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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有何法律风险?
【原创】文/汐溟
编剧承接剧本委托创作工作,可以以三种名义签订合同:编剧个人、编剧公司和编剧工作室。签约的主体不同,编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也有较大差别。
以编剧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编剧个人为合同的履行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若引起诉讼,编剧个人为当事人,进入执行阶段,个人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被执行财产。
编剧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为合同的履行主体,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编剧为唯一股东,则诉讼中,编剧和公司可能成为共同被告,编剧应对公司和股东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编剧存在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执行过程中,编剧与公司均为被执行人。若原告仅将公司列为被告,进入执行程序,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编剧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情形,公司并非自然人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编剧通常并非共同被告,执行过程中也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编剧以编剧工作室名义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的履行主体是编剧工作室。编剧工作室具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若编剧为编剧工作室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尽管合同的履行主体是编剧工作室,但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编剧与编剧工作室均可成为诉讼当事人,如剧本涉嫌抄袭致诉,编剧与编剧工作室可成为共同被告。
执行过程中,若编剧工作室无法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此,编剧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综上,编剧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相较以公司名义,会承担更多的责任与风险,不但诉讼中会被列为共同被告,而且执行过程中还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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