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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辩护要点:以两起成功辩护案件为例

2024-08-15 10: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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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沪宁杭刑辩律师话刑辩”公益论坛在南京举行,孙建保、邓学平、张颖乾、俞艺、潘克木、邓楚开、陈红于、叶立明、付士峰、蓝天彬、陈豪、吴伟召等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聚焦刑辩难点,分享刑辩经验。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的发言主题是《合同诈骗犯罪辩护要点——以两起成功辩护案件为例》,以下为发言稿:

大家好!我是蓝天彬律师。关于合同诈骗案件,这几年办了一些,效果都还不错,有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不一定全面,和各位交流、探讨一下。

合同诈骗案件三大现实问题

这几年,经济的压力较大,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诈骗罪案件也不少。合同诈骗案件有三大现实问题:

第一、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限较为模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边界较为模糊。这是老大难问题,大家讨论了很多年,有了一些共识,但还不够。

第二、现在的合同诈骗金额普遍较高,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几亿元,量刑基本上也是很重的,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不认罪认罚是十年以上,认罪认罚也是十年以上。也就是说,要么不构成犯罪,无罪释放,要么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牢底坐穿。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太一样,江苏这边,合同诈骗金额200万元以上,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金额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有些合同诈骗案件背后有权力干预,本质上就是人情案、关系案。

合同诈骗案件两大突破方向

对此,可以从两个方向寻求突破:

第一、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同时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四大方面辩护。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要坚决做无罪辩护,通过无罪辩护,达到无罪的效果,或者以此促进量刑协商。能谈则谈,不能谈就坚决打,边打边谈,以打促谈。

第二、我们要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哪里能决定案件结果,我们就要向哪里去辩护。如果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向各级部门和领导依法反映。

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实操

接下来,我结合办过的两个合同诈骗案件,和各位交流一下辩护实操。

首先,看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其次,如何理解相关规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不一定就是合同诈骗,继续履约的,也有可能是合同欺诈或者表现代理。

2、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不一定就是合同诈骗,如果产权证明是假的,但房子、车子是真的,也是有证的,只是不在手上,又伪造了证明,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3、没有履行能力,也不一定是合同诈骗,有履约意愿,因经营困难,或者市场影响,或者投资项目失利的,甚至炒股的,导致没有履行能力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4、更换手机号码等情形,不一定就是逃匿,不一定就是合同诈骗,要区别躲债和逃匿行为,要实质性地看是否无法联系了。

5、要全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定罪处罚。

6、要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欺骗结果等方面,区别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

案例一:

合同诈骗案两次刑拘,无罪辩护后均不批捕

我的当事人孔杰(化名)。

孔杰、萧济(化名)、冯才(化名)、柳明(化名)等四人均被刑事拘留,他们是央企下属四级公司聪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化名,简称聪尚公司)的高管,孔杰是副总经理。

聪尚公司和被害人郑洋(化名)、韩喜(化名)等人成立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动力公司),双方合作开展铝合金爬架业务。期间,被害人郑洋转账300万元给孔杰指定的银行账号,这些钱流入孔杰前妻谢英银行账户,再流向各处。

华东Z县公安局据此认为,孔杰、萧济、冯才、柳明、谢英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逮捕。

我们从几大方面辩护:

一、对于这300万元,是涉嫌合同诈骗,还是属于企业挂靠费,是属于居间服务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股权本金纠纷,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这300万元属于企业挂靠费,或者是居间服务费。动力公司挂靠央企下属四级公司,便于投标,便于承揽业务。

二、聪尚公司和萧济、孔杰具有开展铝合金爬架的经验,并具有履约能力。

聪尚公司是央企四级子公司,背靠优质的央企平台,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孔杰之前也开展过大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供应链金融方面的经验及优势,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有能力推进和履行关于铝合金爬架的合作。

三、项目公司成立后准备开展一系列业务,后因种种原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

项目公司成立后租赁了场地、招聘了人员,孔杰、萧济及郑洋也联系准备开展一系列业务,也考察多地市场。但是因建筑施工市场不景气,再加之股东及高管之间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发生冲突,遂导致业务于2021年8月停滞,股东之间发生纠纷。

四、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害人转账300万元之前,已经和萧济反复商谈,并讨论过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以规避法律风险。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五、政策辩护。近年来,全国召开了多次关于民营企业权益的会议,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央多次强调“六稳六保”。孔杰经营三家企业,如果孔杰被长期羁押,公司将陷入困境,甚至可能倒闭,大批员工可能失业。孔杰经营的三家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公司经营情况,以及有重大项目需要孔杰善后或洽谈。

