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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26名被告人涉恶被判刑!泉州集中宣判第五场...

2019-01-10 17: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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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刚刚,26名被告人涉恶被判刑!泉州集中宣判第五场涉黑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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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根据省高院统一部署

泉州中院组织全市法院

开展扫黑除恶集中宣判活动

南安、惠安、安溪三地法院同时敲响法槌

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5件26人

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罪名

对相关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

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泉州法院开展的第五次集中宣判活动

南安法院

1月10日上午,南安法院依法对2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共计6人进行集中宣判,6人均被判处实刑,最高四年六个月。

下滑可见详情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杨某、许某、孙某波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许某、孙某波等人,在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一带,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强拿强要公私财物、持凶器恐吓他人及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被告人王某辉、傅某波、胡某杰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辉雇佣被告人胡某杰与江某恒(另案处理)等人,并伙同被告人傅某波,形成以被告人王某辉为主要纠集者,被告人傅某波、胡某杰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采用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逾期翻倍收取利息、利滚利等非法手段,多次有针对性地向华侨中学、新侨中学等多所学校未成年在校生及部分社会人员高利放贷,在被害人无法归还所欠本息的情况下,又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将所欠利息转化为本金并写下借条,继续追讨利息,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扰乱校园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许某、孙某波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1、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被告人孙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辉、傅某波、胡某杰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1、被告人王某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傅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胡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惠安法院

1月10日上午11时,惠安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非法获利,共同出资设立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张某丙等为员工,从事违法发放高利贷款并采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张某甲另与被告人张某戊合伙经营某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违法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活动,且积极参加以苏某为首的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认为,七被告人行为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且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甲为首,其他被告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张某甲等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安溪法院

1月10日,安溪法院对廖某在等9人开设赌场、行贿、聚众斗殴案及谢某祥等4人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等2起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该2起案件系同一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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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长期开设赌场,抽取“东水费”

2015年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廖某在先后召集被告人廖某坚、廖某阳、廖某言、刘某铁、李某福、吴某恩及谢某祥、廖某华、吴某国、谢某溪等人,通过分分合合的形式,长期设立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廖某华等人在赌场收取、管理“东水费”,谢某溪等人为赌场望风看路、接送人员,从中抽取“东水费”700余万元。

为保赌场不被查处,多次行贿

被告人廖某在为确保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时不被查处,从“东水费”提取部分款项作为行贿资金,向某派出所公职人员及协警(均另案处理)行贿,获对其开设的赌场不予查处,并在群众举报时,多次得到该所协警及时通风报信,造成赌场长期未被查处。

赌场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赌债

为保证赌场参赌人员规模,经被告人廖某在等人同意,同案人李某标、廖某全、廖某龙(另案处理)长期在该赌场进行高利放贷并由赌场每天给予补贴,而对产生的赌场借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予以催收。形成了以被告人廖某在为召集者,以被告人廖某坚、廖某阳、廖某言、刘某铁、李某福、吴某恩、廖某华和谢某祥、吴某国、廖某华、谢某帝及同案人李某标、廖某全、廖某龙等为参与人员的恶势力团伙。

因利益冲突,引发聚众斗殴

赌场经营期间,放贷人员李某标与廖某全因领取“赌场补贴”发生纠纷,双方召集被告人廖某发、谢某祥等恶势力团伙成员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引发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致多名同案人受轻微伤至轻伤二级。该恶势力团伙的部分成员,还在安溪县城厢镇、尚卿乡等地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在、刘某铁、廖某言、廖某阳、廖某坚、吴某恩、李某福、廖某华、谢某祥、廖某华、吴某国、谢某溪伙同其他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某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违法所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廖某发、谢某祥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安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在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谢某祥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廖某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铁等10名被告人均因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何为“恶势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恶势力范围进行界定,即“‘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对恶势力定义为“经查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此次集中宣判的5件恶势力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以及操纵、经营“黄赌毒”的恶势力。

下一步

泉州两级法院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立足审判职能,打准打深打透黑恶势力犯罪,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撰稿人:林艳

综合南安、惠安、安溪法院稿件

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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