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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她背上了百万债务,这笔债究竟该谁来还?

2024-08-21 13: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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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朱某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出资300万元合伙开发工程。次年2月,朱某向张某借款35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6月,张某起诉要求朱某及其妻子张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月,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朱某则声称,该案属于合伙纠纷,他和妻子不应承担债务,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6年6月,经再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朱某、张女士向张某分期偿还35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张女士对此表示错愕,称从未委托过律师处理此案。后来因不服法院生效调解书,张女士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她提交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授权委托书上“张女士”的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她本人。此外,早在2016年3月,法院就以朱某构成重婚为由,判决二人婚姻无效。

原来,自2012年起与张女士分居,借款一事张女士并不知情。诉讼期间,担心张女士不肯签授权书,朱某冒名签署、代捺手印,并将“委托书”交律师。为避法院核查,还拿出多年前的张女士身份证复印件。最后,在检察院提再审检察建议下,法院采纳并撤销原判决及调解书,判定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朱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经济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婚后背上莫名债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共债共签原则,即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一方对债务进行追认,则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双方共同意志的尊重和确认。

其次,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如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等,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部分债务由于直接服务于家庭生活的日常运行,因此被自动归入共同债务的范畴。

进一步,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求的大额债务或不寻常债务,原则上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法院可能会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解决这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搜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资金流向证明等,并考虑在必要时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此外,如果夫妻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应在借款前将这一情况告知债权人,避免因债权人未被告知而后期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处理和管理婚后出现的莫名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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