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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赶公交边玩手机,“低头族”撞倒七旬老人,法院怎么判?

2024-08-20 16: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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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低头族”吗?

手机吃饭不离手,走路手不离,

随时随地“滑一滑”?

殊不知,隐患可能就藏在掌间……

近日,

香洲法院审结一起“低头族”赶公交

撞倒老人引发的案件,

究竟是怎么回事?

放不下的手机

2022年12月的一天,林老伯乘坐公交出行。一路上,公交车内循环播放“请坐好扶稳”,到站时也适时响起提醒,林老伯耐心等车辆停稳,才缓缓从后门下车。怎料前脚迈出车门,后脚就被一小伙子撞倒。小伙子叫小赵,着急赶公交,也不忘低头刷手机,没注意下车的林老伯。林老伯坐倒在地,之后被送往医院诊疗。医院诊断意见为腰椎骨折(L2椎体爆裂性骨折),处理意见为腰脱外固定,住院治疗16天,期间接受了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还需佩戴硬性支具,并进行康复治疗。后经鉴定,结论为林老伯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相应椎管内骨性占位的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九级。

林老伯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和精神创伤,小赵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在事发后曾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香洲法院,要求小赵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1万余元。

不小心的碰撞

小赵表示事情发生实属意外,当时赶时间,着急上车,才撞到了林老伯,并非故意为之。林老伯被撞倒后,自己当即将其扶起,搀到公交站台的凳子上,反复询问是否需要送医,并未逃避责任。只是自己确实还有别的事,才留下电话号码后离开。林老伯下车时未注意周围环境,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产生的损失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低头看的代价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赵在公交车停靠站台,准备乘车时低头使用手机,并未注意到正在下车的原告林老伯而将其撞倒,致其九级伤残,并遭受精神损害,原告林老伯对此并无过错,被告小赵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小赵抗辩原告林老伯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理据不足,不予采信。经核定,被告小赵应向原告林老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法官释法

生活中,等红灯、等电梯、等公交的间隙,“低头族”并不少见。可低下去的头,抬不起的眼,正是“麻烦”之所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边刷手机边赶车,小赵才未能注意到下车的林老伯,致使其受伤并落下残疾。小赵主观上虽没有伤害林老伯的故意,但因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林老伯的损失。

法官提醒,手机不离手,事故跟着走,出门不做“低头族”,抬头看路莫大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审核:苏倩雯

撰稿:杨美辰 李宇欣

声明:本文文字为原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原标题:《边赶公交边玩手机,“低头族”撞倒七旬老人,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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