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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评论|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模式和制度创新研究

2024-08-06 11: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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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以来,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实施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后,香港与内地教育领域的交流合作愈加紧密,但是学界对两地教育合作模式和制度创新的研究和梳理较少,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对比分析阙如。本文以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和罗湖港人子弟学校为案例,总结香港与内地在高等教育、高校科研和基础教育等领域的合作模式及制度创新经验,同时提出深化两地教育合作的政策建议。

文|谢来风: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谭慧芳: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杨秋荣: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莫迪朗: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博士(在读)

一、引言

我国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进程加速,粤港澳大湾区也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无论是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还是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教育领域的高水平合作尤为重要。粤港澳三地教育体制机制、教育结构、资源水平和发展理念等特色鲜明、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广阔,夯实了大湾区建设教育高地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点明了教育和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签署以来,内地教育领域逐步对香港开放,香港与内地在高等教育、高校科研、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入、合作模式和制度不断创新,有关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的研究也不断丰富。比如,关于合作背景,宋程丽认为 CEPA 的签署加快了大珠三角经济区的崛起,经济层面的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优化整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互补;袁琴认为加强两地高等教育合作,是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关于合作现状,林金辉、翁海霞等人认为,两地合作办学层次主要集中在硕士及以上,合作方式以合作项目为主,合作办学专业以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应用型专业为主;陈华认为 CEPA 现阶段关注的重点在经贸领域,侧重建立人、物、资金和技术领域的开放、流通与合作,而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却少有这样的大手笔。关于合作障碍,香港智经研究中心认为两地高等教育合作的障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内地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二是社会制度方面的障碍;陈华认为两地教育合作的障碍主要是观念和制度的差异;李家新等认为区域化发展视角下的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困境主要包括资源的转化困境、实践的进化困境和制度的优化困境。关于合作前景,李家新等认为应以产业湾区与创新湾区建设统领产教融合进程,推进产教协同合作,深化机制整合与平台建设,逐步创新制度范式等;香港智经研究中心认为一方面要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一方面要在国家和部委层面理顺有关涉外教育的法律法规,将与香港有关的教育合作从涉外教育法律法规中剥离出来。

综合来看,现有研究对 CEPA 实施以来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模式和制度创新系统梳理较少,尤其是缺乏典型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座谈等多种形式的调研,系统梳理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现状,重点分析香港与内地在高等教育、高校科研、基础教育等领域典型案例的合作模式和制度创新,剖析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也为香港、澳门与内地在其他领域的合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2023年8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与广东省教育厅今日签署《关于加强粤港教育交流与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两地的教育协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促进香港对接国家发展战略。

二、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概述

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是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CEPA 及其附件框架下实施。在教育部的指导、广东省的协同和支持下,香港与大湾区内地相关城市教育合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法律政策规定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2004年7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境外高校与内地高校合作办学分为三类,即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以及合作办学项目(见表 1)。

2005年4月,教育部批复同意设立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成为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此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4年)、香港科技大学(广州)(2019年)、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举办智能会计与金融科技应用理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2020年)等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相继获批建设。

2.CEPA 有关规定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面向香港籍居民子女的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一直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仅在 CEPA 有关政策下摸索前进。深圳处于香港融入国家的前沿,因此也成为香港与内地义务教育合作实践探索的先行地。2001年7月,经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深圳市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成立,成为为解决在内地置业港人子女读书问题而创办的第一所港人子弟学校。直到2012年7 月4日,CEPA 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才明确提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2012年以后,有关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等的设立逐步放开。2014年12 月,CEPA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提出“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15年11月,CEPA 《服务贸易协议》提出“投资举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限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2019年11月,关于修订《CEPA 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将设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范围放宽到全国。

(二)教育合作现状

1.高等教育合作

根据教育部数据,截至目前,教育部已先后批准内地与港澳高校共同设立本科层次及以上合作办学项目16个,其中香港13个、澳门3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3个,包括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国际联合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及香港科技大学(广州)。

