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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春寿︱理性对话不只是“事实判断”——与曹天元商榷
曹天元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位科普作家。他的《上帝掷骰子吗?》也是我叶公好龙式地收罗到的科普读物里不多的几本细细阅读过的书籍。我还记得十多年前第一次读到这本书时的感受,那种智性的震撼和愉悦在我有限的阅读生涯中几乎屈指可数。所以,不难想象,作为一个研究公共理性的哲学从业者,当我看到《上海书评》最近刊发的曹天元新作《“理性对话”与“贝叶斯推断”》(以下简称曹文)时,放下手头杂事一睹为快自是再顺理成章不过的事。
然而,这次的阅读体验却多少有点五味杂陈。我完全认同并支持科普工作者除了应该传播具体的科学知识,还应该传播关于科学本质和科学方法的知识。我也依旧极大地受教于曹文对于“贝叶斯推断”的生动介绍。但让我感到不安的是,曹文似乎认为,“贝叶斯推断”意味着理性对话应该唯证据是从,只考虑经验性的客观事实,不必反思各方原先的初始观点。特别是,它还把最近舆论场上的事件作为案例来演示贝叶斯推断的计算过程。这两个主张/做法,在我看来,都不太恰当,并且,如果说前者还只是有所偏颇和需要被补充、完善的话,后者则完完全全是一种可以被归责的错误。
接下来,我会首先指出,在理性对话中只诉诸贝叶斯推理是有误导的,然后解释,为什么类似姜萍事件这样的争论根本就不应该成为理性对话的主题。我认为,当前舆论场上的很多怪象不只是因为争论各方缺乏共同的科学观,还因为他们缺乏对理性对话本身——特别是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反思。不仅如此,这种缺乏部分地是因为,有太多人只把理性对话视为“事实判断”,忽视了对话背后的道德约束,而这种道德约束其实是内在于理性对话的活动之中的。也就是说,理性对话不只是“事实判断”,更是有价值取向的公共活动。
按照曹文,公共交流要想避免陷入“鸡同鸭讲”的境地,需要先建立一个共同的理性对话的框架,“贝叶斯推断”则可以发挥这种作用。因为它一方面主张人们对世界的认知总是概率性的和敏感于证据的——每一个新证据的出现都会增加或减少人们对相关命题的确信程度,另一方面又表明,只要新证据的数量足够多,即便人们一开始的观点(“先验概率”)很不一样,最后也能聚合到相同的结论(“后验概率”)上来。曹文因此提倡把“贝叶斯推理”作为公共讨论的基本推理原则,鼓励讨论者们成为“唯证主义者”,“不在乎辩论的‘胜负’,只关心应该如何根据目前的证据,去‘合理’地判断一个事实”。
表面看来,这种唯证据是从的态度和方法颇能体现理性对话应该具备的“拒绝独断”“忠于事实”“达成共识”等美德。但这些优势在把“贝叶斯推断”应用于现实世界的公共讨论时是否能够得到保持?我深表疑虑。
首先,一个明显的困难在于,公共讨论中的人们对于究竟什么才算是“证据”是有分歧的,并且这种分歧很难被消除。诚然,科学家们在使用“贝叶斯推断”时也会经常争论相关证据是否可靠、效力如何。可是这种争论是发生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家族之争”——科学家已经分享了很多的观念、直觉和知识,所以,即便他们经常发生分歧,这些分歧也大抵可以诉诸共同的前提进行调和。现实世界的公共讨论却很不一样,它经常(并且应该)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毕竟,公共讨论的“公共性”就在于要足够包容和降低门槛,它不应该像专业的学术会议那样设立门槛拒绝非专业人士的参与。
事实上,一旦我们注意到,公共讨论中的人们拥有非常不同的世界观,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在证据方面就没有办法达成一致,因为证据经常不是公开、透明的事实,而是需要被诠释的现象。X光片、B超画像等只有对于专科医生来说才是可解读的,对于普通人,它们几乎只是模糊的黑白照而已。“虚热”“滑脉”“腐苔”这样的现象只有在中医的理论框架下才具有认知价值。如果不按照传统中医的方式去看待人体活动,这些现象即便是可以被理解的,也不太可能直接成为诊断的证据。
当然,我们或许可以说,公共讨论中之所以出现这种关于证据的分歧,就是因为有些人没有采纳“贝叶斯推断”的方法,不恰当地赋予某些现象过高或过低的概率值。比如,假如大家都严格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去做,那么过去很多看上去可靠的“证据”就有可能被证伪,人们也将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那些可以精确描述和测量的经验性事实上,而不是简单地诉诸类比和联想。有学者就是这样来总结现代科学的成功“秘诀”的:科学家们在解决分歧时永远只诉诸经验性的事实,永远拒绝道德说教、审美判断、神秘体验、政治权威等的介入。但即便如此,我也很担心只把经验性客观事实作为证据会给公共讨论带来什么后果。
