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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发松: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翻译始末
【编者按】本文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11月版)后记。经授权,澎湃新闻转载。现题为编辑所拟。
《中国法制史》中译本2018年版2011年,仁井田陞此书作为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之一出版时,译者原拟写一篇后记,对作者其人其书作一简介,以便读者,这也是海外学术专著的中译者应尽的义务,甚至责任。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后记未能如期完成,而译稿亟待付梓,为了不影响整个译丛的出版周期,拟定中的后记只好放弃,长期以来不免遗憾在心。本书此次被纳入同社的《海外汉学丛书》再版,除对译文校订一过外,终于有了机会补写这篇后记。
一
译者所学专业为中国古代史,研究时段为汉唐间,于中国法制史素无研习,本科、硕士期间第一外语亦为英语,而承乏汉译仁井田此书,实别有机缘,主要与两位先生有关。
其一是业师唐长孺先生。唐先生是1981年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博士学科点导师,却迟迟不肯招博士生,据称其理由是他自己都未曾读博士。当时“文革”后招收的首批硕士生毕业在即,八位师兄中固然有文革前大学毕业、读研前已有论著问世者,如张弓、李文澜诸兄,同时也有五十年代出生的王素、黄正建诸兄,其中有委婉提出想继续跟随唐先生读博士的,但唐先生说,该教的我都已教给你们了,你们出去工作吧。唐先生不肯招博,住唐先生楼上、号称“哈佛三剑客”之一的吴于廑先生也陪着不招,并称“唐公学问如此,他不招我岂能招”。时至1984年,学校相关领导登门劝说唐先生招博,称博士点三年不招即有取消之虞,而且吴先生也因之不招,则历史系两个博士点或将全军覆没云。兹事体大,唐先生终于同意招博,而当时译者行将硕士毕业。唐先生认为中国中古史研究要在理论上取得突破,须与西方中世纪史作比较研究,故招博考试科目中有“西欧中世纪史”,请吴先生命题,试卷即复印吴先生手书考题。唐先生终于招博的消息传出,慕名报考者众,及知要考此科,或知难而退,或临场放弃。译者因本科时选修过几门世界史课程,包括历史专业英语和德语,故决意报考,不料最后竟成为硕果仅存的考生,最终被侥幸录取,实与此门考试科目有关。
唐先生又强调日本的中国古代史研究,在许多领域领先于我国,研究上要创新,首先须深入了解、充分利用日本学者的成果,他希望所在之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的研究生,都要通晓日语,故所里专门延请外语系的老师为我们开日语课(同时还延请了经济系的经济史专家开《资本论》研读课)。报考博士我选的是修习未久的日语,即因此故。专业考试科目“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试卷中有一道50分的大题,大意为日本学界关于魏晋南北朝隋唐的时代性质有哪几种主要观点,各有哪些代表性学者,其所持主要依据为何,你认同哪种观点,为什么。博士生录取后唐师当面告我,这一题我答得极差,并嘱我务必下苦功夫学日语,以期全面、及时掌握日本学者的相关成果。
读博期间,由于唐师只招了我一人,外语课之外(时无政治理论课),其他专业课程就是每周半天到先生书房受业,汇报读书进度、心得,请疑问难。先生兴之所至,往往谈及各种学术问题或学术史掌故,可能是针对我的知识结构,以评介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多。唐师藏书中有大量日本同仁(及港台学者)的赠书,多为图书馆所无,唐师谈到某位日本学者,即命我从书架取出其论著,具体指授要义,有的还要我带回精读。
唐师多次提到日本学者在敦煌学、佛教史、法制史等领域的研究,不仅领先于我国,而且独步于世界。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唐师讲到仁井田陞早在三十年代即与牧野巽合撰长文《〈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31,汉译本约16万字),考定《唐律疏议》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新颁《开元律》的律疏,而非历来所认为的高宗所颁《永徽律》的律疏。此说在日本学界已成为定论,但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文及其价值缺乏了解,直到近年华东师大杨廷福教授发表《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78)反驳仁井田说,指出唐代律疏的“撰定”仅有永徽四年一次,开元二十五年不过是“刊定”即部分修订而已,方才引起日本学者重视。杨说虽不足以全面否定仁井田说,但这迟到的回应和对仁井田说有理据的订正,毕竟为中国学界挽回了一点面子。