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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软件抢购倒卖火车票被公诉,曾因倒票获刑并罚154万元
黑龙江省虎林市男子卢某因涉嫌倒卖火车票,近日被提起公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7月1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此前卢某也因犯倒卖车票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4万元。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卢某,1994年出生,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2021年7月7日,因犯倒卖车票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四万元,202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24年2月6日,因涉嫌倒卖车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倒卖车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卢某通过QQ群以人民币1,500元至5,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抢购火车票软件,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代购火车票的广告信息,利用抢购火车票软件不间断刷新抢票、重复提交购票订单及同一时间可以给多名购票旅客同时抢票的优势,实施抢购火车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购票人收取每张火车票10元-150元不等的佣金。被告人卢某通过上述方式倒卖火车票2355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1,020,27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19,005元。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曾因倒卖车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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