我们可以留意下,公共讨论的主题主要是人们的社会生活,而社会生活中的很多事实是由制度、习俗等规则来定义的。没有关于限速的交通规则,就不会有超速这回事;一个免签证入境的国家不会存在偷渡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定工作时间,“996”就不是加班……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很多经验性事实由此内在地具有“制度基因”。公共讨论中的人们如果不加批判地把这些事实作为证据接受下来,其结果很可能是纵容(甚至助长)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偏见和歧视。再一次地,公共讨论在这方面的情形和科学研究截然不同:科学研究中的证据总是在控制变量的前提下获得的,它的出现概率就是特定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公共讨论中的人们始终是在现存制度的约束下观察和收集相关事实的,这些事实只能揭示不同变量在现状中的相关性。在公共讨论中要求唯证据是从,由此很容易导致人们无视现象背后更加深刻和根本的社会结构问题,把理性对话变成既得利益者自我粉饰和麻痹弱者的工具。
当代哲学在这方面其实有很多讨论。比如,反面的例子是像著名生物学家、DNA之父詹姆斯·沃森这样的种族实在论者(race realists)。沃森曾经因为公开宣称“基因导致黑人的平均智商要比白人低”饱受批评。如果我们唯证据是从,那沃森的观点其实是有经验事实支持的:的确有统计数据表明,在美国,黑人儿童要比白人儿童低十五个智商点。为沃森鸣不平的人们因此经常抱怨“政治正确”遮蔽了客观事实。但是,只要我们注意到美国社会中很多黑人从一出生开始就制度性地处于营养匮乏、教育缺失等不利境地,统计数据就只是确认了美国黑人正在遭受系统性压制的现状而已,不能说明他们智商方面的内在不足。
正面的例子当然也有很多。一些社会知识论的研究注意到,弱势群体由于缺乏足够的话语资源,经常没有办法清楚地理解和表达自己遭遇到的不公。比如,在“性骚扰”这个概念没有出现之前,很多女性可能都没有意识到有些所谓“调情”“开玩笑”其实是对自己的侵犯。或者,即便她们对此深感厌恶和不满,也很难把这种感受转化为可以抱怨和控诉的正当理由。她们相反收到的经常是诸如“不要玻璃心”这样的反馈。如果在这个时候还要唯证据是从,弱势群体遭受到的不公就很有可能被无视和压制。反之,如果能够允许人们在公共讨论中更自由地表达和交流自己更加主观的感受,这些不公平的现象将更有可能得到严肃对待和矫正。
“性骚扰”这个概念事实上就是这样产生的:康奈尔大学一位女雇员持续遭到某位教授的挑逗和身体触碰,她申请了校内岗位调动但没有被批准;于是只好辞职并去申请失业保险,但在陈述离职理由时她只能选择“个人因素”,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在寻求帮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分享自己遭遇到的类似情形;最终她们在一张海报上写下了“性骚扰”这个词来描述这类事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公共讨论是如何改变人们的集体认知,把看似个体性的主观感受确立为客观事实的。只是要做到这一点,人们反而需要破除唯证据主义的教条,在公共讨论中除了要关注已经得到社会广泛承认的经验性事实,还要关注来自边缘群体的看似主观的诉求。
如果说以上这些还只是为了补充曹文关于理性对话应该唯证据是从的主张的话,接下来我必须批评它把姜萍事件作为公共讨论中理性对话案例的做法。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某个人在参加数学竞赛时有没有作弊,而在于,公共讨论中的人们根本就不应该摆出一副寻找事实真相的架势围绕这个话题进行所谓的理性对话。特别是,在这个案例里,主人公还根本不是什么公共人物,而是一个已经以实际行动表达了抗拒成为公共人物的未成年人,并且相关的竞赛也没有得到多少来自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背书,除了以其自身的声誉为担保的荣誉外很难向获奖人提供别的什么好处。我相信,当很多人以反对逼迫他人自证清白为理由支持姜萍时,他们其实也分享了类似的直觉。只是在我看来,这里的问题不只是举证责任应该怎么分配,更是什么样的话题可以进入公共讨论。
