29日,深交所向宝新能源下发了监管函,提出“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但宝新能源自2002年至2022年的年报中均未披露实控人叶华能相关身份信息,违反了深交所系列规定。宝新能源则先后发布公告,承认上述举报属实,并向公众及股东作出“更正及致歉”。
2024年6月5日,《财新》刊发报道称,“温惠家属通过社交媒体披露多段录音,反映梅州个别官员直接插手案件办理,劝说温惠站在叶华能一边,帮忙指证宁远喜。”
澎湃新闻获悉,2024年5月底,宁、温案辩护律师曾向广东高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建议该案由广东高院提级管辖或指定梅州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8月7日,梅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8月16日,广东高院向被告人送达“改变管辖通知书”,告知广东高院已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将案件改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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