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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将第二次开庭,是否应赔精神损失成民事部分焦点
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明日(8月2日)将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8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处获悉了上述消息。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现场。受访者 供图
姚某明是东莞市樟木头镇人。龙岗区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显示,该院认为,姚某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龙岗区检察院最初建议法院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受害方提出反对,2024年5月1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时,龙岗区检察院当庭修改量刑建议为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
据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介绍,到目前为止,姚某明的家属共赔付24.81万元。因姚某明未再进行赔付,遇难者家属分别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伤者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明对受害者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月31日,龙岗区法院开庭合并审理了部分遇难者家属、伤者提起的民事诉讼。
庭审中,姚某明委托的代理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若姚某明被判犯交通肇事罪,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姚某明被请求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委托的代理人则认为,姚某明方引用的是针对所有犯罪行为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分别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确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赔偿责任人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
该代理人还认为,从法理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给予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对其侵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提供财产赔偿的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一般的、轻微的人身伤害都能获得精神抚慰金,而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生命终结却不能获得精神抚慰金,这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具体到本案,各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本案的遇难者家属、伤者及其家属承担着巨大的伤痛,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这种损害并不会因肇事者被判处刑罚而得到全部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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