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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瑙河流域跨界水管理合作总体法律文书-《多瑙河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合作公约》
【中国绿发会讯】《多瑙河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合作公约》(英文名:Convention on Cooper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the Danube River,简称《多瑙河保护公约》)是多瑙河流域跨界水管理合作的总体法律文书。
上图:北大荒的天鹅湖。摄影:姜潮 供图:黑龙江鸡西市文旅局
1994年6月29日,奥地利、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德国、匈牙利、摩尔多瓦、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乌克兰等11个多瑙河沿岸国与欧洲共同体在保加利亚索非亚签署了《多瑙河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合作公约》。该公约于1998年10月在第九个签署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多瑙河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得到可持续和公平的管理和使用。
包括:
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采取预防措施,控制洪水、冰或有害物质事故造成的危害;
采取措施,减少从多瑙河流域污染源进入黑海的污染量。
《多瑙河保护公约》签署国同意通过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 在基本的水资源管理问题上开展合作、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至少保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多瑙河及其流域水域目前的水质和环境状况,并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和变化。
摄影:魏波 | 供图:黑龙江鸡西市文旅局
《多瑙河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合作公约》全文
序言
各缔约方,
决心加强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的水资源管理合作;
关切多瑙河流域水道条件的变化对多瑙河国家的环境、经济和福祉造成的短期或长期不利影响的发生和威胁;
强调迫切需要加强国内和国际措施,以预防、控制和减少向多瑙河流域内的水生环境排放有害物质和营养物质所造成的重大不利跨界影响,并适当重视黑海问题;
赞扬多瑙河国家在国内主动采取的措施及其双边和多边合作,以及在欧安会进程内、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欧洲共同体为促进双边和多边合作,预防和控制跨界污染、可持续的水管理、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而作出的努力;
特别注意到1992年3月17日的《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以及多瑙河国家之间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所有多瑙河国家的合作将继续并适当考虑到这些合作,并强调 1992年4月21日的《保护黑海免受污染公约》;
努力实现多瑙河及其流域内水体,特别是跨界水体的持久改善与保护,以及充分考虑多瑙河国家水利用利益的可持续水管理并同时有益于黑海海洋环境的保护;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的目的:
(1)“多瑙河国家”指分享多瑙河水文流域面积相当大的部分的主权国家。有关相当大的部分是假设总水文流域集水面积2000km2以上的面积。
(2)“多瑙河流域集水区域”指由缔约各方所分享的水文流域。
(3)“跨界影响”指位于一缔约方境内的由人类活动引起并延伸到管辖范围之外的水的条件的改变所产生的对河流环境的重大有害影响。
(4)“危险物质”指有毒的、致癌的、诱变的、发生畸形的、生物富集影响,特别是那些对生物有效性和重大有害影响的物质。
(5)“对水有害的物质”指对水资源的潜在危害极大,以致对它的处理需要特殊的预防与保护措施的物质。
(6)“点源与非点源水污染”指进入水体的污染源与营养源来自当地排放(点源)或由在流域集水区蔓延的扩散影响(非点源污染)。
(7)“水平衡”指描述整个流域自然水中有关各分量之间的关系(降水、蒸发、地表与地下径流)。另外还包括目前由于用水而对水量产生影响的人为影响分量。(8)“连接数据”指由上游水量平衡中获得的为研制下游水量平衡和多瑙河总水量平衡而必须输入的摘要数据。从这个意义上讲,连接数据包含了多瑙河流域集水区内所有重要的跨界水体。连接数据是指标明、跨越或位于缔约国之间的跨界水体横断面。(9)“国际委员会”指依据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建立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合作的目标与原则