目前,香港与内地高等教育合作仅在广东地区设立了3个独立法人的教育机构,在北京、上海等地均为合作办学项目,其中北京3个、上海2 个、重庆1个、广东2个、四川1个以及陕西4 个。此外,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都会大学(原香港公开大学)等也在积极推进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合作办学。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校区。图片来自新华社

2.基础教育合作

香港与内地基础教育合作一般分为港人(港澳)子弟学校或者港人(港澳)子弟班。在没有港人(港澳)子弟学校或者港人(港澳)子弟班的情况下,港澳籍居民子女一般在所在地国际学校就读。

港人(港澳)子弟学校目前仅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一般由广东省教育厅及所在城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由内地学校与香港教育集团共建。目前,深圳、广州、东莞和佛山分别建立了港人(港澳)子弟学校,提供12年一贯制或者15年一贯制的中英双语义务教育。

港人(港澳)子弟班是指在现有公办或者民办学校中开设面向港澳居民子女的班级,提供港澳及国际课程。目前,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城市均开设了港人(港澳)子弟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州7个区12所学校共开设49个港澳子弟班,深圳共有11所学校开设港籍学生班。

3.高校科研合作

除了在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等领域合作外,港澳高校还积极与内地政府、高校、企业等开展科研合作,构建产学研体系,加快港澳高校科研成果在大湾区落地转化,进一步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发展大局。根据教育部资料,目前,港澳高校参与建设2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1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31 个粤港澳联合实验室。

除了国家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等创新载体,香港高校还在内地城市单独或者合作成立高等研究院、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等创新载体,这类创新载体或者平台一般不开展教育活动,旨在与内地企业、高校、政府等合作,以成果转化为目标。比如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香港中文大学深港智慧医疗机器人开放创新平台、香港理工大学无锡科技创新研究院等。

4.其他教育合作

职业教育合作方面。香港与内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审批。教育部网站资料显示,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与香港合作设立了不具法人资格的机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桂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广东与香港合作设立了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与香港都会大学合作举办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专科教育项目。

教育交流方面。一是支持搭建青少年交流平台。实施“姊妹学校”平台建设和“内地与港澳高校师生交流计划”,支持各地各校组织开展与港澳教育交流项目。综合香港特区政府教育局和澳门特区政府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资料,截至2023年3月,内地与港澳中小学、幼儿园已缔结“姊妹学校”2850对,覆盖内地29个省(区);2013年至 2022年十年间,设立的“内地与港澳高校师生交流计划”近3000项,惠及港澳师生近10万人。二是持续推动教师交流培训。教育部与香港教育局、澳门教青局合作,每年选派内地优秀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赴港澳开展业务交流协作,十年来累计选派教师1081名,先后与港澳900余所学校建立交流关系;连续多年举办“港澳教育界人士国庆访问团”“华夏园丁大联欢”等品牌活动,累计参加的港澳教师逾万人。三是支持扩大校际合作。支持内地与港澳高校先后建立粤港澳高校联盟、京港大学联盟、沪港大学联盟、苏港澳高校合作联盟等。

//内地首所非营利港人子弟学校——广州南沙民心港人子弟学校于2022年揭牌 图片来自澎湃广东

三、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模式与制度创新

香港与内地在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和高校科研等方面,合作产生了较多成功案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和罗湖港人子弟学校,是香港与内地在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领域合作较早、十分典型的案例,为后来香港科技大学(广州)、深圳香港培侨书院龙华信义学校等探索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模式和制度创新、开展更深层次的教育合作提供了借鉴。香港理工大学是香港科研成果转化最高效的高校之一,其2000年在深圳设立的研究院,集中体现了香港高校与内地开展科研合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一)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教育合作框架下设立独立法人

