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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新:发展循环经济,需探索资源高效利用的制度创新

么新 口述 张楚晗 陈博闻 王昀 整理
2024-08-23 22:0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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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自200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即“循环经济”概念首次写入国家文件算起,中国的循环经济已走过20年。

这20年来,在推动循环经济的制度与机制、技术与基础设施、金融与投资、土地与空间利用等各类创新的路上,有诸多政策制定者、研究者、企业家和工程师等,不断进行着思考、讨论与实践。

我们借助他们的讲述,梳理了过往20年中国循环经济的经验和成果,希望推动讨论与化解行动中的障碍,拓宽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么新历任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科员、挂职山东省兰陵县副县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处长;现任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兼任联合国科技促进发展委员会(UNCSTD)中国咨询专家、生态环境部“无废城市”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以下是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副院长么新的口述。

从环境工程到循环经济 

我在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时,还没有接触过“循环经济”的概念。2002年来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工作后,因为工作安排,我才开始了解循环经济。上世纪90年代,世界上“循环经济”的思潮和理念还在不断演进。中国的环境教育体系,尚未把“循环经济”作为必修内容,只是在可持续发展、污染治理等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教材。我们读书的时候,大致学到的就是这些。 

环境工程本身是很年轻的学科,是人类工业化以来才产生的。如果没有工业化的过程,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不会超过自然消纳的能力。“天人合一”自然能够实现,比如,桑基鱼塘或传统的循环经济,都是基于物质流的循环。无需将这类工作视为独立门类。 

因此,我也是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来了解循环经济的概念。大约2003年,我工作不久,刚听到“循环经济”时,还在考虑经济是如何能循环的。当时,原国家环保总局在推动循环经济工作,后来相关职能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全国人大环资委之间有相关工作的交流和汇报。时任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的毛如柏同志,觉得循环经济的理念非常好。2004年,在上海举办了第一届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出台前,有关循环经济的官方活动,就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举办的这一论坛。2005年在厦门2006年在武汉都办过。

2015年10月31日举行的“2015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再制造分论坛上,么新发表演讲。

第一届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要回答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经济怎么循环?实际上,其底层逻辑是,经济的基础是物质,物质不灭,是可以循环的。循环经济是基于物质循环而驱动的经济体系,而非原先基于大量开采、生产、废弃的线性经济体系。或者说,体系是由线性变成环型。把经济发展对物质的需求,由原来的天然资源开发转为物质的循环利用。由此,大家开始理解循环经济的概念。 

见证循环经济的立法过程 

而在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我是见证者,并不算实质的参与者。全国人大的组织架构中,有专门的法工委负责立法,在环资委内部,有专门的法案室负责相关工作,当时的法案室主任是孙佑海同志,现在还在天津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我所在的调研室,负责研究相关内容,主要是立法后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调研工作。

我大概从2005年起参与循环经济的调研,参加相关论坛。我了解的背景是,2003年,中央召开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当时逐渐形成“科学发展观”,胡锦涛同志其后(2003年7月28日)将其正式提出。这便抛出一个问题:如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物质基础。为落实这一目标,循环经济的提出可谓生逢其时。为推动循环经济工作,必须要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当时国家通过国际上的一些合作,去推进立法。

其中,有两位令我印象深刻的全国人大领导。一位是全国人大环资委的主任委员毛如柏同志。他曾长期在西藏自治区工作,后来担任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党委书记,当时任第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他敏锐地觉得,循环经济立法,是推动经济转型,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非常好的手段。那时,立法大多数从国务院层面走,也可以从人大层面走。当时国务院已有立法规划,再调整补充进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实际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推动,请不同机构各自起草,在此基础上整合和论证。最后,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另一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同志,当时他分管联系全国人大环资委。盛老曾担任中石化的主要领导,后来担任国家经贸委主任,对经济运行非常熟悉,风格非常务实。他讲,这部法律一定要写实,要让里面的条款和制度都带有牙齿,才能有用。比如,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余热、余压发电。当时使用余热发电上网,需要煤矸石电厂,煤矸石发电实际是把低质资源利用起来,会给这样的电厂一些税收和价格优惠。另外,大电网要求电网的稳定平衡,而余热、余压发电不能保证稳定。这涉及如何收取过网费的问题。和现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法所面临的新能源是否全额收购的问题类似,都是要取得平衡。当时盛老说,一定要把这条写到法律里,不然讲循环经济都是虚的。所以,在《循环经济促进法》里,有专章讲“基本管理制度”。其他法律里,大多是没有这样的法律结构。

