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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 谁是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2024-08-21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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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的社会问题显现。我国民事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未予明确。实践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近日,武隆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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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甲系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比例为100%,该公司监事为本案申请人李某。张某甲于2022年7月12日溺水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张某甲父亲)和邵某(张某甲母亲)。张某和邵某均在放弃继承申明书上签字捺印,表明放弃继承张某甲的财产。张某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爷爷张某乙、弟弟张某丙。

2023年12月6日,李某以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武隆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武隆法院以被告系张某甲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已于2022年7月12日溺水死亡,无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投资人的继承人在本案代表被告行使诉讼权利为由,裁定终结了诉讼。

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李某向武隆区法院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诉讼,申请指定武隆区民政局管理张某甲的遗产即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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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应该为与被继承人遗产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虽系一人独资公司,但公司财产并非张某甲的个人财产。申请人李某既不是张某甲的继承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与张某甲或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庭后申请人李某提交一份债务确认书,自认欠付张某甲5元借款,欲证明其与张某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笔借款的真实性缺乏证据印证,法院依法不予认可。本案中,张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故李某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尚不成就。申请人李某的诉讼目的是让他人协助自己涤除在公司的监事职务。涤除监事职务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李某以此为由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于法无据,遂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关于申请武隆区民政局为张某甲遗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3

法官说法

为避免遗产无人管理造成损害灭失或被侵占,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不收取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被继承人遗产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申请人是与遗产的管理、清算、分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遗产本身的处理会影响到申请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根据前述认定标准,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第一,对遗产享有直接财产权益的主体。如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第二,对遗产享有间接财产权益的主体。如遗产债权人。

第三,法律赋予管理遗产职责的单位组织。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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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文/窦旭峰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 谁是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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