唐师又谈到仁井田氏1933年出版《唐令拾遗》时,年仅29岁,此书迄今仍是唐史研究者的案头必备之书。这部千页以上的鸿篇巨制,从中日古代典籍广泛搜罗、复原唐令715条,约相当于原唐令的一半,其中从日本古代律令以及新发现未久的敦煌文献中所收集的唐令佚文,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唐师还谈到一件事,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拟编写中国法制史方面的书籍,聘请的作者却是日本学者(此事具体情况不明,惜当时未曾细询)。总之,我对仁井田氏其人其学的粗浅了解,乃至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兴趣,即得益于唐师的教诲和启发。唐师督促我学习日语姑且不论,因要备考“西欧中世纪史”而恶补相关知识,对于翻译深受德国法制史研究传统影响,同时以比较中西法制史为特色的仁井田此书,亦不无裨助。
唐长孺先生其二是日本的谷川道雄先生。1980年11月至次年3月,9—10月,唐先生先后应邀赴京都大学研究、讲学,出席学术会议、访问东京大学,此后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和日本同行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当时的京都历史学派,除了第二代代表人物、元老级权威宫崎市定之外,最活跃的是第三代人物川胜义雄、谷川道雄、砺波护、吉川中夫等先生,他们都是六朝隋唐史专家。其中川胜、谷川二氏所创“豪族共同体理论”,在国际汉学界影响极大,而中国学者却疏于了解。唐师给我开出的日本学者论著目录中,就包括川胜、谷川二氏的代表性著作,以及他们领导的日本中国中世史研究会所编论文集,书皆借自唐师,每本克日读毕归还,汇报心得后再借下一本。
博士三年级上学期(77级本科及研究生皆冬季毕业)末的一天——1987年6月3日,以谷川先生为首的日本六朝史学者代表团,和以唐先生为首的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师生,在武大共同举行了题为“地域社会在六朝政治文化上所起的作用”的学术讨论会。会上武大学者皆循资格依次发言,卢开万先生发言之后,唐先生突然指名要我发言。我当时提交了一篇长达15000余字的论文,题为《略评日本中国中世史研究会的共同体理论》,其中对谷川先生所论贵族之“轻财好施”、“自我规制”在克服阶级矛盾、维持共同体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质疑,谷川先生即刻作了答辩,双方往复论难竟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日方学者所作的“座谈会记录”称:“牟发松博士生站起来,就‘共同体理论’同谷川团长进行了磋商,因时间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有待于今后通过书信往来进一步解决。”可以推想当时译者无知者无畏、偏激固执的发言状态。而谷川先生在回应中所体现出来的理性、平等、宽容与优雅,不仅深深感动了译者,也给在场所有人留下难忘的印象,尤其能体现先生大师风范的,是译者这篇与其立异的肤浅之作,还被他收入所主编并在日本出版的论文集,以存其中一得之见。
此后译者在学术研究中得到谷川先生多方面的指教和关照,并在其倾力帮助下多次赴日研修、出席学术会议。谷川先生自称“中国历史是我的情人”,他正是带着满腔的挚爱,将自己的一生毫无保留地投入到了中国历史的研究中,通过与先生的长期交往,译者亲身感受到了他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和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深情,领受到为学为人方面的无尽教益。
谷川道雄先生(左)与刘安志教授(右)2004年,译者调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未久,在筹办“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之际,谷川先生闻讯后主动提议所在日本河合文化教育研究所与历史系协办此会,予以慷慨资助,并亲率中村圭尔、东晋次、葭森健介、福原启郎等日本知名学者,组成豪华阵营与会。适逢先生的名著《隋唐帝国形成史论》中译本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古籍社决定将该书的首发式放在研讨会上进行,同时作为会议协办单位参会,亦对会议解囊相助。赵昌平总编、王兴康社长、该书责编蒋维崧编审一行亲临会议,发表高论。赵主编是著名的唐诗研究权威,他在会议上的报告《原理、思辨与势——〈隋唐帝国形成史论〉读后》,对谷川著作的评价高屋建瓴,直中肯綮。他指出谷川先生大著主要是北朝史研究,隋唐帝国的形成实为北朝历史发展的“结穴”,这种本源式研究的取径与陈寅恪先生的两部唐史“论稿”异曲而同工,如果“就题论题”,“惮烦做艰苦浩繁的溯源工作”,“结果只能是死于题下”。本源式研究实亦赵先生研究唐诗的经验之谈。在会议开幕式的致词中,赵先生认为就“‘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汉唐史研究而言,制度史的研究尤其重要”,谷川著作正是以制度特别是兵制的演变为线索,而且“并非一种单纯的制度史,而是将制度作为国家中各阶层人的意志与行动的复合物来探讨”,从中揭示出隋唐“国家形成的原理”。赵先生对该书研究理路及其特征的揭示,深得谷川先生认可,戏称赵先生是自己为数不多的学术知音之一。