当时,法律里确立了八个比较重要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规划制度。现在全国循环经济每五年的规划,要上报国务院批准。还比如总量控制制度,包括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水单位的管理制度等。现在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当时叫强制回收名录管理制度。另外,还有限制使用一次性消费品的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非常具象化。

立法审议过程中,还有一些制度被删掉了。当时考虑,循环经济刚引入国内,很多东西不成熟,不能上升为制度。我们一般的做法,都是先试点再推广,之后再上升为制度和法律。但即便如此,保留下的制度,我个人觉得,也还是非常多的。当然,可能有一些制度,由于现实情况所限,也没有完全施行。但在法律制定的层面,确实已经很努力了。

当时,这部《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世界上有关循环经济的第三部国家法律。以中国特色来看,也可说是独一无二的。

2016年11月22日,么新参加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主办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法论坛”。

世界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是德国1996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实际是固废法的延伸。德国2012年修订了法律,才将循环经济的体系正式纳入。日本2001年制定了《循环型社会推进法》。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下,相当于基本法,下面又包含很多法律范畴。

而中国与前两者的最大差别,是包含了很多产业端的工作。国外这些法律,针对产业端的规定不多,都是针对消费之后的。而20年前立这部法时,中国还处在快速工业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就考虑废弃物如何利用,如何通过构建产业链体系,保证既能经济发展,又尽可能减少废弃物。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污染过程中就实施治理,大大压缩了污染进程。从确定目标、并围绕其组织落实的效果看,我觉得是非常有价值的。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也可以称得上是“中国道路”和“中国方案”。 

推进临沂的循环经济规范化、园区化和产能升级 

我在2011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安排,到山东临沂兰陵(原称苍山县)挂职任副县长。兰陵县是红色革命老区,当时是全国人口第五大县,全县有130万人。兰陵主要以农业发展为基础,也有一些工业。当地特色的农作物品种,一是大蒜,第二是牛蒡。兰陵是上海的菜篮子。上海60%以上的蔬菜,是兰陵苍山运过去的。我曾跟着他们送菜的车,晚上送,早上到上海的菜市场,去考察现实的物流体系。

当时,我们在兰陵推动了种植业废弃物的循环经济模式。比如,用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做成培养菌菇的原料;而在培养菌菇之后,废弃的菌棒拿去下游,有的是做饲料,有的去做肥料。兰陵是农业地区,我在当地感受到很多朴素的农业循环经济[注:当下又有了一些现代化的发展]。但它也处在工业化过程中。

当时,临沂是长江以北最大的物流集散地之一,地位与义乌类似。我印象里,2011年临沂大约有几百亿贸易额。别看2019年才通高铁,但临沂位于山东最南边,挨着江苏连云港、徐州,临近安徽、河南等省,公路交通很便利。在物流体系支撑下,临沂成为国内循环经济再生资源的重地。从再生铜到废家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都有非常大的回收利用体系。

我在兰陵,参与了临沂层面的许多工作。比如,建设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这些项目都在临沂实践。当时所做的工作,是推动低层次的循环经济向规范化的循环经济转变。而在当下,这些规范化的循环经济,也正向未来高质化的循环经济转变。