//图片来自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下称港中文深圳)是经教育部批准、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2009年10月,香港中文大学成立专责小组探讨在深圳设立校园的可行性。2010年2月,香港中文大学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教育合作备忘录,表达建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区的意向,后定名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1年3月,香港中文大学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拟按合作办学形式,筹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2年9月28 日,教育部正式批准筹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之后进入施工建设阶段。2014年3月,教育部正式致函广东省政府,同意批准设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由广东省政府依法进行管理。经过十年的发展,港中文(深圳)现有经管学院、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数据科学学院、医学院、音乐学院六个学院以及一个研究生院,设有26个本科专业和39个研究生(硕士、博士)项目,已经成为一所国内外知名的研究型大学,受到国内外学子和家长的青睐。

港中文(深圳)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在合作模式、教育制度与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为后续的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奠定了较好基础。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办学方式,采用合作办学框架下的独立法人。港中文(深圳)的合作办学方分别为香港中文大学和深圳大学。2011年双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决定在深圳合作创办“一所秉承香港中文大学优良学术传统、扎根深圳、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一流研究型大学”。深圳大学虽然为内地合作方,但对港中文(深圳)的建设、运营等基本实行“不干预”政策。在公开的报道和资料中,外界也较少看到深圳大学相关人员在港中文(深圳)的内容与消息。这与国内其他合作办学机构不太一样,充分说明了港中文(深圳)作为独立法人办学机构的独立自主性。

二是管理架构,实施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借鉴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模式,港中文(深圳)发挥“一国两制”优势、结合深圳实际,构建了“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架构,管理模式更趋国际化。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 16名理事组成,其中香港和深圳各8位理事,成员主要来自高校、企业、专业界别以及前特区政府官员等,理事长由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担任。

港中文(深圳)的校长由理事会选聘,校长是理事会成员之一,校长及副校长、协理副校长等管治团队相当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执行团队。目前,港中文(深圳)共有1名校长、3名副校长和5名协理副校长,3名副校长分管学术及科研、外事及学生事务以及行政事务,5名协理副校长协助副校长处理有关事务。从港中文(深圳)理事会和管治团队架构看,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这一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了香港与内地高等教育优势,呈现国际化、多元化及扁平化等特征,是当前国际高校比较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学校战略决策和发展,也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三是教学模式,采用书院制、课程互通等国际化教学方式。首先是学历学位证书。港中文(深圳)采用香港中文大学学术质量控制和学位颁授标准,由香港中文大学教务会负责审批和监督学位课程。符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要求的港中文(深圳)的学生将获颁授学位证书,包括学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其次是书院制学生管理模式。所谓书院制,即英国剑桥大学、牛津大学等实行的“住宿学院制”,旨在打破学院和专业的界限,将不同学科和文化背景的学生聚集在一起,培育宽容的视野,师生共同生活,促进师生密切交流。书院制力求将通识教育(素质教育)与专才教育相结合,实施全人教育。每一个被选拔进书院的学生,都有着双重身份,既属于书院,同时也是所在专业学院的同学。港中文(深圳)的书院和学院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书院主要负责学生工作,具体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资助(奖助贷勤补)、就业指导、心理咨询与引导等,学院则专注于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书院和学院同时承担着学生教育及管理职责,二者交叉互补,同时承担学生教育管理及服务职责。最后是合办主修课程,推动课程互通。2022年10月13日,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联合发布消息,设立崭新的大湾区“2+2”本科学位课程。在本科四年学习期内,双主修本科课程项目的学生将于香港中文大学及港中文(深圳)校园各修读两年,以进行学习、研究及实地考察,更可于深港两地的国际及内地顶尖机构实习。两校也将提供一系列对等的必修或选修科目,让学生完成指定学分的科目,以符合本科生的毕业规定,毕业生获颁香港中文大学学士学位,并在证书上列明两个主修专业。

(二)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合作探索新型研发机构

//图片来自香港理工大学

香港理工大学在与内地科研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转移、支持教师和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走在前沿。比如,作为香港唯一参与过国家深空探测任务的高等院校,香港理工大学跨学科团队多年来积极为国家航天作贡献。2013年12月,搭乘“嫦娥三号”月球探测器成功登月的“玉兔号”月球车,使用了该校专家研发的相机指向系统。再如,香港理工大学设立了多项不同计划,包括科技领航基金计划、创业投资基金计划以及实验室到市场验证计划等,培育了首家自动化箱式仓储机械人系统领域的独角兽企业——海柔创新。

