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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最长冤案”获国家赔偿:公民尊严应是无价的
1月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
去年4月20日,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无罪,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而他已经坐冤狱长达9217天(约25年),打破了之前陈满案的纪录,被称为“最长冤案”。之后刘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共计166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今等来了国家赔偿结果。
很多的“最长的纪录”背后是坚守和突破,而“最长冤案”的纪录,背后是公正的延宕,我们不希望刘忠林案的“最长冤案”的纪录再被打破。460万元的国家赔偿,既包括坐冤狱的法定赔偿金,又包括精神抚慰金:前者标量着冤狱持续的时间,后者代表着国家司法对公民的真诚道歉,表征着,国家法治文明的水平。我们期望前者越小越好,后者能够尽可能的大一些,能抚慰,冤狱受害者的伤痛,能够抹平他们因为冤狱遭遇的损失。
每次谈冤狱的国家赔偿,都会艰难地挣扎于法理情之间。《国家赔偿法》第33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赔偿标准按“日平均工资计算”,主要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赔偿标准,避免厚此薄彼出现“公平性”问题。
“坐牢就补发平均工资”的标准,固然很简便,但往往不能真正体现被公权伤害的公民的真实损失。此外,“冤狱”按平均工资来赔偿,是把坐牢狱当成了“上班”,也没有充分反映冤案对公民造成的身心严重伤害。之前,乐平冤案、钱仁凤案以及这次刘忠林案,都曾提出过3倍的赔偿主张,虽然最终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不断地提出诉请也是对现行法律标准的推动。
多年前,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提出:冤狱赔偿标准要适当高于民事赔偿标准,因为冤狱造成的损害通常是民事侵权不能比的,这是“整个社会把受害人当成犯罪分子,这种社会评价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一个或者几个人指责受害者是不一样的”。被“关进牢里”在中国人的情感上是件极其羞耻的事,势必造成当事人严重的身心损害,应该体现在精神抚慰金当中。
这方面,我们看到了法治的进步:赵作海的15万元;张氏叔侄的各45万元;陈满的90万元;聂树斌的130万元,再到这次“最长冤狱”刘忠林案19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增长离不开公众的关注,是公众的关注使司法机关充分意识到公民尊严是无价的。
国家赔偿是公民在受公权侵害后的救济,是国家自身的纠错机制,赔偿标准理应体现法治文明的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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