在向规范化循环经济转变之前,临沂是无序的循环经济。作为物流集散地,临沂有大量的车和人经过。比如,从北京送一件东西到济宁,明明要过了济宁才到临沂,但北京直接抵达济宁的运费,比北京先到临沂再转回济宁还要贵30%以上。原因是:司机拉货一般不能空车,到临沂保证能拉到下一单。北京每天有开到临沂的车,济宁可能两三天才有一车,单车运费也比较贵。在此基础上,大量两省交界的废金属,如废铜,就在这里集散。一些企业就想把它留下,做成再生金属的材料。

具体而言,我们进行了几方面工作。一是体系的规范化,当地很多从业者,是农民转型而来,没有环保概念,也缺乏财务等方面的规范。二是园区化,当时国家搞“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我们支持当地龙头企业申请“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要上一批新的项目,对园区内部资源利用水平有要求,包括回收体系完善、环保处理达标,等等。三是支持技术升级改造,向下游更高附加值的产品走。各种废铜、废铁的原料非常分散。下游能否做成达到更高标号的再生铜、再生钢,决定了产业链是否有价值。

我们在临沂,主要是推动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园区化改造和产能升级。和上世纪90年代的“查十五小”相比,这一系列工作有很多不同之处。

“十五小”主要针对落后产能。包括小冶炼、小钢铁、小造纸等,是从环保角度出发。转型过程中,各省都有这类要打击关停的对象。每个地方也都形成了不同类型的集散地。归根到底,企业是主体,要去筹措资金,进行产能升级,淘汰过往造成污染的工艺。那时,国家正好有“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政策,可以给地方上一些支持。

整体上,政策支持和政策压力,都是需要的。淮河治理的“零点行动”就是政策压力的例子。循环经济是复合性的,若治理不好,会产生“工业三废”、油污或土壤污染等问题。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加强监管,中央政府帮助相关主体规划提升,思考下游下一步应发展什么样的产业。当时各地差不多,都是按照进程在走。这样,走过来的企业,可能发展不错;没走过来的企业,后来在中央更强力的环保督察之下,很多也都关掉了。

现在还会曝光这类问题,也会产生一些新问题,包括退役动力电池、退役新能源组件等。归根到底,是物质不灭。产品到哪,废弃物就到哪;废弃物到哪,循环经济就能发展到哪。 

2009年,国家循环经济专家行工作组到企业调研。(前排左三为徐滨士院士,左四为么新)

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的发展 

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是一部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制定出台的两个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注:原办法2019年废止,同步施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管住了两类最大宗的消费品:一类是汽车,一类是电子电器产品,即“四机一脑”(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和电脑)。这里是用强制性标准将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一般由省级或市级进行审核。家电回收处理,现在大约有140多家企业;回收处理报废车的企业,原来有700多家,现在应该有2000家左右。而其他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相对较弱。

而在政策层面,每10年有一个重要的文件。

第一个是2005年国务院的第22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这个应该是循环经济的开山之作。现在循环经济政策的整个架构,仍然跟这则文件提出的比较接近。包括再制造等新兴领域和概念,其中也都是最先提到。

第二个重要文件,是2013年的国务院5号文《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2年12月份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这是循环经济文件的集大成者。我觉得,搞循环经济的人都应该研究。这里体现了中国特色。针对钢铁行业、建材行业、化工行业、有色行业等,按照行业领域,这则文件告诉人们循环经济应该怎么干,还介绍了随后组织的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

第三个重要文件,是2024年国办发的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和此前文件的大框架相同,但加入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思想。中国的发展就是演进式、渐进式的改革。

上述三则重要文件,第一则我当时未在发改委工作,没有参与;后两则我都有参与。我认为,每个文件都很重要,都有其时代背景。第三个文件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是提出了体系的概念。过去我们更多关注产业链,而现在讲的是全社会的体系,将资源与社会结合来看,不仅关注产业端,还包括消费端的废弃物。第二,近十年来的新兴产业,所产生的新型废弃物得到重视。新型废弃物的概念,体现了“产业发展到哪里,废物就到哪里,循环经济也跟到哪里”的思想,也很好地体现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特点。因此,这个文件非常重要。如果想系统了解循环经济,不仅要看“两新”行动的政策,还应关注这个文件。它从回收利用的链条体系化角度,梳理了循环经济,是非常有价值的。

