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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徇私枉法获刑二年

2024-07-29 10: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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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欲横流的社会洪流中

总有一些人源于某种私欲

给自己的权力加码

以彰显自己的社会地位或者维系某种关系

法律底线

就像一根绑着铃铛的绳索

触及必响

 

2024年7月24日,松桃法院依法对原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所长杨某某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及赃物和天下香烟(一条)、中华牌香烟(一条)和茶叶(两盒),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8月至当年年底,张某某等人在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经营某足疗店组织卖淫。期间,时任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所长即被告人杨某某结识了张某某,并知晓张某某与其领导熟悉,为维系张某某关系达到改善其与某领导的关系的目的,明知足疗店存在组织卖淫的情况,不仅未进行查处,在张某某的请托下为足疗店提供帮助。

2019年6月,铜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驻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冲广坪小区负责物业管理,因物业管理费等问题时常与该小区业主发生矛盾。2020年7月,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时任谢桥派出所所长杨某某,为了得到杨某某的关照,通过吃请及逢年过节给杨某某和谢桥派出所送钱、烟酒、水果以维系关系。在2021年4月、2022年3月冲广坪小区业主杨某甲、朱某某分别实施破坏小区楼栋门后,谢某某分别安排公司工作人员报案至谢桥派出所,并请托杨某某帮忙以刑事立案的手段对杨某甲、朱某某进行打击处理,以达到震慑业主、得到赔偿以及利于其公司以后对该小区管理的目的。杨某某在明知杨某甲、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指使、安排谢桥派出所某辅警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对杨某甲、朱某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明知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指使他人以刑事案件予以打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负有查处、禁止犯罪活动的职责,却利欲熏心,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应他人请吃,对明知无罪之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杨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提醒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既要扎紧制度牢笼,还要常立“警示牌”,筑牢思想防线,不去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莫要自己伸手拉响手中的红色警报,将自己推向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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