正是在华东师大访问讲学、出席会议期间,谷川先生拜访了古籍社,与赵、蒋诸先生商议确定了“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这一意义重大的出版计划,并由谷川先生选择推荐了一批代表日本中国史研究水准的著作。他还和古籍社一起物色中译人选,并就中译本版权事宜分别同原著的出版商及著作权人联系、磋商。前此刘俊文先生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谷川先生是六位日方顾问之一(唐长孺先生则为六位中方顾问之一),而促成《选译》之“编译出版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则是谷川道雄先生(刘氏为《选译》所撰《编者识语》)。《选译》所收为日本学者的重要专题论文,古籍社《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所收则为日本学者的代表性专著,二者在选题上相互交错,并行不悖,内容上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译丛》的策划、运营及顺利出版,谷川先生功不可没,他同样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谷川先生曾要求我从《译丛》书目中选择一种翻译,我自然乐于从命。当时我对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和仁井田《中国法制史》二种最感兴趣,谷川先生则倾向我翻译后者。他特别强调了仁井田氏在中国法制史领域的卓越成就和崇高地位,又谈到仁井田氏研究成果极为繁富,而此书篇幅不大,却可视为仁井田氏法制史研究的集大成和浓缩。后承蒋维崧先生示知,增渊氏著作的中译,已为留学日本多年、且于增渊氏著作有专深研究的东京大学博士吕静女史承接,因此译者最后选定了仁井田此书。待翻译完毕,始领悟到此书尽管在历史分期上与谷川先生相左,然而其研究取径极其符合谷川先生确定的选书标准,即“在开阔视野下关注社会与人文,或运用新的方法和理论并在实证研究中取得成果的著作”(谷川先生为《译丛》所撰《总序》),而这正是仁井田氏著作和谷川先生论著的共同特征所在。
以上述说译者翻译仁井田此书的机缘、本末,谈及与此译事有关、于译者学恩深重的唐、谷川二位先生,油然而生的缅怀感念之情难以自抑,不免行文枝蔓,有借题发挥之嫌。今年五月,满腹才学、温文风雅的赵昌平先生亦偕其道德文章匆遽仙去,新知旧雨不胜悲恸之至。上文由仁井田此书谈及《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进而追怀为《译丛》出版作出决定性贡献的谷川先生、昌平总编,似亦属题中之义,倘仍有离题之处,尚祈读者鉴谅。
二
仁井田陞1904年出生于日本仙台,1925年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法律科,1928年毕业后进入大学院(读研究生),次年为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助手,承担其导师中田薰申请的“唐令复原”课题,从此开始了他38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生涯。仁井田氏被公认为日本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奠基人,实际上这门学科的诞生地正是在日本,当时中国方面的研究远为滞后,而仁井田氏也是在大学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1940,京都大学)的第一人。正如他的师侄,也是与他长期激烈论辩的学术对手滋贺秀三所云:“在日本,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学科确立起来,首先就是依靠了仁井田陞先生的力量。……仁井田陞大力开拓前人未尝涉足的领域,在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方面留下了巨大的足迹,这是为众所公认的。”说仁井田氏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成立以来——非徒其及身而止——最为重要的学者,也不为过。他之后日本中国法制史领域的另一位标志性人物滋贺秀三,在理论深度上如史料的深度诠释、中国本土法律命题的提炼等方面,又有长足进展,但如滋贺氏自己所言,正是仁井田氏“资料丰富”的“浩翰”著述,使他可以节省寻找资料之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法史重大问题的攻坚上,如果没有仁井田氏对其旧著“再三执笔”批评和“严厉的论难”,也就没有他那本奠定其学术地位的名著《中国家族法原理》的产生。从来“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赵翼语),可以说滋贺氏是直接依凭仁井田氏的学术基础并续有重大创获的。