经过和检察院多次沟通,检察院在第37天决定不批准逮捕孔杰。孔杰被取保候审,其他人也都被取保候审。

2023年6月,孔杰又被华东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样是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被害人是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能量公司)实际控制人苗华(化名)。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逮捕。

我们仍然认为,孔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民事经济纠纷。

一、聪尚公司和冯才、萧济、孔杰具有开展铝合金爬架业务的经验,并具有履约能力。

二、聪尚公司、冯才、萧济、孔杰与能量公司、苗华深度合作,开展一系列合作,孔杰付出大量劳动,有履约行为。

聪尚公司于2021年1月受让并认缴了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简称能量公司)2010万元的出资,占股67%。冯才担任董事长,苗华担任副董事长。

经冯才、萧济、孔杰等人牵线搭桥,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铝合金爬架买卖、租赁及维保业务,并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其中,相关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孔杰付出大量劳动。

孔杰主要负责供应链金融,负责营销推广。孔杰起草了营销手册;做了百度推广;给某模架公司融资500万元,其中477万元用于向能量公司购买铝合金爬架;给苗华的劳务公司介绍90万元的爬架劳务业务;多地项目洽谈;联系深圳各公司和能量公司洽谈合作;联系某公司洽谈融资租赁业务。

三、冯才、萧济、孔杰找能量公司支出钱款,系工资、开展业务和日常管理需要,具有合理性,程序合法,不是合同诈骗金额。

1、聪尚公司通过某公司给能量公司融资的设备款项,能量公司应付某公司21.78万元服务费,能量公司未支付,此款已由冯才、萧济、孔杰垫付,且设备为能量公司所有。

2、萧济开展业务及日常管理的需要总计向能量公司预支费用100万元,这是萧济和苗华洽谈的,其中30万元流向孔杰。孔杰认为这是聪尚公司给他发放的工资,此前聪尚公司答应年薪不低于一百万元,但一直没发放工资,由孔杰垫付款项。

3、孔杰向能量公司借款 30 万元,用于市场拓展,有发票未冲账。这是正常的借款。

4、冯才、萧济、孔杰处理关系,让能量公司向某公司劳务服务费形式支出费用100万元。其中,大部分转给冯才、萧济,孔杰本人大约收了20万元,孔杰认为这是给他发放的工资。这100万元是冯才、萧济和苗华洽谈的。为何让孔杰提供账号,而不是由公司或个人接收100万元?这是考虑到避税的需要。

5、孔杰经手的广东某项目数据分析费用25万元,合同签订,发票已开。这是公司正常的开支。

6、孔杰经手的开发供应链金融软件开发费用58.8万元,软件系为进行融资3亿元而进行的开发,软件已对接系统,软件所有权为能量公司所有。这是公司正常的开支。

7、冯才、萧济、孔杰在能量公司处产生的各种费用29万余元。这是冯才、萧济、孔杰等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四、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因种种原因发生经济纠纷,苗华派人到某地抢夺价值180万铝合金爬架。

冯才、萧济、孔杰等人从能量公司支出款项后,部分用于聪尚公司、某模架公司,是为了整合各家公司内部资源。

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发生冲突,发生民事纠纷。某模架公司放在某地的铝合金爬架,被苗华派人抢走,价值180万元,某模架公司已经报警。

五、苗华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且该财产并非苗华所有,而是能量公司所有。

苗华并非被害人,所有钱款由能量公司支出。能量公司的业务,基本由冯才、萧济、孔杰等人牵线搭桥促成,营业额由此产生,尤其是477万元的订单。苗华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很清楚做生意的风险,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六、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等人已经签署《债权债务处理及清算协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

苗华和冯才、萧济、孔杰等人签署《债权债务处理及清算协议》显示,各方的债权债务一笔勾销,冯才、萧济、孔杰给能量公司在符合融资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5000万~1亿元人民币,融资成本不高于市场行情。

该条款强调,是在在符合融资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融资,换而言之,是附条件的许诺,是尽力促成,而非承诺一定能融资到位。

《债权债务处理及清算协议》显示,如产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换而言之,本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

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近年来,三令五申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本案属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不应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023年7月,M县检察院决定对孔杰不批准逮捕。

简要总结一下,这个案件主要从三大方面辩护,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虽然履约过程中有种种意外导致合作不成功,导致巨额亏损,但不能由此反推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涉案资金有正当理由,至少定性是存在争议的。第三、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

案例二:

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后实报实销,从十年改判四年半

我的当事人史晓明(化名)。

跨境电商网店店主史晓明(化名)与国内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跨境支付业务。双方因国外买家拒付账单,产生支付结算纠纷。第三方支付公司报案后,史晓明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晓明发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存在漏洞,利用国际信用卡支付不需要密码的特点,通过填写不真实的购买交易和虚假的快递信息,使境外信用卡持有人的钱款被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关联的银行后,公司将相关销售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史晓明。境外信用卡用户在发现被骗后有拒付权限,后大量境外信用卡用户拒付,导致销售款项被转回给境外信用卡用户,造成公司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史晓明实际诈骗金额为 336万余元,判刑十年。我们代理二审,坚决作无罪辩护。

从质疑一份证据开始

本案的证据问题重重,仅就K银行北京市分行以及Y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拒付记录而言,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均存疑,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便于查清事实。

一、从证据的合法性来看,两家银行出具的拒付记录均有形式上的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从证据的关联性来看,两家银行出具的拒付记录中没有主体信息,没有记录显示与史晓明有关。

三、从证据的真实性来看,两家银行出具的拒付记录不能与随卷所附光盘中的105692订单情况电子表格对应,真实性存疑。

本案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同一份证据居然用来证明两个人不同的犯罪事实。K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拒付记录,既用来证明万向飞(化名)的犯罪事实,又用来证明史晓明的犯罪事实,而两人的涉案事实和金额显然不同。

我们还向中级法院递交K银行数据和Y公司数据对比表、Y银行数据和Y公司数据对比表,数据相互矛盾、冲突。

从四大方面论证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量刑畸重。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

一、关于事实,史晓明和Y公司发生支付结算纠纷,史晓明始终愿意退款,只是双方对于退款金额有争议,不应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史晓明使用化名签订第一份合同有合理解释,且随后重新签订合同时使用真名,双方达成支付服务民事法律关系。

(二)双方明确约定当拒付率达到35%,超过35%的拒付金额由史晓明承担。史晓明也多次表态愿意承担,只是对金额有异议。

本案中,拒付率约为60%,超过35%,根据协议约定,应当由史晓明承担,史晓明也多次表态愿意承担。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史晓明希望丁力提供退款流水单,便于查清拒付的真实比例和金额。这完全是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

二、关于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史晓明构成合同诈骗罪,史晓明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一)一审认定史晓明填写不真实的购买交易和虚假的快递信息的证据不足。

首先,史晓明是收单的,是从冯英(化名)处收单后发货。

其次,快递信息显示妥投,证实真实发货并到达指定地点。史晓明的订单,大部分都可以通过EMS平台查询。

(二)外国客户是否拒付、拒付原因、拒付比例、拒付金额均存疑。

首先,Y公司提供的拒付数据并非原始数据,是否与上家一致存疑,包括北京Q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解散并注销营业执照)和深圳市P信息技术有限公司。Q公司和Y银行北京分行结算。P公司和K银行北京分行结算。外国客户是否有拒付,司法机关应当提供银行原始拒付凭证或流水,并且要和Y公司的拒付数据一致。而从目前来看,银行数据和Y公司数据差距很大。

其次,拒付原因存疑,亦有可能是正当的拒付理由。外国客户拒付的理由可能有多种多样,除了史晓明的原因,亦有可能其他原因。例如,即使货物质量没问题,有的客户收到货物后仍不满意,进而拒付;银行多扣了金额,导致客户拒付,这一点在证据材料中很明显,有的订单金额112.85元,竟被K银行扣去276.01元,差额达163.66元,增加了145.67%,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会选择拒付。有的订单金额为733.52元,竟被Y银行扣去2851.77元,差额达2118元,增加了288%,客户选择拒付是完全正当的。同时,也不排除物流环节导致货物丢失、被海关扣关、货物损毁等情形,导致拒付,甚至也不排除外国客户收到货物后,利用180天拒付权限的漏洞进而恶意拒付的可能性。

再者,拒付比例和拒付金额存疑。Y公司的拒付数据真实性存疑,不排除Y公司后台修改的可能性,事实上史晓明质疑的也是拒付数据过高,有可能被篡改。司法机关应当对Y公司、Q公司、P公司、Y银行、K银行的数据进行取证、筛选、核对,从而确定拒付比例和拒付金额。

三、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属于民事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其与民事欺诈准确区分。本案属于民事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纠纷。

我们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欺骗结果等方面,论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关于程序,本案一审存在诸多违法违规之处。

