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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超出验收期提出成片或介质质量问题的主张,很难被支持?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以及版权转让或授权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成片或介质的验收期,若超出验收期未持异议,视为确认成片或介质的质量。实践中,超出验收期提出质量问题的主张也较为普遍,但多数情形下都难被支持。如此处理有何依据?
约定
甲委托乙拍摄制作影片,制作费由甲承担,分期支付。关于最后一期制作费,合同约定,乙交付影片成片后,甲应在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7日内无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成片质量,甲应在3日内向乙支付最后一期制作费。
履行
乙向甲交付成片后,甲未在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也无任何回复。10日后,乙催告甲支付制作费尾款。甲回复称,成片对剧本内容有较大改动,剪辑、调色、特效都有问题,需要修改完善,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争议
乙认为,合同约定了验收期为7日,验收期内无修改意见或异议,视为甲对成片完成验收确认。甲未在约定期限提出修改意见,已视为其认可成片质量。在成片质量已通过甲验收的情形下,其再提出完善的要求,缺乏合理性,乙不予接受。甲无权以此为由,拒绝乙支付制作费尾款的请求。
甲主张,尽管合同约定了验收期,但如果超出验收期发现成片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实际存在,乙仍有修改的义务。
评析
本文持乙的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合同明确约定甲应该在收到乙交付的成片后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甲应该遵守前述约定,对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应该在该期限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案争合同约定甲未在验收期内作出异议的表示,视为确认成片质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通常情形下,委托方对影片未作出认可的意见,应该不视为完成对质量的确认,但合同约定若在验收期内沉默不作为,产生认可成片质量的效力。前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甲应该接受其约束力。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案争合同系商事委托合同,验收权尽管是甲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影响乙制作费尾款的获取,故,对成片的审核确认,既是甲的权利,也是其义务。甲可能以拒绝确认乙交付的成片的方式,拒绝乙支付制作费尾款的请求。所以甲的验收权应该受到一定限制。该种限制不仅体现在如逾期未异议应视为其认可的推定上,还表现在逾期提出质量问题的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采信上。一般情形下,委托方逾期提出质量问题,基于其特殊的合同地位,推定其异议非真实,即异议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包含以不当质量抗辩的方式拖延履行制作费支付义务。
第四,甲逾期提出质量问题的主张,与信赖保护原则相悖。合同约定甲应该在验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作为认可的表示。履行中,甲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自7日届满,乙基于合同约定及甲的履约表现,得出甲已认可成片质量的信赖。进一步论,既然甲已认可影片质量,则乙已完成委托事项,其与甲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在此基础上,乙可以作出新的决定或判断,如承接新的影片制作项目,解散先前工作人员等。前述事实使案争合同的履行条件及环境发生改变,如允许甲继续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可能使乙的履约成本增加,损害乙的利益,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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