国务院的文件具有更长远的规范性。而其他部门的文件,如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等,主要是“十三五”和“十四五”规划的阶段性文件。

要说这些文件带动的实践以及实施效果,涉及对循环经济如何评价的问题。

从宏观或研究的角度。我们一直有循环经济的评价体系,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指标,是“资源产出率”,即单位资源投入带来的经济产出。通过循环经济,让投入的资源不再那么多,但经济产出还在持续增长。这就要靠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废弃物的循环。

中国的资源产出率,每5年大概提高15%-20%,即经济增长和物质投入逐渐脱钩。我认为,循环经济最大的效果,正是解决了发展动力和基础的问题。否则,按照GDP增长速度,资源投入量再翻两番也不够用。现在,中国是很多资源的世界最大消耗国和相应产品的生产国。我们用循环经济的方式,使得GDP在增长,但资源投入更加缓和。

其他宏观指标也能体现这一点。比如,现在再生资源占原生资源比例越来越高,再生钢大约占20%,再生铝和铜占30%以上。当然,跟国外比有差距。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部分品种再生资源占比达到70%以上。但这些国家国内没有这些制造业产业,很多原铝、原钢铁企业在中国,海外就买中国的成品。中国本来生产体量较大。所以,要看投入产出,也要看资源蓄积量。在这个角度说,我们还在发展进程中,需要物质投入。总体上,中国再生资源占原生资源整体投入的比例越来越高。

另外,在社会化的废弃物体系里,最终进入垃圾焚烧环节的废弃物,可用物和有价物的含量也比较低。这说明我们较好地实现了物尽其用。很多维度看,循环经济都跟国民经济结合得非常紧密。

铜铝等材料不必多说。低值废弃物里,如塑料品类,也把有价值的材料再分离利用。比如PET,国外PET是推动本级循环,把塑料瓶再去做瓶子。而我们把它做成了别的产品,当下很多是改性做成纤维。我认为,只要在物质在社会系统形成闭环,没有流入垃圾系统,也没有被丢弃,都是可以的。而国外没有这么多层次的循环。

很多时候,政策的设计和制定,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如,电器电子领域的回收处理,相关条例是2011年才立的。在此之前我们也一直支持规范的企业,考虑如何保障废弃的产品进入规范的体系。这是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应该说,没有哪个政策,是制定以后没有调整的。

又如报废车。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五大总成”(汽车发动机、汽车方向盘、汽车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必须回炉,要求五个部件打眼,作为废金属回收。

20多年前,有很多拼装车。有人可能对旧车部件刷漆,当作全新的零部件去卖。针对这类假冒伪劣的情况,政策规定,“五大总成”必须回炉。而随着循环经济发展,2005年,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开始试点,2008年,法律明确肯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报废车上的“五大总成”已然打眼回炉,这一原料只能来自维修领域。比如,从维修店或保险公司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可用来再制造。又经过十多年探索,2019年的715号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做了调整,允许把“五大总成”交给规范的企业做再制造。当然,也跟行业整体环境有关,2001年人均GDP低,大家愿意用便宜的零部件。现在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技术也在提升,政策自然会随之调整。 

因地制宜发展循环经济 

区域角度看,我觉得,循环经济的最大特点是因地制宜。

地方上比较有特点的,一个是青海的察尔汗盐湖化工。它以生产钾肥为主,盐湖里还有很多氯和镁。我国钾肥比较缺,主要是靠盐湖获取。但如果仅把钾提取出来,不把氯或其他元素的平衡做好,从共伴生的角度,没法形成产业。青海专门围绕盐湖化工做了循环经济,把多元素回收起来,利用得更好,形成更多循环。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时到青海考察,讲话时指出:“循环利用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全国都应该走这样的路。青海要把这件事情办好,发挥示范作用。”

