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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施工动火作业引燃楼顶杂物 施工人员被行拘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
查处两起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
两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
防水施工动火作业引发火灾
7月24日,朝阳区三间房乡
一小区住宅楼顶木板杂物起火
火灾造成木板房及部分物品烧损
所幸扑救及时,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
张某某在楼顶进行防水施工动火作业
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
中途离开时没有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
未及时发现喷枪遗留火种已把周边可燃物引燃
处罚结果
张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违规施工动火作业
7月25日
朝阳消防联合王四营派出所
对王四营乡高碑店路东侧的某酒店施工现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
发现该酒店施工现场北侧
正在进行电焊动火作业
经核查
正在动火作业的电焊操作员吴某某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属于无证作业
且作业前未办理施工动火审批
处罚结果
吴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无证焊接、切割
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
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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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企业及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应当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实施严格的火灾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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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录京通“企安安”进行线上备案,报告动火作业位置以及动火人、看火人等信息。
2
加强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现场要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
3
落实动火作业视频监控,通过配备固定摄像头或使用手机等方式,对动火作业实施全程视频记录。
原标题:《违规施工动火作业引燃楼顶杂物 施工人员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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