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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支行行长向前夫企业违法放贷七千多万,获刑8年
因违法放贷,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包括一支行行长周某、客户经理、小企业授信管理部总经理等共4名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该支行行长周某向前夫庄某家族控制或关联的8家不符合授信贷款条件的企业,违法放贷7668万,被判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支行2名原客户经理朱某卫、牛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2年10个月、2年8个月;分行小企业授信管理部总经理胡某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周某不服上诉,2018年12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日前公布的刑事裁定书获知了上述内容。
根据裁定书,2016年7月11日广发银行向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后,警方随即展开调查。
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月至6月,周群在担任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行长期间,明知南京华特尔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不符合授信贷款条件,仍安排支行客户经理朱某卫、牛某办理授信贷款手续,故意不履行行长审查、审批职责,向8家企业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7668万元。
这8家企业系周群前夫庄亚宏家族所控制或关联的企业,分别是:南京华特尔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雄国景盛石材有限公司、南京欧杭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合春全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典范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朱某卫及牛某在担任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受支行行长周某安排和影响,在主办的上述公司授信贷款业务调查、审批环节中,未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也未严格审查担保人偿还能力、质押商票的价值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出具部分内容失实的贷款调查报告,分别参与违法发放贷款3780万元、3888万元。
法院认定,2015年4月至6月,被告胡某文担任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小企业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事先同意周某提出的“打擦边球”“形式合规”的贷款担保方式,在上述5家公司的授信贷款审批过程中,对保证人偿还能力、质押商票的价值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未严格审查,涉及违法发放贷款4968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朱某卫、牛某、胡某文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朱某卫、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胡某文虽对行为有所辩解,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主要事实表示认可,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件参与度较低,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朱某卫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牛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胡某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关于上诉人周某提出的“4968万元贷款已经收回,后由继任行长继续发放,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南京市中院认为,续贷行为虽发生在上诉人周某离职后,但续贷成功系因周某违法授予敞口授信额度所致,故周某应对最终造成的贷款损失承担责任,不予采纳相关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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