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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槐荫|孩子课间打闹引发诉讼,法院为何判决驳回诉求?

2024-07-13 18: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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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往报道的案例中,孩子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等场所受伤,根据过错责任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一般都要承担责任,但今天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不一样。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孩子家长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法院岑玉洁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共同了解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的一天,小杨、小陶、小许、小江四个小朋友在甲培训机构开办的舞蹈班课间休息,小朋友天生好动,开始互相追逐打闹,并拿着舞蹈道具棍相互挥舞等。课间休息结束后,几个小朋友继续参加了舞蹈培训,看起来并没有任何异常。可当天晚上,舞蹈班的的老师突然接到了其中一个小朋友小杨母亲的电话,说小杨被其他小朋友殴打,并感觉非常不适。老师马上和小杨的母亲取得联系,并在当晚携带慰问品,赶到小杨家中看望,并劝说其及时就医。老师在当晚和小杨的父母共同来到医院,老师支付了检查费用。在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中载明:胸椎骨质未见明显异常、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

小杨主张自己遭到小陶、小许、小江三人追逐殴打后,身体和心理上都受到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他几位孩子的家长觉得不能接受,所以小杨的家长把其他几个小朋友的家长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小陶、小许、小江及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心理疏导、医疗产生的费用损失4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甲培训机构在报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均辩称,本次事件属于小孩之间的课间玩闹,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本案中,小杨虽主张因小陶、小许、小江的殴打,造成其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一定损害,但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记录显示,虽然小陶、小许、小江与小杨在课间休息期间有互相追逐打闹之举,但应属孩童之间的嬉笑玩闹行为,且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小杨并未因此次事件遭受实质性的侵害。

槐荫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培训机构在事情发生后,已派老师登门拜访探望,并主动垫付了相关检查费用,其已在事发后尽到了相关义务并积极处理了此事,所以对于小杨要求培训机构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织密校园安全网

守护“少年的你”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中张贴安全性标语以加强安全防范。但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侵权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孩子因课间打闹致伤、体育运动摔伤等导致安全性问题从而引发纠纷。据不完全统计,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小学、初中阶段的体育课及其他自由活动时间。校园侵权事件发生后,学校被起诉的几率很高。那么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情形下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构成侵权?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教育职责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侵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等。

安全是一切幸福的起点,未成年人快乐美好的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要加强教育管理,撑起安全“保护伞”,建议应努力做到“四个加强”:一、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告知学生防范潜在安全风险;二、加强学校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齐全;三、加强教职工有效管理,全方位、多时段管理、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四、加强完善通知、救助制度,学生遭受损害后及时救助并通知家长,防止损害扩大。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不能单独依靠学校,还需要家长和学生各方的共同努力。

法官说法

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在脱离法定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和积极意义。作为学生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告知孩子自我保护常识,培养孩子从小养成个人保护、安全防范意识,孩子也要遵守规章制度,培养主动避险意识和能力。让青少年在家长、校方和社会的共同保护下健康、茁壮成长。

视频拍摄、制作|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

王文君、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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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行槐荫|孩子课间打闹引发诉讼,法院为何判决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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