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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产权平等,保护不应再有区别

2024-07-19 17: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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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共中央7月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在会上表示,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决定》特别提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涉及的改革措施千头万绪,包括完善产权保护、信息披露、市场准入、破产退出、信用监管等制度。在《决定》中,特别强调要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不再区别所有制性质,这是平等保护各所有制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措施,同时也说明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艰巨性。

平等保护是中央的一再要求,“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让民营企业经营有稳定的预期,要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不必担心不正常的“政策风险”。

之前,一些地方的确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国有资产”不仅是涉及刑事犯罪,更是所谓“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有人错误地认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权益被侵犯不是“大事”,不能和侵犯国有企业权益等量齐观,甚至放纵“水龙头只往一边拧”。结果,导致民营企业不能公平地站上起跑线,难以公平竞争。

特别是一些个案中,民营企业和国有资本合作、承包政府工程之后,一旦发生纠纷,就有个别地方政府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动辄横加干涉,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代替白纸黑字的合同,乃至让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结果搞垮了企业,搞伤了企业家,严重挫伤了投资的信心,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稳定预期。

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就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特别是对新业态、新领域、新型交易的纠纷,以及民企和国企、民企和政府之间的纠纷,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的界限,严禁“竭泽而渔”“以刑代民”。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侵权行为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体现了平等保护的根本性原则。财产作为权利的本质,在于得到公平保护,平等的法律保护为了立根本、顾长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为了进一步夯实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产权保护上不应有区别,“不平等”的保护就是歧视的遁辞,歧视也最终会损害契约精神、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这次《决定》一共提出了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要根治各种顽瘴痼疾,摒弃错误的执念、落后的思维。要产权平等保护,“同责同罪同罚”是必需的。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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