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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2024-07-24 11:4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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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表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对检察履职中故意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格追责问责,有责不究就会产生“破窗效应”。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王炳江介绍,在“及时常态”方面,《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伤残等办案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经案件质量评查为不合格等次的,都应当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防止“应追不追”。

同时,在“严格规范”方面,《条例》明确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同时还规定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应当制作调查决定书,并细化司法责任调查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对司法责任调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追责惩戒既严格,又规范。

此外,在“精准到位”方面,《条例》规定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明确要求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和权威性;增加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责任调查处理意见审核把关的规定,力求统一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标准和尺度。《条例》还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追责处理违法、不当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确保追责惩戒精准到位。

    责任编辑:钟煜豪
    图片编辑: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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