表面看来,某人在参加数学竞赛时有没有作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既然是事实判断,人们当然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来还原真相,获得一致的结论。但人类生活的复杂性在于,很多事实是与人这种独特的行为者密不可分的,主张一个事实经常不仅是在报告地球上曾经发生过某个特定事件,更是在针对相关行为者的品行进行评判。公共讨论中的人们当然不是不能进行这样的评判,但他们应该区分什么样的人、什么类型的品行以及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评判。这里的情形和司法审判有相似之处(尽管它没那么严格):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进入司法审判;即便进入司法审判,也不是所有相关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判决的证据;最后,就算是罪名成立,也不意味着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去执行判决。所以,假如人们非要在公共讨论中分析,比方说,某个普通人的恋爱经历、个人爱好、家庭投资、职业规划等涉己(self-regarding)之事,那他自然有理由抱怨和不满——他不是不需要自证清白,而是即便自己做错了也不需要向公众交代和谢罪。用一句多少有些简单、粗暴的话来说,那就是:不关你事!
人们或许会说,参加数学竞赛不是涉己之事,不应该和个人隐私那样免于公共讨论。的确,这里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不觉得自己有冒犯到他人的原因。但我相信,只要我们注意到这里的数学竞赛不是国际奥林匹克竞赛,不会自动转换为公立大学的保送名额或政府机构的公款资助,更像是数学爱好者们自娱自乐的民间比赛,那么,姜萍事件是更接近个人生活中的涉己之事还是更接近关乎公共资源分配的社会事件应该不难回答。退一步讲,即便有其他参加竞赛的人向主办方提出了质疑,主办方也完全有理由按照自己的方式决定是否要启动调查。这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自由空间。它就算在组织竞赛时真的管理不善(甚至有意纵容作弊),那也只会败坏自己的口碑,用不着无关人士为了捍卫主办方的声誉而对一个未成年人严防死守。
总体来说,我非常赞成公共讨论应该成为理性的对话。但理性对话不应该只是收集证据、寻找真相的事实判断。因为比真相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公共生活。如果理性对话的目标只是为了寻找真相,那为什么不干脆拒绝或者减少对话,把问题都交给法官、科学家、调查记者等专业人士?我们之所以选择与他人对话,而不是独白,在我看来,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理性行动者,都具有平等的思考、决策和行动的能力。理性对话这种活动形式本身就蕴含着对人作为理性行动者的能力和尊严的肯定。所以,理性对话不仅应该遵循科学的方法,还应该坚持一些基本的道德约束。特别是,它应该尊重不同个体在理性地选择、追求自己生活计划方面的根本利益。这意味着,在选择围绕什么样的话题进行理性对话时,人们应该更加谨慎一点,既要尊重他人在设定自己生活目标、发展个人兴趣爱好、维持人际交往等方面的自由,又要更敏感于社会结构中人们容易忽视的支配、偏见等更深层次的不平等。简单来说,理性对话在选择议题时应该是“不对称”的:它应该对涉及个人的事务“姑息迁就”一点,对涉及社会结构的事务则“明察秋毫”一点;它应该让我们总是“半路相逢”。
人类理性是一种非常神奇的能力:既可以被“独白”地使用,也可以被“对话”地使用;既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使用,也可以在特定范围内非公开地使用;既可以用来寻找真相,也可以用来维持和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在公共讨论中以对话的方式使用理性,这当然很好。但我们应该注意这种使用理性的方式更适合于实现什么样的目标。现在我已经解释了,“事实判断”不应该成为公共讨论中理性对话的首要任务,因为很多事实或者与公众无关,或者应该被抛弃和改变。公共讨论中的理性对话,在我看来,更适合实现另外一些目标:表达对他人的善意和尊重,反思和改变不如意的社会现状等。理性对话,在这个意义上,不只是“事实判断”,更是有价值取向的公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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