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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经济补偿金究竟应该怎么算?| 小法槌 大能量
80后的王女士曾经是A公司的一名区域销售经理,在怀孕后,王女士依法履行请假手续,正常休产假及哺乳假。2022年7月,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即将倒闭,向孕期的王女士发放了《待岗通知书》,要求王女士待岗。同年9月9日,王女士因生产休产假,获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四万余元。
2023年9月13日,在王女士哺乳期结束后,A公司向王女士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决定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23年9月13日”。
9月22日,A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三万余元并备注离职补偿金,但王女士仔细查看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之后,认为原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没有包含生育津贴。而A公司认为生育津贴属于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纳入工资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论未果,王女士遂诉至姑苏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由此可知,生育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生育津贴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尽管A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计算基数有误,经本院核算,A公司仍然需要补足王女士经济补偿金三万余元。
产假是我国的法定假期,旨在保障女职工及婴儿的健康安全。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原标题:《这笔经济补偿金究竟应该怎么算?| 小法槌 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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