(1)各缔约方应该努力实现水体的可持续与公平管理的目标,包括尽可能广地在集水区内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表水与地下水。另外各缔约方应尽力控制对水有害的物质、洪水和冰害引起的事故产生的灾害。各缔约方还应努力减轻集水区污染源对黑海的污染负荷。
(2)依据本公约的规定,各缔约方应该在水管理问题上进行合作,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以便至少能够保持和改善多瑙河及其流域水体的目前环境与水源状况,防止和尽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有害影响和变化。
(3)为此,考虑到水污染降低措施及其水的合理、可持续利用,各缔约方应适当确定优先顺序,加强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在整个多瑙河流域国内与国际级措施的协调和协作,以实现多瑙河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个目标尤应保证城市、工业、农业以及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和满足有关公众健康的其他条件。
(4)污染者负担原则与预防原则构成了保护多瑙河及其流域内水各种措施的基础。(5)水管理合作应以可持续水管理为方向,即按稳定的、有益环境的发展标准,同时重视:
(a)保持生活的总体质量。
(b)保持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
(c)避免持久的环境破坏和保护生态系统。
(d)采用预防方法。
(6)本公约的实施务必不得导致对河流环境的影响产生重大的直接或间接增加。(7)缔约方有权采取和执行较本公约规定更严格的措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多瑙河流域集水区域。
(2)下述有计划的活动和正在采取的措施如引起或可能引起跨界影响,则适用本公约:
(a)废水排放,点源与非点源营养物质与有害物质的注入以及热排放。
(b)水建筑工程领域内的有计划的活动与措施,尤其指调节、河道径流与蓄水水位的控制、防洪、减轻风冰害,以及水系统中位于水道上或岸边的设施的影响。
(c)其他以用水为目的的计划活动和措施,如水力发电、输水和引水。
(d)现有水工建筑的运行,如水库、水力发电厂;防止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水文条件的恶化、侵蚀、冲蚀、洪水淹没、泥沙径流;保护生态系统的措施。
(e)对水有害的物质的处理和事故的预防。
(3)渔业和内陆航行如涉及防止污染、保护水资源问题,则适用本公约。
第四条 合作的形式
本公约规定的合作通常采取如下形式:
(1)依据本公约规定在国际委员会框架下的进行协商和联合活动。
(2)交流有关双边与多边协议、法律规章和水管理领域措施方面的信息;交换法律文件、命令及其他出版物,其他信息与经验交流形式。
第二部分 多边合作
第五条 跨界影响的预防、控制与减少
(1)各缔约方应制定、采用和执行相关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以及规定为确保水质的有效保护和水的可持续利用本国所需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并借此预防、控制和减少跨界影响。
(2)为实现这一目的,各缔约方尤其应该单独或联合采取以下措施:
(a)采用商定的水量和水质参数(包括有关方法)记录多瑙河集水区内的天然水资源的状况。
(b)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各项标准,包括废水排放的时间限制。
(c)通过法律规定处理对水有害的物质。
(d)通过法律规定减少非点源营养物质和有害物质的注入,尤其应通过法律规定规范营养肥料、植保试剂和杀虫剂在农业领域的使用。
(e)缔约方应该考虑治理结果和国际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便协调上述法规达到更高保护水平和协调实施相应措施。
(f)缔约方应进行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由运输产生的废物与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六条 特别水资源的保护措施
缔约方应该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或减少跨界影响,持续、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以及保护生态资源,尤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列举需长期保护的地下水资源和对现有、将来饮用水水源有重要价值的保护区。
(2)防止地下水资源尤其是长期留作饮用水水源的地下水资源的污染,特别防止亚硝酸盐、植保剂和杀虫剂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
(3)通过预防与控制措施使事故污染的风险降到最小。
(4)考虑依据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有计划的活动与正在采取的措施可能对水质的影响。
(5)评估不同生境要素对河流生态的重要性并提出改善水体和沿海生态状况的建议措施。
第七条 限排:水质目标和标准
(1)缔约方应考虑国际委员会的建议,根据工业污染负荷和集中程度制定适用于各个工业部门或工业的排放限量,并尽量将源头低废物或无废物技术作为制造限量排放的基础。在有害物质排放的地点,排放限量应基于减少污染源和(或)废水净化的最佳可用技术。对于城市废水,排放限量应该至少基于生物的或类似水平的处理。(2)缔约方应结合最有利环境的实践,针对非点源污染制定防止和减少排放有害物质和营养物质的补充条款,尤其针对来自农业的非点源污染。
