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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四年,百岁老人欲要回赠与三婚前妻的房产
位于绵阳某地的房屋,登记在林某与二婚妻子许某二人名下。林某与许某离婚后,该房屋并未变更产权登记。
1999年10月
时年75岁的林某与36岁的杨某三婚。
2019年1月
林某与杨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名下的前述房屋产权归杨某所有。双方近20年夫妻缘尽。
2023年3月
林某向杨某发出《关于撤销赠与的通知》,通知撤销前述有关房屋的赠与,并要求杨某限期搬离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林某将杨某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其享有任意撤销权,请求确认其撤销赠与行为有效,并判令杨某搬离房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与一般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般赠与行为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所涉人身、财产内容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赠与协议应理解为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情感、经济、子女抚养等各方面因素后,对人身和财产进行妥协、让步所作出的财产安排,其中所涉赠与带有道德、亲情色彩,有别于一般赠与合同。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前提是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即使离婚协议赠与条款所涉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原标题:《离婚四年,百岁老人欲要回赠与三婚前妻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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