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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一套房,大姑姐与弟媳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田爷爷夫妻共有两个子女,分别为田大姐和田二叔。田二叔不幸去世,留下了妻子周女士和女儿小田。二老也先后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
周女士主张自己对二老尽了赡养义务,要求作为丧偶儿媳继承二老的房产。田大姐却认为,田二叔去世后,周女士仅在前一年半偶尔前来看望老人,之后就没有再尽赡养义务。父母的养老送终都是由自己操办,自己才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周女士要争父母的房产,那么自己也可以争田二叔的遗产。
协商数次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姑嫂二人只能选择对簿公堂。
案件焦点:
周女士能否继承田爷爷的遗产?田大姐能否继承田二叔的遗产?
判决结果:
经查,周女士虽然在田二叔去世后对田奶奶尽了赡养义务,但仅一年半的时间,无法据此认定周女士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周女士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田二叔的遗产,应由田大姐和周女士、小田按比例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田爷爷名下房屋,由田大姐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周女士占有三十六分之七的份额,小田占有三十六分之十一的份额。田二叔的遗产由周女士、小田继承全部份额,两人给付田大姐补偿款十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律师解读: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田爷爷与妻子的共同财产。
田爷爷去世后,其份额由田奶奶、田大姐和田二叔共同继承。
田二叔过世后,其遗产应由其母亲、配偶、女儿共同继承。
田奶奶去世后,其遗产和应继承的田二叔的遗产应转给其继承人即田大姐与小田共同继承。
对于田二叔的遗产,由田大姐和周女士、小田按比例分配。
案件总结:
田爷爷夫妻共有两个子女,一套房子。田爷爷先去世,后田二叔去世,最后田奶奶去世。
田二叔的妻子周女士要求作为丧偶儿媳继承二老的房产。田大姐却认为自己才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由于母亲在田二叔之后去世,所以母亲可以继承田二叔的部分遗产。母亲去世后,其继承份额应转由自己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田爷爷名下房屋,由田大姐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周女士需另外给付田大姐补偿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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