(3)鉴于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各工业部门和工业企业名单、有害物质和物质群的附加清单载入本公约附件二,上述工业或物质的点源或非点源排放应予以预防或大量削减。国际委员会负责更新附件二。
(4)缔约方还应适时界定水源目标、实施水质标准,以预防、控制和减少跨界影响行为,附件三对其总指导方针作出了规定,缔约方应适时在国内或联合实施该方针,使其具体化。
(5)为了有效地限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排放,缔约方应该确保具备必要的先决条件与执行。
缔约方应确保:
(a)国内的限量排放规定及排放标准应该逐步与本公约相协调。
(b)废水排放应无例外地由主管当局提前发放许可证,许可证须附有效期。
(c)关于新型或现代工业设施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规定与许可,尤其涉及有害物质时,应基于现有最先进的技术并优先执行。
(d)当接受水体与其生态系统有要求时[见第(4)款],应采用较标准更严格的规定,甚至完全禁止排放。
(e)主管当局监督有可能产生跨界影响的活动的实施符合许可证和相关规定。
(f)应根据超国家规则、国际规则或其他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g)计划、许可和执行第三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活动时,主管当局应考虑,对水有害的物质引发事故的风险,实施预防措施,发布事故发生后应对措施的行为规则。
第八条 排放物目录,行动计划和进展审查
(1)缔约方应适当结合第五条第(2)款(a)项的规定,定期制作多瑙河集水区域有关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的目录,包括针对个别排放采取的预防与减少措施,以及上述措施的实效。
(2)基于以上规定,缔约方应分阶段建立为进一步预防与减少污染而应逐步采取的措施清单,这些措施应是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必需的。
(3)排放物目录与拟采取的措施清单构成联合行动计划的基础,缔约方将结合行动计划的紧急程度和有效程度执行联合行动计划,这些行动计划应该特别针对减少工业与城市的点源与非点源造成的污染负荷与集中程度,它们应该特别包括预防与减少措施,时间与费用估算亦在其列。
(4)缔约方还应通过建立定期进展评审制度监测联合行动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审查应该包括已执行的保护措施和实际评估的河流状况的进展。
第九条 监测计划
缔约方以国内活动为基础在监测与评估方面进行合作:
(1)为此目的,缔约方应:
(a)协调各自国内的监测与评估方法或采用类似方法,特别在河流质量、排放物控制,洪水预报与水平衡方面,以获得可比较的结果并引入联合监测和评估工作中。
(b)制定一致的或联合的监测系统,应用定位或移动观测装置、通讯和数据处理设备。
(c)阐述和执行有关水质、水量、泥沙和河流生态系统监测多瑙河集水区域河流状况的联合计划,作为评估跨界影响的基础,如跨界污染与河流系统的变化以及水平衡、洪水和冰害等跨界影响。
(d)制定联合或协调的污水排放监测与评估方法,包括数据的处理、评估和记录,并重点考虑限量排放的分类规定方法(见附件二第一部分)。
(e)结合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细化关于点源的目录,包括排放的污染物(排放目录),评估非点源的水污染,按实际情况审查这些文件。
(2)缔约方应该结合相关水道的生态与水文特性以及在各自流域范围内排放的典型污染物,特别在监测点位置、河流水质特点和多瑙河通常需相当频繁地接受评估的污染参数方面达成一致。
(3)缔约方应以协调一致的方法为基础建立国内水平衡及多瑙河流域的总体水平衡。为此,作为水注入区域的缔约方应该在必要的范围内提供连接数据,这些数据通过采用一致的方法具有充分的可比较性。该数据也是编制多瑙河的主要支流水平衡的基础。
(4)缔约方应定期评估多瑙河的水质状况,并采取旨在预防、控制和减少跨界影响的措施。其结果应通过合适的出版物介绍给公众。
第十条 报告的义务
缔约国应就国际委员会履行其任务所需了解的基本问题向国际委员会报告,报告尤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公约规定或委员会要求的报告与文件。
(2)保护与管理多瑙河及多瑙河集水区域水体的双边、多边协定和条约的现状、缔结、修正或退出的信息或相关信息。
(3)各缔约方保护与管理多瑙河及多瑙河集水区域水体的法律、法令和一般规定的信息或相关信息。
(4)国际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在商定的暂缓期内通知在国内层次执行决定所需时间和财政经费,如建议、计划和措施。
(5)国际委员会或其他缔约方就本公约框架下的合作指定的主管机构。
(6)通报有计划的行动,这些行动因其性质可能产生跨界影响。
第十一条 协商
(1)有关缔约方交流信息后,得应其中一个或多个缔约方要求,进入协商程序,协商将讨论第三条第(2)款所指的可能产生跨界影响的计划行动。双边或其他国际合作对信息交流和协商另有规定者除外。协商通常在国际委员会框架内举行,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2)主管机构对有计划的行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协商结果,最后一次协商起算逾一年协商仍未取得结果除外。主管机构做决定时遇重大危险,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1)缔约方经国际委员会决定应该合理交流取得的信息,尤其应交流:
(a)多瑙河流域内河流环境的总体状况。
(b)应用与使用现有最先进技术获取的经验和研究与发展成果。
(c)排放物和监测数据。
(d)已采取或拟采取防止、控制和减少跨界影响的措施。
(e)废水排放法规。
(f)与对水有害物质有关的事故。
(2)缔约方应交流法规信息,以协调限量排放。
(3)一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要求提供后者未取得的资料或信息时,前者应该尽力提供,但得要求对方就收集或适当时处理数据与信息支付合理报酬。
(4)缔约方应为交流现有最先进技术信息提供便利,特别通过加强现有技术的商业交流、合资公司在内的直接工业接触与合作、信息与经验交流、提供技术援助。缔约方还应进行联合培训计划,组织有关研讨会与会议。
(5)本公约各项规定均不影响缔约方依据其本国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现行法律实践和可适用的国际法规保护有关私人资料、知识产权(包括工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的信息,此为缔约方依据上述法律与实践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如果一方仍决定向另一方提供某种受保护的信息,接受信息方应该对所得信息保密,并满足信息提供方提出的条件,且应仅出于提供信息的目的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 所提供信息的保护
在依据本公约的规定工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提供和接受应符合国内法的前提下,接受信息的缔约方应对此类信息保密,不出于公约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公开发表或向第三者提供此类信息。如有缔约方认为无法履行对其获得信息的保密义务,该缔约方应立即通知信息提供方,并将该信息传回提供方。个人资料的提供应符合提供资料的缔约方的国内法。接受方应该按指定的目的和提供方的规定条件使用个人资料。
第十四条 信息的公开
(1)缔约方应确保各自主管当局应自然人或法人的合理请求及时提供有关多瑙河河流环境状态和质量的信息,主管当局得要求自然人或法人支付合理费用,但不得要求其证明存有利害关系。
(2)本条第(1)款所指的公共机构掌握的信息得以书面、图像、口头或数据库的形式提供。
(3)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方依据各自国内法律制度和可适用的国际法规,拒绝提供涉及以下事项的权利:
(a)公共机构、国际关系和国防的秘密记录。
(b)公共安全。
(c)正在审判、已审判、正在调查(包括纪律处分调查)或进入诉讼初期阶段的事务。
(d)商业、工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e)秘密个人资料和(或)文件。
(f)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但该第三方无法律义务提供该材料。
(g)有关材料,其公开会使相关环境遭到破坏的可能性增大。
(4)公共机构应及时答复自然人或法人获取信息的请求。公共机构拒绝该请求的决定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五条 研究与发展
(1)为促成本公约的目的,缔约方应按照国际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订立科学研究或技术研究的补充计划或联合计划,并向委员会提供:
(a)这类补充、联合或其他有关研究的成果,应向公共机构开放。
(b)其他科学和技术研究计划的有关组成部分。
(2)缔约方应通过实施以上行为对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在这些领域完成的工作或获得其支持的工作表示尊重。
第十六条 通讯、警报与报警系统、应急计划
(1)缔约方应在整个流域内提供协调的或联合通讯、报警和警报系统,并达到对已建立的和正在运行的双边系统形成补充的程度。缔约方应就协调各自国内通讯、警报和报警系统及应急计划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协商。
(2)缔约方应在国际委员会框架内相互通知负责紧急事件的主管机构和联络机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污染、其他水条件危急情况、洪水和冰害等。相应地,主管机构必要时应开展合作建立联合应急计划,补充现有双边计划。
(3)如果主管机构发现多瑙河或其集水区内的水体中有害物质突然增加,或收到可能对多瑙河水质造成严重影响并影响下游国家的灾害或事故的通知时,该主管机构应立即按委员会制定的程序通知指定的联络机构和国际委员会。
(4)为控制和减少冰害等洪水引发的风险,主管机构应立即将洪水的暴发、洪水流量以及冰害预报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下游国家和国际委员会。
第十七条 相互援助
(1)缔约方尤应在河流条件出现危急情况时,应其他缔约方的请求提供相互援助,以加强合作、促进履行本公约的义务。
(2)国际委员会应特别针对以下问题,制定相互援助程序:
(a)援助的指挥、管理、协调和监督。
(b)请求援助的缔约方提供的当地设备和服务,必要时包括简化过境手续。
(c)作出补偿提供援助安排的缔约方和(或)人员,必要时安排提供援助方在第三方(缔约方)过境。
(d)援助服务的偿还方法。
第三部分 国际委员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设立、任务与职能
