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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福释纪 | 公物随便占,处分在眼前!

2024-08-22 19: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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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哈喽,大家好~

有福来给大家敲黑板啦~

老规矩

拿出小本本做好记录呦~

警示案例

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小李,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将乡政府购买的电脑和打印机带回家中使用,后考虑到往返携带多有不便,于是将电脑和打印机留在家中长期使用不予归还。

有福考考大家,你们觉得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呢?

小李为了方便工作,把电脑和打印机带回家中使用,不构成违纪吧?

福吉,那你就错了,小李的行为属于违规占用公物,对于此类行为,《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有专门规定:

01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2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那有福,关于占用公物,《条例》还有哪些规定呢?

除了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更为严重的还有直接侵占行为,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根据侵占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01

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物

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变相侵占行为

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3

侵占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物

这就应当认定为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的,则构成贪污犯罪。对该行为可适用《条例》第四章“关于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具体条款追究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责任。

看来党员干部占用公物已经不是占公家便宜那么简单,已经是严肃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

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看似事情不大,但这往往是许多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人生的倾覆沉沦。党员干部唯有恪守“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准则,面对公器公物,心中的那个声音才会无比清晰而坚定:“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大家都学到了吧?

今天的课就上到这里

别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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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新朋友来到有福的纪法课堂

下次再见!

来源 | 福建消防

原标题:《有福释纪 | 公物随便占,处分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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