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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清远】厉害了!清远首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2019-01-10 0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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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全市各地阳光露脸累计不足2小时,未来两天阴雨寡照持续,雾气蒙蒙,洗衣晾晒还要再等一等。预计今天,清城区阴天有小雨和轻雾,12到15度,偏北风1到2级,相对湿度70%到95%。
清远首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月8日,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召开,清远市进田企业有限公司赖建明参与完成的“复杂组分战略金属再生关键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获得2018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据悉,2018年度广东省共有45个项目(含专用项目4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为近年来最好成绩,获奖项目总数位居全国第四,我省获奖项目数占全国比例达到15.79%,创历史最高。详情查看>>

想了解千年广绣这门古老的艺术吗?来清远市图书馆吧!金针彩线花城绣之广绣文化精品展(图片展)正在进行中,将持续至1月31日。本次活动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清远市图书馆、清远市少年儿童图书馆主办,旨在让读者更了解广绣文化,推动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市民在参观“金针彩线花城绣之广绣文化精品展(图片展)”。
去年9月份新学期开学之际,大学城里一个公交站投入使用,四个多月过去了这里的公车运行情况怎么样了呢?寒假即将到来,在这里能乘车回家吗?

据了解,目前这里开通了前往北站和旧城等方向的四条公车线路,学生们可以在这里搭乘公交车到北站,然后在北站搭乘客运班车回家。另外,纯电车车辆置换投入也提升了乘客乘坐的舒适度,据悉,充电桩已在今年的一月份完成调试,下一步计划将123线和115线有计划置换成纯电公交车投入营运,方便广大学生和群众出行。详情查看>>

近日,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2018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公开了新一批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名单。其中,30人(企业)被点名!详情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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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

卢圣君(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老张腊味加工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加工设备;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2

罗水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家家惠粮油店)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3

马阿布都(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兰仕牛肉面馆)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行为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4

陈文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寻味源美食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行为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5

黄伟健(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家乡里餐饮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行为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6

刘仕兴(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刘仕兴便利店)经营重金属超出限量标准的食品案

经营重金属超出限量标准的食品

免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7

詹祖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红红小吃店)经营添加非药食同源物质的食品案

经营添加非药食同源物质的食品

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行为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8

黄伟丽(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蒸开心餐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9

范旭辉(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旭辉羊庄大排档)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

10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清远中恒公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绿豆糕案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绿豆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11

许英红(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2加1站大排档)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行为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2

朱程飞(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湘胖子私房菜馆)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行为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3

蔡黎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蔡记皇帝粥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行为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4

黄什带(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带记云吞面店)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15

陈文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锋味销魂小食店)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16

高延学(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高延学拉面馆)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17

李志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酒家)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18

姜鑫(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雄粤四川风味楼)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19

梁志勇(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东二牛杂店)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20

苗核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伊嘉拉面馆)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21

徐伙兴(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兴兴美食店)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22

陈海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百汇香拉肠店)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23

雷苑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蜗牛烘培坊)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24

梁品乾(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品记茶餐厅)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饺子皮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5

姜仕康(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姜府酒坊)使用不规范标签案

使用不规范标签

罚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6

王春霞(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盛隆腐竹加工厂)使用不规范标签案

使用不规范标签

罚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7

龙颈镇南冲白石村委会第二卫生站使用假药案

使用假药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8

叶昌盛(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泰腐竹厂)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案

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罚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9

罗兴红(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素礼坊豆制品厂)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案

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罚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30

温永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凌潇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免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节选

1月10日,全国第33个“110”宣传日如期而至。佛冈县公安局将于上午9时至12时在佛冈县人民公园举行“110”宣传日暨“蓝丝带”平安法治进万家宣传活动。

活动设置了节目表演区、宣传资料发放与咨询区、扫黑除恶、禁毒、电信诈骗、交通安全宣传知识展览区一定让你大饱眼福!详情查看>>

清远建市30周年成就展网上展馆持续开放中,现在点击下图进入网上展馆,足不出户观看清远建市30周年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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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桔子

校对:喵果果

市扫黑除恶办接待群众举报地点:清远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负一楼B20室,举报电话变更为:0763-3382181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市民群众若在清远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请马上拨打0763-110或0763-3382181举报,对举报线索和举报人,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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