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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疗美容之实,造成伤害谁负责?

2024-07-22 19: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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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曾经,你是否因为

不够“淡妆浓抹总相宜”而怨天尤人?

曾经,你又是否因为

落入“美容陷阱”而心有不甘?

不知不觉,

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已经傻傻分不清。

后知后觉,

售后服务敷衍扯皮也已经不在话下。

近年来,生活美容馆遍地开花。有不少美容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动起歪脑筋,偷偷做起了非法医疗美容的勾当。威胁到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NEWS

近期,松江区卫健委对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作出没收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雷某某非医师行医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什么样的行为会造成如此处罚呢?

小编来带你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4年某日,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接到一市民的投诉举报电话。来电称其在某商场一家xx美容店进行脸部项目后,出现脸部发炎,红肿的现象。接到电话后,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案件调查

卫生执法人员来到某商场内的xx美容店后,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脱毛记录明细中登记着“顾客姓名:朱某,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日期:2021.4.25至2022.11.3,操作项目:唇毛+腋下+小腿,顾客签名:朱某”等信息;并在该店西南侧一美容包间内查见“360 Magneto-optic”激光脱毛仪一台。

经调查证实,该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擅自在上海市松江区某街道xx美容店雇佣雷某某等人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活动。

雷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360 Magneto-optic”激光脱毛仪”仪器为顾客进行唇毛、腋下、小腿等脱毛医疗美容服务。

法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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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我们都会不自觉地向往美、追求美、想要获取美。实际上,在追求美的过程中,变美的手段众多,其中大部分人都比较容易混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如何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吧!

1.生活美容

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比如敷贴或涂抹类的皮肤保养、美发、化妆、SPA等,就属于生活美容。

2.医疗美容

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机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比如常见的水光针、微针、刷酸、点痣、祛疣、激光脱毛、激光祛斑;还有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美容外科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卫监提醒生活美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备案项目开展服务,不得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触碰法律底线。

医疗美容机构应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严格根据许可审批项目实施医美,医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行医资格,实施任何一项美容项目都必须规范操作。

最后,在此呼吁广大爱美人士,

为了您的身体健康,

请认真鉴别医美项目!

如您遇到非法医疗美容,可拨打

有奖举报热线:021-67735939

部分图文来源于百度

原标题:《【以案释法】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疗美容之实,造成伤害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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