另外,现在还有做动力电池和钴镍废物回收的,比如格林美,其创始人许开华教授多年一直从事循环经济发展,现在已经成长为世界级的循环经济企业,做得也非常不错。

上海做循环经济也很有特色,方法是结合超大型城市的特点,研判产生怎样的废弃物,继而解决相应问题。其中有两个关切点,让我印象很深。

第一,上海是最早提出解决废玻璃的问题的,在全国独一无二。

因为空间受限,上海的垃圾焚烧、填埋设施很难扩展,因此考虑在老港基地不断精细化提升。世纪初,研究垃圾组分时,上海发现,啤酒瓶、调料瓶等玻璃制品,在垃圾总重里达到6%-8%。炉子的最高温度,达不到玻璃熔点,如果玻璃进入炉里烧,剩下的渣还得填埋,无法利用。若把玻璃分出来,库容能大大增加,玻璃实际也是比较好的循环材质。其工艺上也要求,造新玻璃时添点废玻璃。2010年左右,上海推动建立废玻璃的循环体系,让社区在分选环节把玻璃分出来。玻璃回收价值不高,政府如果不给它赋予点价值,或帮助解决回收过程中的问题,肯定没有人愿意做这件事。这些循环的工作,也支持了一家专注各类废玻璃光学分拣、加工、利用的企业——上海燕龙基集团。

第二,上海是第一个出台为循环经济产业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定的。它要求每个区县拿出1%的地给这些产业。上海寸土寸金,一般而言,没人愿意把空间拿出来做这件事。站在整个城市循环经济闭环的角度,这就有可能支持本地问题的解决。

上海燕龙基集团玻璃生产加工线。图片来源:上海燕龙基集团官网

面对用户、城市和出海,循环经济的未来 

“维修”与循环经济理念一脉相承,即通过延长产品使用寿命,降低其变为废弃物的可能性,进入循环再利用的体系中。

然而,“维修权“的优先化往往与市场的生产逻辑相违背。对大多数生产者而言,为使得公司盈利,希望产品不断迭代,不断吸引客户购买新产品,而非不断对老产品维修。

同时,从技术进步趋势看,完整的“维修权”也可能随技术进步而愈发残缺。简单来说,当下的科技演进趋势——至少从用户视角出发——是重软件、轻硬件,如今数据往往可以储存在云服务器,供用户交互读取,一旦用户没有机会接触到终端的硬件设备,各类互动功能集成在远端巨型设备中时,对个体用户端而言,所谓“维修”概念或许就不存在了。

“韧性城市”的概念,关注的是城市的底层抗灾功能,即城市在面对洪水等灾害时迅速恢复的能力。乍看之下,与循环经济没有必然联系。然而,城市的底层运转能力,最关键的便是供应链的自给自足。从生产单元出发,到原料厂商,再到循环机制,保障供应链韧性的必要条件,便是经济模式自顶而下的循环结构。

以发电为例,循环经济中新能源技术(如生物质技术)的储备,便可作为备用单元,特殊情况下用来发电。为达成这种设想,需建设生物质向不同产业的多极转化机制、循环机制。从底层建设而言,这类概念是共通的,本质是强调资源的掌控和利用。

循环经济出海是特别需要关注的概念。废弃物和产品是一同流通的。假设循环体系局限在一国之内,全球大量废弃物仍然无法转化为新的可利用的资源。以新能源产业为例,我国出口的三大件,即新能源组件、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要向欧洲出口,面临的巨大问题有两个:1、缴纳回收基金,2、出口产品可回收、资源化的问题。如若做不到这两点,产品就无法进入其市场。从商业布局的角度,研究循环体系的出海,如何匹配他国的回收与资源化体系,是一个关键的命题。