2000年,香港理工大学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后更改为香港理工大学知识转移及创业处。这个部门肩负了两个职能,一个是作为创业中心推动创新创业,另一个是帮助老师把科研成果转化给业界使用。同年,香港理工大学加入深圳虚拟大学园,并成立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以下简称港理工深圳研究院),作为推进与内地科研合作的前沿阵地。2010年,港理工深圳研究院与其后成立的外资独资企业香港理工大学产学研基地(深圳)有限公司合并,成立香港理工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开启香港理工大学在深圳“一院一企”产学研合作新模式。港理工深圳研究院的突出特点,是与深圳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探索新型研发机构运作模式。

1.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港理工深圳研究院是香港高校在内地成立的第一家事业单位属性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开创了香港高校与内地科研合作的新模式。在此之前,香港高校一般在内地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分支等非正式机构,来加强与内地政府、高校、企业等的交流合作。港理工深圳研究院主要开展高层次人才培训、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及咨询、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及企业等业务。成立20多年来,港理工深圳研究院以深圳为基点,大力发展科研、培育人才、建构创新创业环境,在产学研创、湾区融合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其中,港理工深圳研究院连续 16年获得由深圳市科创委授予的“优秀研究院”称号,被评为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并于2015年被评为广东省新型研究机构,是第一批被评为省级新型研究机构的香港高校分支机构。

2.与内地共建科研平台

一是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香港理工大学将其在香港本部的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源直接导入深圳,成立化学生物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和超精密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这也开创了香港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内地合作的全新模式。二是共建深圳市实验室,包括深圳食品生物污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深圳市中药制剂药理毒理重点实验室等。三是建设香港理工大学深圳实验动物中心,包括普通级动物实验室、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实验室动物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小型鱼饲养室以及配套功能实验室。

此外,香港理工大学还与内地高校、企业、政府等共建了其他科研平台,包括光子研究中心、生命科学实验室、理大—西南交大铁发联合轨道交通安全监测技术创新中心等。通过与内地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其他科研平台,香港理工大学在科研设备、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与内地机构深度融合,探索出一条产学研高效融通的新路径。自2011年以来,港理工深圳研究院承担了一批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和深圳市等各级政府科研项目,超过700项,总金额超过4亿元,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项目、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课题等,并与产业界建立了广泛合作。

3.搭建“孵化+投资+活动+品牌+加速”跨境创业体系

2015年,香港理工大学深圳创业中心成立,秉承香港理工大学“创富创善”的创业文化,结合深圳研究院科研载体资源优势,逐步建立了“孵化+投资+活动+品牌+加速”的具有香港理工大学特色的运营机制和孵化模式。2018年,香港理工大学、理大深圳基地与深圳大学合作,作为联合举办高校,协办“深创杯”国际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2019年,超过10支由香港理工大学创业中心推送的香港理工大学创业团队在深创赛、广东省“众创杯”、高交会创客赛等赛事中获奖。2019 年,作为唯一入选的港校在深孵化空间,获评南山区“最具国际创新力空间”。目前,累计入驻创业中心的初创团队/企业超过60个,涉及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等多领域,其中70%的初创团队获得理大创业种子资金或者其他种子轮、天使轮的投融资支持。

在创业中心基础上,港理工深圳研究院于2015 年设立了PolyU InnoHub@Shenzhen(简称“深圳 InnoHub”),作为香港理工大学在深圳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作空间。“深圳 InnoHub”为初创团队/企业提供了完善的共享空间和设施,初创团队/企业可以直接拎包入驻。初创团队/企业入驻后将享受租金减免,且除了获得有形、无形的经济支持外,更重要的是一个产学研基地的校园氛围。

