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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文读懂小额诉讼程序

2024-07-13 16: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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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做了简化,可以说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而小额诉讼程序更是简易程序中的“瘦身版”,它具有“送达快、开庭快、审限短、文书简、流程短”的优点,下面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下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中有哪些优势?

举证期限不超过七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双方当事人在经法院告知后,明确表示可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就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如不放弃,一般答辩期间、举证期间也不超过7日,加快了案件审理进度。

一审终审提高诉讼效率: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会速审速结,同时一旦宣判,则判决不能上诉,采用一审终审。对于涉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样适用一审终审,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

裁判文书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是可以简化的,简化到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就可以了。这样从各个方面加快了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从时间和审级方面都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送达方式简化:在送达方面,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的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等,并做好送达记录即可。

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2)金钱给付案件;(3)案件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4)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另外,对于符合前述其他条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四、哪些案件不能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以下不属于金钱给付或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审理、裁判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注: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六、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七、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什么情况不能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小额程序(比如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九、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原标题:《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文读懂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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