(1)为实现和履行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应设立国际多瑙河保护委员会,即本公约所称国际委员会。缔约各方应在国际委员会框架内开展合作。为促成缔约方履行第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国际委员会应向缔约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2)国际委员会的结构、程序及职能由本公约附件四委员会规章详细规定。
(3)除明确委托的事务外,国际委员会有权处理缔约方在本公约第三条的框架内授权其处理的其他事务。
(4)通过缔约方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报告委员会的义务、有关国内基础和多边合作的执行协助实施国际委员会的决定。
(5)国际委员会回顾实施本公约的经验,适时向缔约方提出修正或补充建议,或为进一步制定多瑙河及其流域内水体的保护与水管理法规提供基础。
(6)国际委员会决定与国际、一国国内组织或其他机构合作,这些组织与机构或从事保护和管理多瑙河及其流域的水体的工作,或对该项工作怀有兴趣,或国际委员会与这些组织、机构就水保护和水管理的普遍问题开展合作。合作的目的在于提高协调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布加勒斯特宣言》的过渡
缔约方在1985年12月3日签署的《多瑙河国家合作宣言》(《布加勒斯特宣言》)框架内完成的多瑙河水管理问题的工作,特别是工作组在水质、洪水信息和预报以及水平衡方面作出的保护多瑙河免受污染的工作纳入本公约的框架。
第四部分 程序和最后条款
第二十条 附件的效力
附件一至附件五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部分,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现有和补充协定
缔约方应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调整现有的双边、多边协定或安排,必要时废止与本公约基本原则相矛盾的规定,并适时达成补充协定或其他安排。
第二十二条缔约方会议
(1)缔约方应国际委员会的建议召开会议。
(2)缔约方在上述会议上应根据国际委员会的报告着重审查有关公约实施的政策问题,应通过适当的建议或决定。
(3)担任国际委员会主席的缔约方(其代表团团长具体担任委员会主席之职)主持上述会议。
(4)如果不少于四分之三的缔约方的代表接到正规邀请后出席会议,缔约方会议则有权通过建议或决定。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缔约方会议应努力达成一致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委员会主席应该宣布已尽一切努力终未达成一致协议。主席做出此项宣布后,该项建议或决定得以在场投票的缔约方的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
(5)对于投票支持决定的缔约方,如其未书面通知执行秘书无法接受该决定,该决定自通过之日的第十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然而即使做出此类通知,缔约方亦得随时撤销,撤销自执行秘书收到之日起生效。对于书面通知执行秘书可以接受该决定的缔约方,该决定自执行秘书收到通知之时起或自决定通过之日起第十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以较晚生效的日期为准。
(6)但是,如果建议或决定涉及财务,该建议或决定仅能一致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约的修正
公约通过以下方式做出修正:
(1)任一缔约方均可提议修正公约。保存国以书面形式将提议的修正文本和召开缔约方会议的提议通知缔约方。
(2)如果不少于四分之三的缔约方支持召开缔约方会议的提议,保存国应于在六个月内在国际委员会会址召集缔约方会议。
(3)缔约方会议上任一修正的通过需一致同意。
(4)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存国送交缔约方进行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国。
(5)对于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的缔约方,修正案自保存国政府收到不少于五分之四的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或核准通知之日起算三十日生效。对于其他缔约方,修正案自一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算三十日对该缔约方生效。
(6)国际委员会得依据国际委员会规章第五条对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做出修正。
第二十四条 争端解决
(1)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因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引起的争端,应由有关各方通过协商或其他争端各方均可接受的方式努力寻求解决。必要时,国际委员会得协助解决争端。
(2)(a)如果争端各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据本条第(1)款解决争端,且争端一方将争端通知国际委员会未逾十二个月,争端应通过以下和平解决方式做出强制决定:
