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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安装之争|法庭纪实第104期

2024-07-17 17: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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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然而安装充电桩难过“物业关”,成了不少新能源汽车车主的烦心事。

近日,眉山城区一物业公司因拒绝在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的材料上盖章,被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三日内,为业主出具允许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安装。

本期法庭纪实,一起来看眉山首例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

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

物业拒绝给材料盖章

眉山城区某小区业主小林夫妻,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的XX号车位。在家庭购置电动车后,小林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

申请流程要求提供物业盖章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等材料。

《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

申请人小林,在本小区地址为:XX街XX号拥有固定车位。经现场核准,同意其在该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施工,特此证明。

小林下载材料后找到物业工作人员盖章,但物业公司以“消防过不到”为由拒不盖章。

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小林夫妻将物业公司诉至东坡区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允许安装充电桩,并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

小区车位图

法院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应出具证明材料

一审庭审中,法院查明,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社区居委会亦未为小区制定安装自用桩规则。

东坡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按照供电公司要求,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未经专业机构认定,物业公司不得以电力容量、消防安全等理由阻碍安装新能源充电设施。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小林夫妻出具允许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上诉:有安全隐患

法院二审:支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物业公司提出了一份新证据: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回函》,表示在小区在建设中未预留安装充电桩所需的电力负荷、管沟等,如要安装,需改造现有设备、线路等电力设施。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目前的消防安全、电力容量均无法达到安装充电桩条件,同意安装充电桩会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全体业主利益。

眉山中院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出具允许业主小林夫妻在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眉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推进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

眉山中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装充电桩的允许施工证明及相应手续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配合。

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物业公司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等为由,上诉主张其不应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物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林夫妻安装充电桩会必然导致案涉小区出现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眉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遵循绿色发展理念 物业应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环境优点,对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梅表示:小区地下停车位充电桩的安装,确实可能会加大物业公司对小区用电等安全事故的检查压力,但物业公司应当遵循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充电桩安装的相关协助配合义务,跟进电力部门勘察情况,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动优化相关服务,而不应是消极抵触“一拒了之”。

原标题:《充电桩安装之争|法庭纪实第1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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