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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豁!四川这3人又“遭了”,已提醒多次→
川川此前早已提醒多次
电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
若是操作不慎,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违规电焊,后果很严重!!
但近期
四川仍有部分“电焊哥”
心存侥幸心理
绵阳:赖某无特种作业许可证
近日,绵阳科技城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一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一名赖姓男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检查组现场要求停止相关违规作业行为,并对该酒店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警示教育。
在调查过程中,大队发现赖某无特种作业许可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且该酒店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未完全停止营业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升级改造,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终,科技城新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赖某作出予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自贡:陈某知晓情况仍指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某违规电焊
8月13日,自贡,一小区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梯安装工人张某无证电焊,引燃施工作业点下方施工防护网。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查明,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电焊,并且引发火灾,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陈某在明知张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指使张某违规进行电焊作业。
8月15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动火作业是特种作业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
电焊作业未审批
违规动火作业
安全措施不落实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
……
这些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一旦发现,必将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规动火作业危害大
请主动向违规动火作业
说“不”
企业及施工人员
应牢记电焊消防安全知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主动向违规动火作业说“不”
同时
请务必注意如下事项
左右滑动查看
看了这个,近期小心它们冒火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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