仁井田陞先生通常将仁井田氏的学术生涯分为二战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重要成果是所谓“三大著”: 《唐令拾遗》(1933)、《唐宋法律文书研究》(1937)、《支那身分法史》(1942),实际上还应加上前文提到的与牧野巽合撰的长文《〈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31)。这些论著皆卷帙繁重,第1、3两种均过千页,第2种著作(857页)加上合撰论文(255页),亦过千页。1937年前出版的三种论著,是仁井田氏“上穷碧落下黄泉”罗掘法制史资料并精加考证的代表作,他在三种论著中大量利用日本古代律令以及敦煌文献中所保存的唐令佚文,以及就《唐律疏议》成书时代所作的文献学、版本学考察,使他被誉为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的开创者。正是在法史资料上投入的巨大精力,取得的卓越创获,使他的研究成果得以超越时代的推移和法史研究范式的转换,而永葆其价值。
后一阶段实际上从1940年代前半即二战中仁井田氏协助满铁对中国华北地区进行调查开始,其重要成果有依据调查材料撰成的《中国的社会与行会》(1951)、《中国的农村家族》(1952),1959—1964年陆续分册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当然也包括拙译之《中国法制史》。如果说前一阶段三大著中的《支那身分法史》,已显示出仁井田氏从法史资料的开掘、考证,法典、制度的复原,转向法与社会的关系,即通过考察宋代宗族的经济基础、历史特质来把握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及其变化,那么后一阶段的前两种著作,则是将实地调查与历史文献相结合,解剖中国社会结构并把握其特征,从而带有显著的法社会学要素的成熟之作,极具原创性。多卷本《中国法制史研究》则是对以往论文形式成果的全面修订、分类整理、并不断加入新作的系统化集成,凡四巨册:刑法,土地法·取引(交易)法,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法与习惯·法与道德,3200余页。
据统计,仁井田氏共出版单行本著作16种,论文377种,其成果不可谓不宏富,其中深得学界好评的专著亦为数众多,而谷川先生选入《译丛》的代表作,却是作为“概说书”的《中国法制史》,如前所述,因为先生认为此书是仁井田氏论著集精拔萃的“浓缩”。仁井田氏在初版“自序”中亦称:“本书是笔者以往研究的全面总结”,自1929年发表论文以来“各种研究的要点,基本上都被本书吸受”;1962年增订本“序”中又特别指出,1959年陆续出版的四册《中国法制史考证》(时第四册即将出版)中的相关成果,也已增订进此书。但以往成果并不是被简单收纳和机械拼合进来,而是通过系统性的“总结”、“消化”和“吸受”,成为他所构建的中国法制史新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书问世未久,中国法制史专家内田智雄等就在书评中指出,当时名为“东方(或中国)法制史”一类的书已经不少,此书却完全不落此类概说书的“俗套”,创立了“全新的体系”,这是此书“最亮眼的特色”,达到了当时该学科前人未曾企及的最高水准。内田氏等所谓“新体系”,首先就是犹如一根红线贯穿全书的宏大问题意识,即作者“试图通过法的历史来分析”、把握以中国为主体的东方社会的内部结构特征、历史发展过程乃至未来走向,这一根红线,就是“东方社会中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专制主义、家父长的权威主义”,于是“与权威主义相关的各种问题”也就成了全书的基本框架(初版“序”),对以往成果的取舍,篇章的布局,也无不围绕着这一框架体系展开。可以说,讨论权威主义及其与东方社会结构、规范意识的关系的第二章,堪称全书的总纲。
作者指出,由于政治与伦理或者说公的关系和私的关系未曾分化,维护家父长权威的家族道德观念(孝)被原封不动地贯穿到政治理念之中,形成一种“整体性的权威主义”也就是所谓东方专制主义,作为社会“内部秩序的主要支柱”,社会结构和规范、道德意识也被赋予前近代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无论家族内部的秩序问题,还是外部村社、行会的秩序问题,最终都指向“整体性”的权威秩序问题。从周末战国下至宋代,支撑权威主义的思想体系虽在不断发展、完善,但另一方面,抵抗和反对权威主义的学说也在不断发展,“而中国的变革,也将在对全部的传统权威的批判中通过构筑新的规范体系来完成”。因而作者对孟德斯鸠、黑格尔下至魏特夫等西方学者的东方社会理论,也就是东方社会被打上专制主义=奴隶制的永久烙印的停滞论,予以拒绝和批判,并在“再版序”和增订版中加以强调或重申,认为停滞论不仅不适合东方的过去,也不适合东方的现实状态。
