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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三十九期)】 严惩“老赖”,捍卫司法公信力
以案释法
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因被告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向刘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陈某却玩起了“失踪”,不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还通过藏匿行踪等方式逃避执行,成为典型“老赖”。
刘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陈某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其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鉴于陈某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抖音媒体曝光其失信行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在舆论影响和日常生活带来的不便,陈某及家属主动向法院联系,陈某的家人代其偿还了部分债务,剩余部分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协议。至此,该执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通过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最终促使陈某履行了部分义务,有效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是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惩戒,有助于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相关内容的详细阐述:
一、失信曝光
失信曝光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若干规定》本身主要聚焦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与管理,但执行过程中对于失信行为的曝光往往与名单公布紧密相关。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广泛曝光。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
1. 纳入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 惩戒措施
一旦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面临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等;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纳入征信系统记录,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事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三十九期)】 严惩“老赖”,捍卫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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