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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出借的证券账户遭证监会处罚,案例析法 | 北京市检三分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章建平、方德基)〔2024〕51号
当事人:章建平,男,1966年4月出生,自由职业,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方德基,男,1944年11月出生,退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章建平、方德基借用及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建平、方德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普通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同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信用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章建平借用上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章建平、方德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章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方德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来源:证监会
北京市检三分院:证券账户自己用,借用出借皆担责
证券账户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记载投资者证券的载体,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那么你知道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含义吗?一般来说,证券账户实名制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开立证券账户符合实名制要求,即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交易使用中符合证券实名制要求,这意味着,即使开户是实名,但账户控制人与开户人不一致,这也不符合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简言之,证券账户实名制应该是开户实名制+交易实名制。
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进行证券交易到底存在哪些风险,而新《证券法》是如何进一步强化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探究竟吧。
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的危害性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会提高财产风险
在我国,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对其名下的证券享有完全权益。但若不能保证证券账户的持有人与所有人一致,将会导致证券财产权属与证券流转秩序受到损害,提高投资者财产风险,难以保障证券账户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从证券市场角度来说,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倘若不能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将会更加便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非法证券交易活动,从而降低证券交易的规范性、诚信度和透明度。举例来说,2015年部分投资者借助信息系统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场外配资买卖证券,给证券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破坏。
从监管角度来说,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将导致监管不透明
在证券市场,穿透式监管是透过证券账户识别投资者身份进而解决交易中的匿名问题,包含账户识别和实际控制关系识别。若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那么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准确识别投资者身份,这将提高执法和司法监管难度,难以实现对金融各领域的全面高效监管。
法条链接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完善过程:
新《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内容修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在处罚对象上,源头源尾两手抓
行为人只需符合出借或借用行为之一,即可适用该条予以处罚,并将个人纳入法律层面的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打击范围内。
2️⃣在打击力度上,强调对非实名使用账户行为本身问责
更强调出借或借用账户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通过借用账户从事交易获取的利益,可以由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和规制。
3️⃣在法律后果上,惩罚力度加大
采取“一刀切不容忍+最高罚额五十万元”的处罚模式,体现了目前对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的严厉打击。
案例析法
在证券法修订后,违反证券法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规定,进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请看以下案例。
投资者李某甲因违规借用多名亲属账户炒股,被中国证监会顶格处罚五十万元。证监会在决定书中明确:“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不影响第58条所述借用证券账户行为的认定。另外,李某甲案中的出借人李某乙也因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违反第58条,而被处以五万元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新《证券法》将证券账户出借人和借用人都纳入打击范围内。除了行政责任,还将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作为普通金融投资者,应意识到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绷紧遵规守纪这根弦,不要借用账户规避监管,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应及时报备;另一方面,守好自己的证券账户,不要出借证券账户,避免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更要避免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
来源:北京市检三分院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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