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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办理产权证,房产公司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购买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却长时间办不下来,且在购房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房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权?
2011年,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丽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楼房(期房),王丽按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万元。
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0月1日向王丽交付了房屋。王丽办理入住后,多次到房产公司催要自己房子的产权证,房产公司均以“正在办理中”答复她。
2017年年底,王丽准备转让这套住宅,但因没有不动产权证,最终未能交易成功。2018年2月,王丽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立即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3万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认可王丽确实已提交办证资料,经过公司努力,目前资料已经准备齐全,正在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房产公司认为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王丽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乌鲁木齐市民李刚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2014年3月1日,李刚从某房产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房)。
入住后,李刚多次询问房产公司房子的产权证什么时候能办下来,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2018年1月,李刚做生意需要贷款,想用这套房子作为抵押,但因没有不动产权证无法进行抵押,再次催促房产公司无果后,2018年4月,李刚将房产公司起诉至乌市水区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立即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4万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对该房屋因手续不全尚未办理出不动产权证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此不违反合同约定,并表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手续已经齐全,马上就能办理下来不动产权证。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预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官提醒购房者,对于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者也负有义务递交相应资料给房产公司,由房产公司统一递交给不动产权证办理机构。对于确实出现了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购房者要及时收集证据,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题为《拖延办理产权证 房产公司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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