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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规制职业打假”建议,两省市监部门称将与公检法等共享职业索赔人名录
7月2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湖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169号《关于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的答复。该答复称,湖北省市监局将深入研究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与公检法归集共享职业索赔人名录,共同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澎湃新闻留意到,这并非市监部门第一次回应人大有关“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的建议。2024年4月30日,河北省市监局公开答复该省人大有关建议称,将积极探索出台有效应对职业索赔人的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生存空间。
恶意索赔蔓延,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
河北省市监局在“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161号建议”(《关于加强对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整治的建议》)的答复中称,职业打假并非法律概念,职业打假人是伴随1993年10月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群体。
答复称,职业打假尤其是以索赔为目的的打假行为,不仅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也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不胜其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及《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规定的实施,以获利为目的,多次、大量购买有关商品或者服务,频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并要求高额赔偿或申请高额举报奖励为特征的职业索赔比较突出,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在市监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河北省市监局答复称,虽然职业打假行为客观上弥补了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量的不足,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有的夹带、调包、造假,被公安机关查获,有的以“碰瓷”瑕疵为业。
对此,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湖北省市监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169号《关于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该建议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随着保障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特别是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实施,打假索赔显现“职业化”“趋利化”“专业化”“团伙化”特征,对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湖北省共办理“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敲诈勒索案件4件7人,依法起诉6人。
两地均称将共享职业索赔人名录
湖北省市监局的答复同时提到,将加强立法研究、制度建设和统一裁判尺度。《条例》已就规范消费索赔行为作出规定,省市监局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评估,加强后期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同时联合探索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从源头上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河北省市监局的答复则称,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出台有效应对职业索赔人的规范性文件。“我局正在制定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意见,明确恶意投诉举报的类型,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制度、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等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正确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都提到加强多部门协作,与公检法等部门共享职业索赔人名录。
湖北省市监局称,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协调机制,归集共享职业索赔人名录,共同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确保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得到支持,对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进行遏制。同时,法院将对职业索赔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犯罪公诉案件,依法审慎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省市监局则表示,建立异常名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等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构建防范打击职业索赔的长效机制,确保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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