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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依法稳妥查处证券信息披露案件
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把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犯罪置于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先后侦办百余起犯罪案件,依法稳妥查处一批犯罪分子,着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辽宁大连吴某刚等人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对证监会移送的吴某刚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案侦发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水产养殖行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该公司2014年、201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被深交所标注ST风险企业,2016年如果再亏损,将会被暂停上市。该公司原董事长吴某刚为规避退市风险,指使原财务总监勾某等人,在记账过程中通过人为调整养殖水产品的实际采捕面积,减少或者虚增营业成本,随意调节当年利润,并对外公告虚假的财务报告,致使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经查,该公司2016年虚增利润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58%;2017年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此外,公安机关还查明了吴某刚等人串通招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事实。
2022年11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某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2万元,其余11名嫌疑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吴某刚等人上诉后,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02
法律分析
(一)关于“违规信披”行为的法律规定。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与流通等环节中,依法将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告的行为。
根据《刑法》161条第一款“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条第三项“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二)关于财务造假金额的认定。本案中,嫌疑人财务造假的手法属于业务端造假,在财务账册上没有遗留任何造假痕迹,涉案标的是海底养殖水产,如何确定造假数额,是本案面临的首要难题。办案过程中,联合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首次运用北斗导航系统对采捕船的航行轨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绘制真实的航行轨迹图,重新计算各月应结转成本及其对利润的影响,并比对核销和减值海域在以往年度实施采捕的情况,最终科学有效地核算出该企业财务造假的准确数额。
03
案件点评
资本市场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尤其是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手段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理涉上市公司证券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当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审查会计、审计、保荐、法律服务等第三方中介组织是否存在出具证明文件造假行为;同步审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金融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造假行为;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洗钱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应严格遵守办理涉企案件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协调做好风险预警等各项工作,助推企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公安部经侦局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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