从理论上进一步阐释中国社会结构特征及其变化的则是第七、八两章。第七章所论“身份制度”,作者十年前即出版了专著,该章则明确指出秦汉隋唐时代具有“古代=奴隶”社会性质。秦汉时代“奴隶数量就膨胀到极其庞大的程度”,六朝隋唐作为“私贱”(相对于官贱)的部曲“有相当大的增长”,部曲是“半自由意义上的人”,但部曲和奴婢一样都无移徙居住地的自由,都要从事农耕,而作为“国家赋役承担”者、属于所谓“自由人”的庶民,也“极具奴隶性”,当然中国的“古代”是独具特色的,作为贱民的部曲乃至奴婢,都可以拥有财产和法律认可的婚姻,与罗马古法和日耳曼古法中的奴隶绝对没有人格,差异显著。第八章“‘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则正面提出了中国的“中世=封建”社会的存在,明确指出设定这一社会阶段,是“出于对中国社会停滞性理论的批判”。他认为世界史上的封建主义,并非只有“欧洲的”、“日本的”封建主义,也有中国形态的封建主义。“封建主义的一个基轴,则是地主对农民的支配”,中国也存在作为中世封建社会基础的农奴制。中国中世的农奴,就是唐代中期开始出现的“被束缚”在新型大地主阶层的庄田上没有移徙自由的所谓“随田佃客”,他们和地主之间有“主仆之分”。中世后期亦即明清时代,佃户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法律上二者间已“无主仆名分”,近代中国农民革命运动就是在此基础上兴起的。以上仁井田氏所展现的由古代而中世而近代的中国历史不断发展的图景,被认为是对停滞论的一次重大反击。
以唐宋之际作为中国的“古代和中世的分界期”,是前田直典在二战后提出来的。战争中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被政治裹挟,出现了所谓中国社会停滞的理论,认为中日两国分别代表停滞与进步,旨在为日本侵华战争寻求理论根据和目的合理性。二战后日本学术界在反省过去重建学问的过程中,在新的理论指导下克服东方(中国)停滞论,便成为首要的课题。新的理论主要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二战中受到严厉弹压、战后重新崛起并日益活跃的马克思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历史学家,在东京重新组建了“历史学研究会”,亦称东京学派(与主张宋代进入近世论的内藤湖南为首的京都学派相对立),1949年英年早逝的前田直典即属该学派的中坚。他提出的宋代进入中世论,相继得到了西岛定生在理论上、周藤吉之在实证上的进一步论证和发展,从法制史角度在理论和实证上为之提供了重要支撑的则是仁井田陞。
自来被认为是东方社会停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和表征,就是被视为专制主义基础的共同体。1956年仁井田氏提出了著名的“同族共同体”理论,后来将其观点纳入到了《中国法制史》增订版中。仁井田氏以“地主-佃户”关系的建立作为中世封建社会开始的象征,而将以范仲淹所创义庄为代表、由地主(官僚层)重组再编而成的同族集团称之为“同族共同体”。这种“具有私的保障机构职责的历史性登场”,取代了古代的、其结集力并不太强的血缘主义,它通过保障佃户以及其他下层农民的再生产,缓和了“地主佃户”间的阶级矛盾,实现了“地主支配下的(中世)农村秩序的安定化”。另一方面,这种基于“伙伴平等原则”基础之上的共同体,包括城市里作为同业共同体的行会,其内部仍然严重地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阶层、阶级的关系及矛盾,在其内部逐渐孕育壮大,最终迎来了革命时期。总之,“中世=封建”社会的同族共同体,相对于“古代=奴隶”社会的同族血缘集团,在机能、性质上有显著的变化,并基于内部阶级矛盾的发展,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与那种作为东方专制主义基础、氏族共同体遗制长期得以延存的村社共同体(汉译多作农村公社)停滞落后的形象完全不同,这是从分析社会结构内部入手对中国社会停滞论的有力批判。上述观点及其论证,作为全书的问题意识所在,除了上述第七、第八两章外,还体现、贯穿于第九章“城市及行会”、第十二章“宗族法和亲族法”、第十三章“家族法”特别是补章第一“村落法”中。在仁井田氏的笔下,中国的“中世=封建”社会尽管不无特色,却是“从克服奴隶制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农奴制中产生出来的”,并被成功地组合到整个世界历史发展的序列中,从而与魏特夫笔下专制主义的、停滞的、特殊的“东方社会”类型,划清了界限。战后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占居主流地位的是从唯物史观的阶级关系出发批判以前的共同体理论,如岸本美绪所说,仁井田氏堪称当时中国史学界主流派的代表。池田温则称许仁井田氏“挺身为对亚洲、中国的再评价”,为“日本学问的再生而努力”,是构筑新学风的“先导者”。