(三)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义务教育无缝衔接

//深圳市罗湖港人子弟学校 图片来自罗湖区政府

香港回归后,许多香港居民到深圳谋求发展,到 2001年,在深圳工作的香港居民已达到13万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人的子女上学怎么办?1998年,深港双方磋商决定在深圳设立港人子弟学校,有需求在深圳发展的香港居民子女,可以在学校接受全港式的小学教育。经过3年的筹划准备,2001年7月,深圳市春源教育集团响应深圳市政府号召,经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成立了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成为国内首个获得香港官方派位的、解决居深置业的港籍人士子女读书问题的融合深港优势的创新型国有民办学校,实现了与香港教育的无缝接轨。

作为内地第一所港人子弟学校,创办23年来,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从最初只有1个班、16名学生,发展至今有32个班、1300多名学生,成为香港居民子女在深圳接受香港基础教育最集中的学校。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在校园管理、课程体系、升学衔接等方面探索的模式与制度创新,为后来设立的港人(港澳)子弟学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校董会”管理模式

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的管理模式参考了香港非官立中小学的“校董会”管理模式,建立了校董会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由深圳市春源教育集团董事长担任。

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的第一任校长是香港籍居民廖翔显,他提前3年从香港学校退休,到罗湖负责筹办学校、设计学生课程等。廖翔显曾经担任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小学教育顾问,1997年任香港荃湾公民教育委员会主席和富慈善基金李宗德小学建校组召集人,是香港资深教育者。据廖翔显回忆,罗湖区政府给予了港人子弟学校大力支持,包括提供校舍、资助学校建设和学生上学、专门为学校修建公路等。

2.升学“双轨制”

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极为关键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实施小升初升学“双轨制”,即学生可以选择到香港或者深圳继续就读初中。凡在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就读的港籍学生,升初中时,都会获得香港教育局的官方派位,与香港学制无缝对接;凡在校生,无论何种户籍,只要符合深圳教育局有关规定,在升初中时,都将获得住址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的官方派位。

如果是五年级港籍插班生,若要随学校参加香港中一(相当于内地的初一)派位,入读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时须马上办理香港学校的退学,并将香港学校的退学信及香港学校的回复提交一份给班主任。如果是一至四年级港籍插班生,可到四年级第二学期再决定是否随学校参加香港升中派位。

3.“两文三语”教学

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的建校初衷,就是让香港居民子女在深圳接受与香港一样的教育。因此,香港与内地两种基础教育制度和体系的衔接,成为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的重要工作。经过多年探索,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在教学上实施“教学双轨制”——全面实行“两文三语”教学,即以英语、普通话为主要教学语言,常识科用粤语教学;简体字教学为主,重视繁体字的阅读和识记。同时注重发挥深港教育优势,学校的教材与两地分别同步,与香港同步的是最新的朗文英语、中文繁体字阅读、健康教育,与内地同步的教材有语文、音乐、体育、美术等。

此外,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践行“融创教育”、实施全人教育,设计了许多特色课程,比如国际理解课程、机器人课程等,通过创新型教育教学模式和多样化的校园活动,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让学生获得可持续学习的能力。这些颇具特色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使得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深受在深香港居民的好评,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小孩送至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就读。

(四)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模式与制度创新总结

综合港中文(深圳)、港理工深圳研究院以及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在内地办学经验来看,合作模式与制度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最大限度保持学校及科研机构独立性

深圳大学虽然为港中文(深圳)的内地合作方,但对学校的建设、运营等基本实行“不干预”政策。特别是在前期的筹备、建设、招生等过程中,深圳大学和深圳市政府等主要是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在建成后的运营过程中,深圳大学的身影也极少出现。再如,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是香港高校在内地成立的第一家事业单位属性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开创了香港高校与内地科研合作的新模式。港理工深圳研究院作为独立法人,在运营上保持高度自主性,实现深圳与香港两地优势科研资源互补发展。

2.采用香港学校管理模式和架构

港中文(深圳)采用的是香港及国际较为常用的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架构,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采用的是“校董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上的对接实际上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最大程度的避免了“水土不服”。当然,在管理模式对接过程中,也同步根据内地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优化和调整。

