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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则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引言
在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又以贪污罪最为常见。贪污罪的罪名最早见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严惩贪污行为的规定;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纳入了侵犯财罪系列;1997年的《刑法》又将贪污罪归入了贪污贿赂犯罪系列至今。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主任李博天律师带大家深入解析贪污罪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辩护要点。
贪污罪的定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是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
1.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特殊主体。此外,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一般公民,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2.犯罪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时明知是公共财物而利用职务上便利予以非法占有心理状态,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犯罪客观
贪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贪污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达到数额标准,另一种是满足了较重情节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相关量刑规定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贪污罪数额标准依据相结合,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01
贪污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02
贪污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的辩护要点
犯罪主体的辩护
可以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角度确认,行为人是否真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排除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非委派人员等特殊情况,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的辩护
贪污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犯罪。这里的“故意”是指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是公共财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非法占有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里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将公共财物作为自己财物,对其利用或处分的主观意图。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公共财产的具体动向及行为人的处置意见来加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形式上的“侵占”行为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吞行为,以免客观归罪。
犯罪客体的辩护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侵害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没有侵犯因执行公务代为管理的他人财产,只是单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如,将本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但数额不大,或者并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则可能仅构成侵占罪。
犯罪客观的辩护
01.个人贪污数额的标准认定
行为人实施了贪污行为,但是,数额或情节未能达到法定要求标准的,尚不构成犯罪,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具体规范: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对于以上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确定贪污的构成犯罪的界限为贪污数额3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达到了3万元本数是构成贪污犯罪的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是贪污罪成立及处罚的必要条件。
0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从定义可知,受贿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并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手任何公共财物的权力或者便利条件,不能得出行为人获得财务系借助了职务上便利的结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只是利用了因自己在单位工作具有的一些便利条件,如熟悉环境、便于出入等,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职务侵占罪等。
03.是否实施侵占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侵占行为,只是临时保管,但并没有实施侵占或挪用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是短期挪用,并想在以后归还给本单位,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罪名,也不构成贪污罪。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无罪辩护
01.合法收入
一旦出现贪污罪与合法收入的界限产生不同认识的时候,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合法的工资类型的收入,还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属于合法的工资类型的收入以及不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贪污行为。
02.财务错账、错款
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不熟悉业务或者在工作中疏忽大意造成了做错了财务账,划错了钱款的行为。对此做错账、错款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具备贪污的主观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贪污行为,更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03.违反财经纪律
某些单位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福利,集体私分数量较小的公款公物,此类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不能当作贪污犯罪处理的。
还有些单位为了追逐部门利益,乘财务管理的混乱,上级监督不力的机会,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从表面看来此种行为与贪污行为相似,容易产生罪与非罪的混淆。
04.一般贪污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作出了具体区分: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贪污行为,不作为贪污犯罪处罚。但是如果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且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话,认定为贪污犯罪。“其他较重情节”如下: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轻罪辩护
对于行为人被指控为贪污罪,辩护人可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这几个罪名角度提出轻罪辩护。
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与贪污罪相比,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的量刑低了很多。
另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量刑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还具有《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提出其法定从轻情节的证据,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认定并予以从宽处罚。法定从轻情节主要有:犯罪未遂、从犯、自首、立功、坦白、退赃、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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