值得指出的是,在战后对亚洲、中国的再评价中,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者,特别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看到了中国充满希望和光明的未来”,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之路,新中国就是战后日本应该学习的榜样”。1959年曾作为日本法律代表团成员访华的仁井田氏,也可以说是当时对新中国满怀希望和情感的日本学者的代表,他还在研究中把这种情感投注到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他自称对中国“中世=封建社会”的设定,“就是要对反封建斗争这个近代中国革命的前提作出科学的理解”,并在“增订版序”中说:“历史不仅仅存在于过去的岁月里,现在和未来也都将融入历史的发展中。我对历史的观察,是与现在联系在一起的,毋宁说是以现在为出发点而面向未来”;“实际上对中国的过去,是要联系新中国的变革也就是对过去的否定中,才能够理解的”。因此他在增订版中,增加了补章第三“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补章第四“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从法律角度,对土地改革法及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利弊作了客观中肯的述评,对革命政府自江西根据地以来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婚姻法在保障婚姻自由上的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仁井田氏不满意当时的中国法制史概说著作“以(法律)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认为讨论的都是没有时效、脱离现实、犹如“一具没有血肉的骨架”的法,而他则致力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现实规范的探求”。中国的法典虽然成立甚早,但主要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所谓公法,诸如身份关系、交易关系等与私法领域相关的事项,在国家法律中都很少涉及,仁井田此书中占一半以上篇幅的“身份制度”“城市与行会”“宗族法和亲族法”“家族法”“交易法”“村落法”诸章,均属私法范畴,原无系统的实定性规范,属于道德和社会习惯所支配的空间。仁井田氏从实定法的内部分辨出现实中活着的法,捕捉诸如生活习俗中所见的规范意识。他还通过实地社会调查掌握民情风俗、社会道德习惯,如对华北农村家族的调查,对城市行会的调查,以及将资料收集的范围从正史、官志、政书扩大到小说、戏剧等方面,为相关诸章的撰写提供了坚实鲜活的资料。此书作为一本法史著作,既以浓厚的法社会学色彩见长,同时又通过对近代法概念的利用和重组,形成了中国法制史的全新体系和范畴系统。他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基于大量专题研究成果的此书,前期成果中的优长和特色也被带入到此书。比如他凭借深厚的法律文献学功底,在资料收集上的全面丰富,考据上的细密扎实;又比如比较法的视角,包括中西法史比较,东亚内部诸国法史比较,以及中国古代、中世法史的比较等。总之,深厚全面的先行专题研究基础,自出机杼的全新体系构筑,取精用宏的系统整合,以现在为出发点回溯历史、面向未来的现实关怀,都使此书成为仁井田氏的重要代表作,并将在中国前近代史研究者的书架上,在国际汉学学术史上,永久据有一席之地。
时至今日,此书的很多问题已非学界关注的重点,在社会形态的划分及唯物史观、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上,不无机械生硬之处。由于时代的局限,以及当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整体水准,仁井田在中国法制史的很多分野里都是筚路蓝缕单兵独进,因而从微观考证到宏观建构,都难免有烛照不周之处。然而尽管有不尽人意处,此书的法社会学视角、方法,研究中力图寻求法制史与经济史、社会史的关系,通过揭示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层结构来把握法的特质的研究取径,强烈的现实关怀,不仅在当时就是富于原创、深得好评的名著,而且对于今天的法史研究者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对比今天坊间我国学者出版的多种中国法制史概说书,此书的体系、视野,也有值得借鉴之处。
三
自2011年仁井田此书中译本初版以来,译者发现其中的误译或迻译失当之处为数不少,常觉如鲠在喉。这次再版,得以对全书校核一过,多有改订,尽管错误仍在所难免,毕竟减少了许多。日语和汉语共同拥有不少词汇和术语,但它们字面相同,意义上却有习焉不察的差异,若不注意则极易出错。如日语的“家族”是照译为“家族”还是译为“家庭”,须细心体察上下文才能作出判断。如此书第三章第二节节题“家父长权威和家内奴隶的家族”,原来即照录日文,现改订为“家父长权威和带有家庭奴隶性质的家庭成员”,始与原题及节中所述原义相符。又如日语中的“论理”,绝大多数情况下为西文“逻辑”(如英文logic)的对译,今日汉译如照录日文,则不免与原义有隔。类似情况在此次校订中体会尤其良深。