--国际法院;
--依照本公约附件五仲裁。
(b)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缔约方得以书面形式向保存国声明,如争端不能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予以解决,该缔约方同意接受本款(a)项所指的一种或两种方法解决争端。
(c)如果争端各方均同意接受本款(a)项所指的解决争端的两种方法,争端应提交国际法院审理,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d)如果争端各方未就本款(a)项所指的同一种争端解决方法达成一致,争端应提交仲裁。
(e)如果一缔约方未按本款(b)项作出声明或其声明已失去效力,该缔约方将被视为接受仲裁。
第二十五条 签署
本公约应向完全享有《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多瑙河国家开放签署。如欧洲共同体或其他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已将本公约(于1994年6月29日订于索非亚)管辖事项移交上述组织,本公约亦应向上述组织开放签署。
第二十六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罗马尼亚政府,罗马尼亚是本公约的保存国。
第二十七条 生效
本公约自第九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第九十日生效。对于第九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本公约应自此类国家或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之日起第九十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 加入和参与公约
(1)本公约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国家或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如未签署本公约,得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保存国。
(2)缔约方得一致邀请任何其他国家或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加入本公约,或邀请其以顾问身份参与本公约。
第二十九条 退出
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期满五年后,该缔约方得以书面形式将其退出公约的决定通知保存国。退出于保存国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三十条 保存国的职责
保存国政府行使保存本公约的职责。保存国尤应通知缔约方以下事项:
(1)批准书、接受书、核准或加入书的交存,退出公约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信息,声明和文件。
(2)公约的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作准文本和保存
本公约正本由罗马尼亚政府保存,英文和德文文本同时作准。罗马尼亚政府向缔约方送交公约核正无误的副本。
为此,下列代表,各秉本国政府正式授予签字之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
1994年6月29日签订于索非亚。
颐和园的北京雨燕。摄影:熊昱彤 ©绿会融媒·“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
为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作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全国一级学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发挥科学研究机构优势,致力于打造全面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化科学传播工作,于2021年12月推出《绿会生物多样性科普小课堂》系列。《绿会生物多样性科普小课堂》以“科普性”为特点,传播当前受到生存威胁的野生动植物种及生物多样性相关知识,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呼吁各界携手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参考链接:
·https://www.icpdr.org/about-icpdr/framework/convention
·https://www.icpdr.org/sites/default/files/DRPC%20English%20ver.pdf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9A%E7%91%99%E6%B2%B3%E4%BF%9D%E6%8A%A4%E4%B8%8E%E5%8F%AF%E6%8C%81%E7%BB%AD%E5%88%A9%E7%94%A8%E5%90%88%E4%BD%9C%E5%85%AC%E7%BA%A6/22282730
整理 | YJ
审核 | Sara
排版 | 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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