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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越红线,非法经营找你来 | 北京经侦

2024-07-15 14: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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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等业务,即为从事非法支付业务。”

近年来,随着聚合支付的出现,“一码支付”成为可能。通过聚合支付模式,只要是主流的移动支付平台二维码,店铺都能直接扫描。这一新型支付方式,为顾客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另一种犯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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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2019年至2020年间,涉案人员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搭建支付结算平台,架设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对公账户,非法为赌博网站等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牟利,结算金额人民币2900余万元。最终王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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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合支付

作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延伸,聚合支付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的美国,是指通过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的新型支付方式。

2015年,国内第三方扫码支付方式百花齐放,线上多元化支付方式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了诸多选择,聚合支付的出现有效整合国内多种支付手段,将支付方式统一打包提供给商户,不仅迎合了消费者便捷支付需求,还能帮助商户更好地完成收款对账、会员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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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政犯

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特点在于既触犯了行政法规,又触犯了刑律。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聚合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等业务,即为从事非法支付业务。

本案中,王某非法经营聚合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等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帮助赌博网站逃避正常资金监管,仅运营一年的涉案金额就高达3000万元,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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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由于聚合支付的无牌经营性、灵活便捷性,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网络洗钱、非法支付结算等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科技和网络金融业态,借助原先辅助支付、便利商业的聚合支付躲避第三方支付等牌照监管和账户预警,从而能低成本、跨平台、碎片化地进行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聚合支付平台应约束自身行为,开展相关业务需提前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或许可,严格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质审核义务。广大市民群众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个人金融账户,不要被网络上的高额回报利诱,避免轻信平台虚假宣传或不明网站。

来源:公安部经侦局

         北京经侦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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