《中国法制史》中译本2011年版前年承友人赵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示知,他在台北发现有仁井田《中国法制史》的中译本,并惠予复制、寄赠。收到该书后译者立即与拙译对读,发现该书系王学新先生“编译”。既称编译,故非原文照译,于是对原书结构有所改动,如将第一章第一部分“东方的课题”移于初版“序”中;原书中的内容常有或长或短的删节,如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款“权威主义”中原文近4个页码的“对奴隶性的自觉——关于鲁迅的苦恼”部分,被悉数删去;原书各章节之后附有详细的“文献”目录、重要补注等,以交代持论根据、学术史来源,是该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亦被删削;此书四个补章,被删去“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二章。该书“译者序”仍称此书作者为仁井田陞教授,版权页却称原著者为井上宗迪,仁井田氏原姓菅野,未闻有此名头,出版社如此处理,想必有不得已的原因。但译者最关注的是译文本身。王先生的编译也与拙译一样,存在不少错误,但有几处王先生不错而译者有误,如拙译本103页“……地主支配农民的成立时期到它的崩坏时期——大约12世纪时的中国社会”,王先生译为“……此种制度的形成,自成立期开始到崩坏期,约有十二世纪之久”,显然王译是正确的。总之,因为参读了王先生的译本,拙文改正了好几处不适当甚至有误之处,在此,要向赵晶教授和未曾谋面的王学新先生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书翻译过程中,每遇山重水复、疑难杂症之处,都要驰函求救于远在武汉大学的老友李少军教授,他总是拨冗及时作答,个别地方甚至亲自捉刀示范,他的指教总是使译者疑虑顿消,有妙手回春、柳暗花明之慨。初版译稿交付出版社后,责编王珺女史在文字表述和行文规范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改正了原译中的不少失当甚至失误之处。仁井田此书所附文献,其中部分论著作者但称姓氏、职衔而无名讳,以示敬意。王编辑建议在姓氏之后括补其名字,以便读者,而且她还亲自查补了相当一部分作者的名字。在此谨向王女史深致谢忱。
由于“后记”体例及篇幅所限,上文引征前人论著均未出注,故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于下,尽管或挂一而漏万。
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编(1959)、《土地法·取引(交易)法》编(1960)、《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编(1962)、《法与习惯·法和道德》编(1964),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
李庆:《日本汉学史(修订本)》第三部《转折和发展》第五编第五章“史学研究的主要学者·仁井田陞”,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序”、“序说”,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同氏《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法律史论丛》第3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
井上彻:《中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从宗法主义角度所作的分析》“序章”、第一章“前言”,钱杭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
内田智雄等:《仁井田陞著〈中国法制史〉(书评)》,《同志社法学》第17号,1953年。
寺田隆信:《中国法制史研究(书评)》,《东洋史研究》第23卷第4号,1965年。
岸本美绪:《“市民社会论”与中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谷川道雄:《战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动态与特点》,《江汉论坛》2009年第4期。
陈新宇:《以代际递进为特点的日本中法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25日第10版“法学”。
赵晶:《近代以来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源流——以东京大学与京都大学为视点》,《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
陈新宇:《外在机缘与内在理路——当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政法论丛》2013年第3期。
赵晶:《日本东、西两京东洋法制史学的“双子星座”》,《文汇报》专刊《文汇学人》第322期,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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