3.教学制度和规则“双向衔接”

港中文(深圳)采用书院制,与香港高校的学生教育、生活及管理模式保持一致。同时,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联合设立大湾区“2+2”本科学位课程,实现深圳与香港两地的学生课程互通,下一步还将探索学分互通等大胆创新。再如,罗湖区港人子弟学校实施升学“双轨制”,即学生可以在港人子弟读完小学后,选择到香港或者深圳继续就读初中,最大程度地给予学生和家长选择权,也实现了两地升学制度“双轨运行”、灵活衔接。类似这种在学生学习与管理模式、课程及学分互通、升学制度等方面的双向衔接,极大便利两地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交流和学习,有利于香港与内地教育制度互相借鉴学习和不断完善。

4.以共建方式实现资源跨境互通

香港与内地分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因此人员、物资、资金等要素跨境流通仍然存在一定的阻碍。在此背景下,通过香港与内地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或者创业基地等方式,则能够最大程度促进两地资源互通。比如,香港理工大学将其在香港本部的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源直接导入深圳,成立化学生物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和超精密加工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通过与内地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其他科研平台,香港理工大学在科研设备、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与内地机构深度融合,探索出一条产学研高效融通的新路径。

5.获得内地政府最大程度支持

无论是香港高校还是中小学校,在内地办学时都获得了所在城市的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大力支持,包括用地、资金、师资、市政配套工程及服务以及在学校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便利行政审批服务等。在香港与内地教育体制仍存较大差异的大背景下,内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为香港学校在内地落地提供极大便利。

四、深化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的政策建议

总体而言,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持续深入,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探索新的模式与制度创新。与此同时,研究发现,粤港澳大湾区新形势新背景下,香港与内地在教师资格认可、人才政策、要素跨境流动等方面,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大湾区高等院校合作办学 图片来自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一)深化香港与内地高等教育合作

一是研究香港高校在内地独立办学的可行性。目前,香港高校在内地办学受《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 CEPA 等法规和政策限制,只能采用合作办学方式,在办学独立性及学校管理等方面,仍受内地行政法规制约,香港高校优势发挥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可抓紧研究香港高校和职业院校在内地独立办学的可行性,能否在不与内地大学合作办学的情况下,独立开设理工类专业和院系。

二是支持香港高校在内地按照香港标准建设校园。2004年6月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般院校(综合大学)办学规模至少5000人,必须配置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室内体育用房、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国家规定的民防工程等12项校舍项目,学科结构比例为文法类60%、理工类40%,并对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进行了规定等。此类规定对土地空间要求较高,资源投入较大。而内地很多城市如深圳、广州、东莞等土地资源紧缺。可研究能否允许香港高校在内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香港或国外标准和运作规则,放宽在用地规模、学生规模、学科结构、配套宿舍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支持香港与内地拓展职业教育合作。目前,香港与内地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合作较多,而职业教育合作较少。香港在护理、酒店管理、艺术设计、会计、工程建设等领域均具有国际领先优势,而内地在上述领域职业教育方面面临较大的需求。因此,应鼓励香港高校或职业院校,与内地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形式可以为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或者合作办学项目。

四是推动香港与内地高校学分互认。香港与内地高校已经开始尝试“2+2”课程,但尚未在学分互认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地优势资源的互补。建议拟订香港与内地已有合作办学机构与香港高校本部之间学分互认的指导性文件,逐步制订、验证、协调和实施相关课程学分指标体系,建立学分互认标准。

五是完善香港籍教师在内地城市就业配套措施。香港籍教师在内地求职过程中,其个人所得税与内地教师相同,其子女在内地就读公办学校时面临积分入学划档低等问题,这些配套措施的不便利,影响了香港籍教师在内地执业的稳定。应适当放宽香港籍教师在内地城市就业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限制,推动香港教师资格率先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认可、教师个人所得税优惠、便利教师子女在内地接受教育等配套政策。

