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10月1日起施行!事关全体业主和电动自行车车主……
新修订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52处调整,涉及物业费、业主大会、业委会、公共收益和维修基金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10月1日起,下面这几种行为将会受到处罚!第五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三)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五)擅自占用通风采光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以及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电梯或者户内;
(七)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在住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架空层、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六项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电梯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未按照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这些要点请掌握:
来源:南京应急管理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