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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二审改判缓刑丨蓝天彬律师

2024-08-27 11: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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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难,改判难,这是刑案二审的痛点。

迎难而上,力争破局,这就是刑辩律师。

夏国深(化名)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华东K县法院判处实刑。2023年1月,夏国深家属找到我,希望上诉后能够争取缓刑。当天,家属委托我辩护。

一审认定排放污水污泥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月、2018年7月,某公司与被告人夏国深先后签订备忘录、承包租赁协议,将公司厂房及设备承包租赁给夏国深使用,将公司原承包人设备转让夏国深,由夏国深利用某公司的排污许可等环保资质,对外进行印染生产经营。

期间,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夏国深,自2021年以来,多次指使污水操作工被告人蒋顺朝(化名)和齐某,采用不经规范排污口的旁路排放方式排放污水,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并授意被告人蒋顺朝,通过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泥。

2021年7月9日凌晨,蒋顺朝在夏国深同意下,采用旁路排放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污水约100吨,并使用暗管排放含有锑等重金属的污泥近50吨,被环保部门查获。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夏国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顺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围绕事实和证据撬动案件

我和助理研究案件材料后,围绕事实和证据,努力撬动案件,向华东M市中级法院递交《开庭审理申请书》,争取二审开庭。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夏国深多次指示蒋顺朝、齐某逃避检测非法排放污水、污泥,与事实有所出入。

我们认为,7月9日的排水属于紧急避险。案发当天下暴雨,蒋顺朝启用紧急阀,是为了避免大雨造成污水溢出污水处理池,流入相隔不到十米的运河中,造成运河污染。事发突然,为了避免更大的污染,蒋顺朝不得已采取这种措施。

生态环境局的现场勘验图和附件显示,两个污泥池的排污管道压滤机接口处的整个管道中均为硬管连接,没有其他废水进入到该管道中。

我们还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一份特殊的《情况说明》

我们和华东M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他的态度很明确,暂时不考虑缓刑。

二审案件当面沟通很重要。我们多次预约法官,法官终于出差回来,我在法院等待,当面交流。

我说,案件有争议,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写得比较充分了,能否考虑开庭。

法官认为,一审判决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

我说,夏国深情节较轻,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能否再考虑改判缓刑。

我和法官说,夏国深目前在一家针织公司担任负责人,这是总投资15亿元的重点项目。中央提出“六稳”、“六保”,夏国深担任负责人的这家企业,有助于稳就业、稳投资、保居民就业。如果夏国深被判处实刑,将会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和税收。

此前,我们已经让某针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这会儿递交给法官。

《情况说明》显示,某针织有限公司,总投资15亿元,用地面积近300亩。目前已完成一号、二号厂房建设,设备已安装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及电力配套工程主体办公大楼已完工,公司已具备生产条件。三号、四号厂房正在建设中。公司于 2022 年底试生产,年后正式投产,可形成年产80000吨染整品的生产规模,达产达标后可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 10亿元,利税 1亿元。公司聘请夏国深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生产和项目建设。如果夏国深被判实刑,将严重影响公司的项目建设和项目生产,对公司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对本地经济运行也将造成负面影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公司愿在今后的生产和生活中对其进行监督,使其遵纪守法。

法官说,从心里来讲,不太想改判缓刑。何况找夏国深谈话的时候,他一直辩解,没有认罪,不好改判缓刑。

我回应,夏国深和我说过,愿意配合。你们能否找他再做一次笔录。

法官沉默一会儿,我马上接着说,夏国深还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法官这时说,好吧,可以再做一次笔录,后续看他的态度。

沟通过后,我知道缓刑有望,随即打电话给夏国深,商量后续行动。

中级法院改判缓刑

此后,夏国深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5万元,缴纳罚金五万元。我重新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2023年5月,M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关于上诉人夏国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自愿缴纳额外生态修复费用,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考虑到本案污染环境后果及上诉人个人情形,可对其适用缓刑,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出现新情况,可对上诉人夏国深适用缓刑。

M市中级法院改判,夏国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法治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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