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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将为民企发展提供哪些有力司法保障

董凡超/法制日报
2019-01-0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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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在长江三角洲的张家港市,汇集了众多知名民营企业,随之而来的,是较大的涉企案件体量。去年4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专业办案人员,成立侵犯企业产权犯罪检察部,一体化负责涉企犯罪的打击、预防、监督、保护工作。

这是检察机关结合区位特点,探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有益尝试。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到第十检察厅等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内设机构正式亮相。其中,明确第四检察厅专门负责办理经济犯罪类案件。改革之后的办案机构将如何强化履职?将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哪些有力司法保障?为此,《法制日报》记者走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了深入采访。

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担任张家港市某厂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其他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50万元。张家港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金某某批准逮捕。

张家港市检察院侵犯企业产权犯罪检察部在办理该案中了解到,该厂为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参村的骨干企业,若负责人金某某被逮捕,将导致该厂无法正常经营、面临停产,职工因工资不能按时兑付,情绪波动较大,金某某本人也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身体状况较差。

侵犯企业产权犯罪检察部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系主动投案,且税款损失已补缴,案件证据已基本固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实际,经报请检察长同意,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促进了涉案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去年11月,最高检召开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会议指出,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

前不久,湖北某机械公司生产负责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生产销售二氧化碳活化器、涉嫌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涉案活化器属该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碳致裂器设备已于2017年取得两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技术文献,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反复就案件定性、爆炸物界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审查认为,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技术系我国尚在研究和完善的新型技术,涉案活化器定性为“爆炸物”的依据不足,张某主观上亦无“非法制造、销售”的故意,本案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最高检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在帮助民营企业进行风险防控方面。最高检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最高检陆续制发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性意见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在检察司法办案环节得到进一步强化。

据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压态势,依法审查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2510件4272人,提起公诉涉知识产权犯罪3674件6809人。

为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0件211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86件次,单独挂牌督办了10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典型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了29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典型案件。

谈及下一步工作,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原题为《检察机关创新完善办案机构机制 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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