然而,这不是容易的事,最大的门槛是本土化。不论技术出口还是产品出口,他国的规则有很多和国内大相径庭。对国内企业来说,掌握这类全新的规则、适应全新的环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既面临成本提升又有实践困境,如遇他国本土用户对外国产品有抵制态度,无疑增加了循环经济产业出海的难度。

这种情况不仅限于欧洲,实际包括亚非拉各地。例如,我们进入“一带一路”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或布局东南亚的制造产业。其中场景更加复杂。如何协调国和国之间资源化标准的异同,需要时间和实践检验。不过,即便面临这类困难,国内也有企业在循环经济产业出海上做得很不错。

2023年12月4日,么新参加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在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期间主办的“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中国实践主题边会”。

技术驱动解决生态问题

从2002年到2017年,我在政府机关工作了15年,这期间积累了很多经验。之后来到了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下称苏州院),希望通过更近距离的接触,能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升级和转型。我认为,在中国,很多生态问题需要通过技术驱动来解决。苏州院成立以来,主要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和循环经济领域。

苏州拥有雄厚的制造业基础。苏州位于太湖流域,属于国内最早开展流域治理的地区之一,也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太湖流域的环境治理具有系统化、体系化、集成化的特点。而苏州的产业在国内领先,从传统的化工制造业,到如今的芯片、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新兴产业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和新的解决办法。我们希望,能够在这里找到答案,然后将这些经验推广到中西部地区。

我们在苏州院主要从环境治理角度开展工作。环境治理、环保产业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我的观点是,产业发展到哪里,污染就会随之而来,因此,治理工作也必须紧随其后。

研究院在多个领域开展了技术研发。比如,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开发了国内领先的污染溯源体系。基于环境本底值,通过监测和数据分析,就能有效识别偷排行为。我们还与科大讯飞、大疆等企业合作,开发环境领域的大模型和无人机应用,实现智能化、信息化的结合。

此外,在新材料和合成生物学领域也进行了探索,这与循环经济密切相关。传统上,秸秆只能低值利用或焚烧发电。通过基因编辑改造,能将秸秆转化为高价值的生物产品。我们正在开发这项技术。这不仅是治理污染,更是为废弃物提供了更高的利用价值。

同时,我们还在研究新兴产业的废弃物循环利用。随着新能源产业发展,大量退役的风电设备、光伏组件以及数据基站,都将产生大量废弃物。为应对这一挑战,我们正在搭建相应技术体系。

我们还在传统水处理技术领域开展研究。特别是动力电池领域的氟去除和锂资源的回收,这是当前环保治理的重要课题。我们也拥有一些较为先进的技术,能够与其他环保技术相结合。

苏州的产业基础提供了良好的试验场。我们还在苏州设立了中试研究基地,结合当地企业和工厂,探索更多具有实践意义的技术应用场景。期待在环境治理和产业升级方面取得更多成果。希望通过在这里的探索,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对循环经济修法的展望 

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非常明确,生态环境法典将力争于2026年制定出台,其中将会有篇章专门聚焦循环经济,制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我们更希望能加快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修订。具体落实到法律制度上,个人认为有四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第一点,要明确化、具象化重要制度的实际操作。例如生产责任延伸制度的具体操作、再生材料推广的具体操作。要将法律的内容具体化,如此才能具备推动现实的作用。

第二点,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应该长出更多“牙齿”。要对低层次的循环操作——例如仅停留在资源利用层级,无法做到相应的安全和环保措施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提升。

第三点,法律应当回应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议题。比如,当下国际上较为关注的塑料废弃物的全链条治理、新型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问题、遗存大宗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问题以及相应激励措施等。

最后一点,法律中应当有一些面向消费者的、刚性的制度规定。过往通常认为,消费者的行为很难管理,只能通过呼吁,使其以自愿的方式参与。而这种自愿参与的形式,对建设整体的制度体系没有太多好处。因此,希望法律能将一些重点放在消费端的规范上,例如家电、汽车方面,促进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各方共同为构建先进、完整、高效的循环经济体系而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田春玲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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