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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这些老人发补贴!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人和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天津市户籍,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在2级(能力中度受损)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享受现金补贴的;
3、65周岁(含)以上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 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 参试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01
养老服务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
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
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
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
养老服务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
02
养老护理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
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
能力 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
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
养老护理补贴以现金或代金券(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
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继续按原政策及评估标准执行。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继续按原政策及评估标准执行。
既符合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叠加享受。
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已纳入我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和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老年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全文如下↓
(来源于“天天电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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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为这些老人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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