(二)深化香港与内地科研合作

一是加大香港及国际科研人员引进力度。探索允许经备案认可的港澳及外籍人士在大湾区内地城市担任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类型的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提供国际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为经备案境外人士在大湾区内地停居留及工作提供便利。

二是争取设立科研物资通关特殊通道。科研物资流动时效性要求很高,科研样品、实验试剂、遗传资源等的通关涉及海关、卫生检疫、科创委、市场监管局等多个部门审批查验,增加了时间、费用和人力成本。应推动粤港澳三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沟通合作,通过科研机构和企业“白名单”机制等,设立科研实验用品的绿色通道,对从港澳进入大湾区内地城市的研发设备、标本、辅材等实行备案管理,实现免检或一次检查快速通关。

三是便利科研资金跨境。内地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于资金跨境便捷流动和投融资具有实际需求。香港是全球主要金融中心,资金流动便利、融资成本较低,香港方面也多次提出建议善用香港发达的金融市场,支持内地科研企业赴香港融资。一方面,应支持大湾区内地城市科研企业赴香港上市和融资,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投资两地科创企业。另一方面,以“双总部”模式便利资金跨境。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允许在香港与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双总部”的科技企业建立金融“点对点”开放通道,试行一定额度内的资金外汇自由结算。

四是开展科研数据跨境传输试点。当前科研环境下,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已成为内地吸引国际科研人才开展科研活动的制约因素之一,港方科研人员及机构多次反映希望内地科研数据可以与香港实现互联互通。在中央网信办的支持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定区域已于2020年开展国际互联网访问跨境数据流动试点。因此,应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率先支持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特定园区实现与香港科学园的科研数据跨境互联互通。

(三)深化香港与内地基础教育合作

一是完善与香港中学文凭考试(DSE)对接机制。深圳、广州等地港人(港澳)子弟学校应与香港教育局进一步沟通对接,增加内地香港 DSE考场的数量,并加强考试有关监管工作。此外,港人子弟学校应允许内地籍学生就读香港高中DSE课程,加强与香港DSE机制对接。

二是完善香港籍教师人才认定政策。目前,部分内地城市对港澳教育领域人才的认定仍存在政策空白。例如,深圳市在认定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青年人才时,岗位专业资格、学历等认定依据没有和港澳打通,港澳校长、教师、教育青年人才来深就业也就无法享受到人才资助的政策。建议大湾区内地各市进一步完善政策,将香港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青年人才以及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的民办学校优秀教育人才纳入人才认定范围。

三是探索实施香港籍教师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国内最高45%,香港最高15%),且目前大湾区内地城市实施的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加上申请个税补贴流程较长、审批结果不可控,导致许多优秀的香港籍老师对来大湾区内地城市就业望而却步。建议将大湾区内地城市指定的香港与内地基础教育合作机构列入所在城市的重点领域紧缺人才推荐单位名单,对在校港籍教师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予以支持。

五、结论

香港与内地在教育领域已经构建了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交流合作机制,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加速向“有为政府”转型,香港与内地的教育合作将更加紧密和深入,更多的模式和制度创新将得到拓展。比如,2021年10月发布的《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提出,香港各所大学在大湾区设置校园、科研及医疗机构已成趋势,这些校园和设施位处珠海、深圳、广州、佛山、东莞、肇庆等地,分布广泛。特区政府将积极支持,并与深圳等大湾区城市携手合作,以这些策略性设施为据点,以“产居学研”的规划概念,在其周边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社区,以推进香港与大湾区的融合。

教育层面的合作对于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具有关键性作用,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下,是促进创新机制衔接、加速创新要素流动、提高区域整体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对跨境区域合作具有引领效应。经过多年实践探索,粤港澳三地在教育、人才等方面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对比世界一流湾区,其制度创新、要素流通效率和融合发展等方面仍显不足。因此,未来要实现粤港澳大湾区五大战略定位,特别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发挥香港教育资源和国际化优势,深化香港与内地教育合作十分关键。

//本文刊于《港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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