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有福释纪 | 公物随便占,处分在眼前!
哈喽哈喽,大家好~
有福来给大家敲黑板啦~
老规矩
拿出小本本做好记录呦~
警示案例
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小李,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将乡政府购买的电脑和打印机带回家中使用,后考虑到往返携带多有不便,于是将电脑和打印机留在家中长期使用不予归还。
有福考考大家,你们觉得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呢?
小李为了方便工作,把电脑和打印机带回家中使用,不构成违纪吧?
福吉,那你就错了,小李的行为属于违规占用公物,对于此类行为,《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有专门规定:
01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2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那有福,关于占用公物,《条例》还有哪些规定呢?
除了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更为严重的还有直接侵占行为,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根据侵占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01
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物
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变相侵占行为
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3
侵占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物
这就应当认定为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的,则构成贪污犯罪。对该行为可适用《条例》第四章“关于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具体条款追究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责任。
看来党员干部占用公物已经不是占公家便宜那么简单,已经是严肃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
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看似事情不大,但这往往是许多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人生的倾覆沉沦。党员干部唯有恪守“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准则,面对公器公物,心中的那个声音才会无比清晰而坚定:“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大家都学到了吧?
今天的课就上到这里
别忘了
点赞、转发、收藏“一键三连”
让更多新朋友来到有福的纪法课堂
下次再见!
来源 | 福建消防
原标题:《有福释纪 | 公物随便占,处分在眼前!》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