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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市监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多所学校餐具消毒不合格
8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未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学校小卖部经营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在此次公布的5起案例中,包含3起餐具消毒不合格案件。其中,乐东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进行抽检,发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在2024年3月6日的跟踪抽检中,再次检出该项目不合格。对此,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3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案
2024年6月3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对市场监管局移送的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案件线索进行核查,认定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2023年9月15日,乐东县市场监管局对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3月6日,乐东县市场监管局对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餐盘进行跟踪抽检,再次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4月17日,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申请复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6月3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查处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6袋,并处2500元罚款。
2024年4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预包装食品“喜悦夹心酥(榴莲味)”16袋超过保质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6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小卖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00元罚款。
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第一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6月2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对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第一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件线索进行核查,认定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第一食堂)行为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4月23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第一食堂)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6月2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第一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及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案
2024年7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及使用未经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5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备餐间与外界相通的门未设挡鼠板,在备餐间内存放食品原料,并进行食品加工;操作间内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经消毒直接使用;留样食品豆角、豆腐、菜心的留样量均未达到125g。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不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相关要求。7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未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对市场监管局移送的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未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案件线索进行核查,认定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行为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5月23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管局对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的食品仓库内进门左侧的食品货架上摆放着超过保质期的腐竹(豆制品)2袋,经调查未发现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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