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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锤杀父母少年或被释放,降低刑责年龄能否解决问题
“法制日报”微信公号1月3日消息,又见少年弑亲!2019年第一天,湖南省衡南的一则协查通报,引发公众焦虑——这距离湖南沅江12岁少年弑母案,不过才一个月。
案件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县三塘镇13岁少年罗某,用锤子先后将其母亲谭某某、父亲罗某某锤伤,之后逃逸现场。经抢救,伤者谭某某、罗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2019年1月2日,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嫌疑人罗某抓获。
警方协查通报据办案民警介绍,目前初步预测疑因家庭纠纷导致案发。据悉,罗某的母亲和姐姐患有先天性弱智。姐姐当时在场,事发后向家中亲戚反映,随后亲戚报案。
目前,当地党委政府已安排专人负责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事宜,警方将及时通报案件进展。
嫌疑人罗某家 资料图看似偶然实际必然的养育问题
近期,未成年人杀害父母案件频发。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男童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案情查明后,吴某表现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犯错,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因吴某只有12岁,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被释放并返回学校继续上学。
长期研究犯罪心理学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2018年12月的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发生是个例,但是它已经显示出一种社会危机,是一个看似偶然,但实际上必然的问题。
“养育是需要一个连贯的过程,你必须清楚抚养当中他对你的一种情感关系,你才有教育孩子的资本。如果没有这个连贯的关系或者中间出现转折,比如说最开始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带,带过十八岁可能就相对比较安全;如果在十岁左右出现转折,这是非常危险的。”李玫瑾说,因为之前父母没有和孩子建立和谐的情感关系,没有形成习惯和行为方式,然后在十岁左右开始矫正,就会遇到非常强烈的抵抗。这就导致了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严重冲突,“这种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看到的刚十岁出头的孩子就杀害父母的案件发生,显现出社会当中一种危机”。
在李玫瑾看来,这种危机的存在不一定是杀父母,但是父母和孩子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父母失去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能力,孩子们也会出现逆反心理和行为,甚至他们会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
而与此同时,对于罗某锤杀双亲的行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于旭坤表示,13岁的罗某涉嫌锤杀父母事实如果成立,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罗某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引发新问题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来了,罗某的未来将走向何方,这也是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频发,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说,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应为一些极端的个案或舆论左右科学专业的判断。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是契合国情和符合国际刑法潮流的,不宜贸然降低。”彭新林说,诚然,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但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学习、实践以及试错的成长期并没有缩短,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未提前。
彭新林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反而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交叉感染、标签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会人格等,实际上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
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对于“问题少年”,我们该怎么办?
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李玫瑾认为这些孩子应该送到强制学校,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她同样认为没有必要,无法治本。
“少年司法体系和刑法不一样,不能把这些孩子放在刑事法庭去审判,而应该放在特殊的少年法庭。要做到教育和保护同时进行,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禁闭,包括工读学校和少管所的进入,这都需要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来解决。”李玫瑾说。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彭新林也认为还是应当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其中包括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体系,避免“一放了之”,积极健全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不良环境,加大政府对深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重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矫治措施。实践证明,收容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径,对于遏制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彭新林说。
我们也注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李玫瑾的建议是要完善家庭养育的立法,也就是进行父母养育法的立法,“过去强调在未成年的保护当中强调家庭保护,但是这个保护只是一个口号,并没有真正达到法律层面可操作的状态,实际上没有真正的社会管理意义。对于家庭养育这个问题,应该更具体一些,真正有价值的是通过法律规定。家庭养育和教育不同,教育的重点在你给他说,是一个知识体系,而养育在于动作,也就是生活当中随时而就的你的表现、反应和教诲。这个体系就需要一个连续的陪伴,但是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体系的重要性”。
同时,李玫瑾提出还要用法律方式明确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要知道孩子年龄小的情况下是不能独处的,把孩子交给隔辈人抚养的方式也只是搭把手,他们是替代抚养人,不能作为第一监护人”。
(原题为《“13岁少年涉嫌锤杀父母案”或再面临抓捕后没辙境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真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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