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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中一方举债另一方应如何避免成为共同债务?法院解读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2024-07-23 14:0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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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0年至2023年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情况。2020-2023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均为二审案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2020年审结26件、2021年审结47件、2022年审结40件、2023年审结23件。从案件结案方式来看,判决133件、调解3件。上述判决案件中,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87件,占比65.4%;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46件,占比34.6%。

北京二中院介绍,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具体情况如下: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22件,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16件,共同签字或未签字一方存在借款或还款意思表示的14件,款项进入配偶一方账户后立即转入另一方账户的11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10件,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8件,非举债一方对借款及用途知情并存在其他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素的6件。

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理由均为证据不足。其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32件,约占70%;因未共债共签而未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5件,约占11%。

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四个特点

北京二中院指出,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款项用途”较为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在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驳回诉请的原因均系债权人一方未完成充分举证。

北京二中院表示,在近95%的案件中,都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夫妻对于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此时,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诺共同还款或其他可以认定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债权人通常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让非举债一方进行追认或承诺还款,并留存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证明负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同时,在相关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无论是证明“共同意思表示”还是证明“款项用途”,债权人的举证难度都较高,导致败诉风险增加。

二是相关纠纷通常涉及多个诉讼案件或程序。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要求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会以夫妻二人同时作为被告起诉。但在部分案件中,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死亡等情况下,为保障债权实现,再另外起诉债务人的配偶,要求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

北京二中院提到,在这些案件中,债权人起初并不想起诉非举债一方,所以往往留存的证据并不完备,此种情况常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事实查明上存在一定障碍,债权人扩大责任财产范围的诉求不一定能够实现。

三是与举债方夫妻离婚诉讼关联度较高。136件案件中,近30%的案件存在与夫妻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债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债一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

此外,在夫妻关系破裂后,一方父母通常会以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将父母转账给夫妻用于改善生活的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款项大多用于购买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除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之外,还涉及款项性质为“借款”或“赠与”的界定。

北京二中院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如夫妻双方对单方举债购买的房产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往往在后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会被认定为该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将该借款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是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与其他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比,为准确识别夫妻共同债务,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会更多地涉及对借款用途的确定。

北京二中院介绍,近三分之二案件中,夫妻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房、车等价值较高的商品,部分案件中借款用于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偿还夫妻其他债务或是日常生活支出,上述情形中的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务中还存在部分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等情况,约10%的案件因借款流向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被认定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非举债方证明对外负债非夫妻共同债务难度较大

针对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纠纷发生的原因,北京二中院分析,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非举债一方想要证明另一方对外负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梳理纷繁复杂的款项进出明细,举证难度极大。夫妻家庭生活财产、财务混同,证明非举债一方对借款并不知情或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非易事,有时难以对债权人举证形成有效反驳,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性较大。

同时,北京二中院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夫妻消费观念不理性。一些案件中夫妻中的非具名一方主张并不清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也未详细过问配偶大额款项来源,但却心安理得使用这些款项进行大额甚至奢侈消费,最终导致其与举债一方共同背负巨额债务。

此外,部分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部分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给夫妻,多出于情谊、信任或碍于情面,出借款项时并未有将来对簿公堂的预设。因此在交付借款时,相当一部分出借人怠于确认夫妻真实婚姻状况、配偶对借款是否知情且同意以及款项用途等情况,甚至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等。

北京二中院提到,对于债务人而言,在个人举债之时可能会忽视向配偶披露和告知借款情况及用途,甚至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而使用配偶账户接收和偿还款项,导致相关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配偶而言,往往事前并没有留心另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况,也没有留存款项用途等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不认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却未能充分举证,最终背负本不应承担的债务。

法院建议:夫妻关系中非举债方应谨慎做出债务同意

为提高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北京二中院建议,在相关债务确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应注意防范因财产混同引发债务性质误判风险。例如,避免银行卡及其他金融账户混同使用;当接收来自配偶或其他账户的大额转账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准确厘定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夫妻关系中非举债一方而言,如果相应债务的确为配偶单方举债、单方使用,非举债一方应慎重作出对债务同意、追认的意思表示。北京二中院建议,如相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注意留存款项去处等相关证据,避免无端负债。如果借款金额较大,非举债一方没有同意或追认,但部分款项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一方也要注意留存对超出部分未使用的证据,以便对债权人的主张提出抗辩,从而限缩自身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

针对债权人而言,北京二中院建议,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如确系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债务;如一方无法到场,也应要求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尽量要求债务人写明借款用途,尤其是如果借款时声称用于家庭生活的要予以书面确认。对于借款过程中形成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以及能够证明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要及时妥善保存。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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