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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不宜片面理解司法责任制,应建立司法豁免制度
“检察官终身追责制可能会给检察官办案造成负担,影响办案质量。”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推出《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多名学者就司法责任制改革议题提出建议:应确立司法豁免权制度,出现错案时不宜一概追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成为牵引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是要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的办案权限,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构建权责一致、权责明晰、监管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
与此同时,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这个责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随着你自身情况的改变而改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这种责任不是一时一地的,也不是说你办完案子了,调离了,或者说别的原因就不追责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指出,要避免司法人员的“空心人”现象,当下的司法活动当中,在人的主观方面,要建立一些制度来加以规范,来提升责任心。
与此同时,办案终身责任制,或会让检察官倍增办案压力,出现“束手束脚”等现象。
“司法责任制的作用是保障检察官对案件质量负责,如果没有配套的司法豁免权,司法责任制可能会产生负面的效应。”张建伟坦言,一个案件搞错了,不分青红皂白地穷追不休,会让司法人员跋前疐后,动辄得咎,最后结果就是士气低迷,军心动摇。
张建伟认为,出现错案之后,司法人员是不是一定有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够一概追责。
陈卫东亦表示,对司法责任制的理解不该过于片面,应该将其与司法豁免制度相结合,做到权责平衡。“我们不能说有了错案就要去对法官、检察官打板子,否则的话,这个职业一定会成为整个社会中最高危的职业,没有人去干。”
陈卫东说:“检察官办案是基于已发生事实的再现,不可能那么客观、全面,对事实的认定出现误判是正常的,出现错案绝对不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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