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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添4张,金石、浙商期货遭点名!7月期货罚单已高达23张
期货罚单再添4张。
7月25日,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下称“金石期货”)因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不准确等六方面问题,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同日,浙江证监局接连发布3张期货罚单,分别点名了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下称“浙商期货”),以及浙商期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金波、浙商期货首席风险官张达。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7月以来,针对期货公司及期货从业人员的罚单接连披露,期货罚单合计已达到23张。
金石期货、浙商期货及相关负责人被集中点名
7月25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金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称,经查,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下称“金石期货”)存在六方面问题,
一是未准确识别关联方,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不准确。二是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办公用房租赁等关联交易。三是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签署确认意见。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高管人员兼职行为,且在核查出高管人员兼职后,未及时报告高管人员兼职情况。五是非特殊情况下由副总经理代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六是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上述问题反映出金石期货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缺陷。根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金石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金石期货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风险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新疆证监局强调。
7月2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3张期货罚单,分别点名了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下称“浙商期货”),以及浙商期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金波、浙商期货首席风险官张达。
浙江证监局指出,经查,浙商期货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二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过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因浙商期货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张达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能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因浙商期货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金波作为浙商期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主动参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违规运作模式的谋划与沟通,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违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月内期货罚单已达23张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7月以来,针对期货公司及期货从业人员的罚单接连披露,期货罚单合计已达到23张。
具体而言,澎湃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从7月1日至今,除了金石期货、浙商期货涉及的4张罚单,各地证监局的期货罚单还分别涉及江海汇鑫期货、物产中大期货、五矿期货、瑞达期货、中信建投期货、江西瑞奇期货、国联期货、中财期货、东方汇金期货、宁证期货、弘业期货、国泰君安期货等。
具体而言,7月23日,山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下称“江海汇鑫期货”)存在六方面违规情形:一是未向该局报告个别董事兼职情况。二是股权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三是未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如未按公司章程落实首席风险官任命以及履职相关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安排不独立等。四是未明确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五是信息系统网络架构设计存在缺陷。六是在2024年5月22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未及时保护网络安全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江海汇鑫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7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4张期货罚单,分别涉及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下称“物产中大期货”)永康营业部及营业部负责人林毅,和物产中大期货温州营业部及营业部负责人陈孝雨。
7月16日,浙江证监局对五矿期货有限公司台州爱华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并对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蒋恩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月15日,浙江证监局接连发布了6张罚单,分别点名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达期货”,002961)杭州分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期货”)杭州分公司、江西瑞奇期货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瑞奇期货”)杭州营业部,以及上述2家期货公司分公司和1家期货营业部的负责人。
7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对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联期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表示,经查,国联期货在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对资管计划销售机构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相关方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国联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国联期货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7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了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下称“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处理不到位,反映出内部控制不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应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内蒙古证监局强调。
7月3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称,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一是高管人员管理不规范,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二是资管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互联网营销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足。三是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不足。
根据相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方汇金期货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3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验收。”吉林证监局称。
7月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分别涉及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宁证期货”)和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弘业期货”,001236)。
江苏证监局表示,经查,宁证期货主席交易系统上线后从未开展压力测试,且仅保存近15天监控日志,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宁证期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宁证期货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经查,弘业期货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接受有关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江苏证监局指出。
江苏证监局进一步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弘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弘业期货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稳妥推进整改工作。
7月1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张驰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张驰在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撰写期货研究报告过程中未能做到专业审慎的违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张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悉,张驰是国泰君安期货的首席分析师,研究领域覆盖玻璃、纯碱、PP(聚丙烯)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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