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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竞争选任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的公告

2024-07-12 10: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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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竞争选任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的

公      告

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审理,拟裁定予以受理。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及破产企业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审理工作顺利推进,现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重整管理人,具体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3185981102

法定代表人:胡满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1109)

所属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年1月15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红格塔拉种羊场(达茂稀土工业园区)

营业期限:2015年1月5日-2035年1月14日

经营范围:稀土精粉、碳酸稀土、稀土分离产品、稀土金属镧铈、稀土热稳定剂、稀土催化剂、稀土抗菌材料、稀土颜料、稀土微肥、稀土新材料及稀土应用产品、富钾硅肥系列、肥料原材料、铁精粉的生产、销售;稀土固废处置:自有房屋租赁。

股权结构:现有股东2名,大股东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占股80%,小股东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股20%。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重整。申请人分析被申请人停产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大股东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导致资金链断裂,直接影响到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的经营,被迫停产;二是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不符合环保要求,已被环境部门两次处罚,需要投入4000万元资金进行烟气治理,但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投资。经了解,债务人存在职工安置、欠债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以上情况来源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具体实际情况以破产案件审理结果为准。

债务人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24年4月,资产总额509,114,661.89,负债总额289,233,653.22元,所有者权益219,881,008.67元。

本院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含联合报名中介机构)作为债务人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二、参与竞争竞选条件

本次公开竞争选任的流程及评分标准等详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及附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申报机构应为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

(二)参与竞选机构应具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执业经历、工作经验、成功实践等条件,已经办理破产重整成功案例的更佳,提供案例应同时提供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联系方式;入住债务人所在地的常驻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各个关键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办公所需条件自行解决;

(三)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四)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被更换、被相关部门处罚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申报机构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

(五)申报机构应提交《拟竞选本案破产团队成员组成名单》,并保证竞选成功名单中的人员实际参加本案破产重整工作。对虚报成员名单的,或报送成员不参与本案办理,临时借用他人资质申报的,本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竞选成功,因虚报人员影响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予以更换;《拟竞选本案破产团队成员组成名单》中注册执业律师、会计师、清算师或税务师的人数至少达到成员总数的1/2。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申报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提交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一式八份)。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证明材料(分级管理的,需提交管理人等级的证明材料)、规模、经验、业绩,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律师不得少于3人),并写明从业人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破产管理选任的优势,如符合附件1中的加分项,具体内容应一一列明;

3.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职责分工、工作时限、意见建议等内容;

4.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报价方案;

5.申报机构需出具承诺书,承诺不存在前述竞争选任条件中(三)(四)(五)中要求的禁止情形,承诺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得担任本案管理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6.申报机构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是否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声明;

7.申报机构应按照要求递交申报材料,递交不符合要求视为未递交申报材料。

四、选任方式

1.报名截止后,如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超过三家(含本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报名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采取当面陈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综合评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两名入围名单,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一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另一机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如申报机构不足三家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重新进行公告。

2.如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竞选成为管理人的,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管理人资格。本次选任方案由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该院联系,联系人王雯,联系电话:0472-8426009  16647216023。

五、报名时间、联系方式与申报地点

报名期限截止至2024年7月15日18:00止,逾期报名的不再接受其申报。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报名联系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苏兴

联系电话:0472-5170398   19304721589

申报地点:包头市友谊大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楼司法鉴定处

附件:

1.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试行)》

2.竞争管理人承诺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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