五、Y公司和丁力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丁力的陈述真实性存疑。

申请调取证据

我们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史晓明在Y公司结算的拒付和未拒付交易清单和银行流水记录。申请调取第三方支付机构关于史晓明的拒付和未拒付的所有交易清单和银行流水记录,以便于比对。申请调取Y公司划扣国外客户款项的银行流水记录、客户拒付之后银行给Y公司的回执。申请调取史晓明已妥投及没有拒付的订单。申请调取深圳市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P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系的材料。申请调取史晓明与丁力、刘某某、戴某某、林某某等Y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以便于证实双方一直在沟通退款事宜,系支付结算引发的合同纠纷。

我们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和《庭前会议申请书》。

辩护形成狂轰滥炸的气势

我们的辩护形成一种狂轰滥炸的气势,扎扎实实,有理有据。

在第一份《法律意见书》中,辩护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击。

紧接着,我们提交第二份《法律意见书》。辩护人仍然不认可一审判决,不认可Y公司提供的拒付数据。何况,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即使按照Y公司提供的拒付数据,本案一审认定实际诈骗金额同样存在计算错误的问题。

一、正当拒付金额不止52万余元,至少有191万余元。

二、未拒付金额不止812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史晓明的货款也不止771万余元。

期间,我们和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也多次当面沟通,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

虽然形势不明,我们双管齐下,全力以赴,置之死地而后生,希望法官和检察官能够从内心确认案件存在问题,而不是沿着惯性维持,从而推动案件转向。

对比近万条数据

接下来的整个春节假期,我和助理加班加点,继续研究这个案件。我们把近万条数据逐一比对,形成上百页的两大表格。

我们这种极度较真的态度,法官和检察官应该是印象深刻的。

我和助理还仔细研究史晓明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又有新的发现,从一些证据未经质证的角度出发,某种程度上就是新证据,而且是有利于我们的新证据,于是我们又提交第三份《法律意见书》。

一、新证据显示史晓明是收单的,是从冯英处收单后发货。

二、新证据显示Y公司给史晓明新开商户号150812,证明不可能是诈骗,如果是诈骗,Y公司不可能继续给史晓明开新号。

三、新证据显示Y公司存在虚增拒付率20%的情况。

四、本案证据链条断裂,各方层层合作,但交易清单和银行流水记录不完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五、持卡人未授权、未授权交易、欺诈等原因引发的拒付,不一定就指向史晓明涉嫌合同诈骗。

是否有真实发货成焦点

2022年4月,法官主动打电话给我,交流几个问题。

法官问,是否有真实发货。

我说,我认为是有发货的,国外客户不是傻子,如果全都没有真实发货,未拒付的比例一定远低于40%,认为史晓明没有真实发货不符合常理。

法官还问,银行流水和Y公司提供的拒付记录怎么比对的。

我说,可以通过“银行卡号”进行对比确认,史晓明的诈骗金额远低于一审认定,甚至算下来没有诈骗金额。

交流完毕,我根据电话内容和事实、证据,再度提交新的《法律意见书》。

一、史晓明有真实发货。

二、“银行卡号”是对比银行流水与Y拒付记录的关键。

不断挖掘证据漏洞

我和助理每隔一段时间,就拿出案卷材料研究,尤其是电子数据,果然有所发现。

补充侦查卷1,史晓明拒付订单明细、回访录音、邮件光盘中,将《692邮件回复截图》中的回访邮件按订单号,在史晓明订单分析光盘中《10569订单情况》中检索,回访邮件的回复内容与Y提供的表格中的拒付理由对比结果如下:回访邮件共68条,回复内容与拒付理由不一致的合计60条,占比88.2%。回访邮件共68条,回复内容与拒付理由一致的合计8条,占比11.8%。

当我们把这些信息告诉法官,法官也有点惊讶。

长久等待后发回重审

2022年6月,在长久等待后,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关键一步。意味着案件回到原点,意味着案件充满各种可能性。

2023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九万元。一个月后,2023年7月,史晓明刑满释放。

这桩疑难复杂案件,以当事人实报实销告终。

简要总结一下,这个案件我们主要是从几大方面辩护,第一、重新构建有利于我们的法律事实,我们认为就是支付结算民事纠纷。第二、全面质疑定案证据,尤其是关键的电子证据,从而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第三、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交错,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是刑辩律师的必经之路。越是疑难复杂案件,越需要辩护律师沉着冷静,打出一套组合拳,全力争取当事人利益。合同诈骗犯罪的辩护,也是如此。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希望有机会和大家多多交流,谢谢各位!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法治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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