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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约开机却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函是解除通知还是建议?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一方负责影片的拍摄。如果该方未按约定时间开机却向另一方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退还全部投资款,该还款承诺函是什么性质?是解除的通知还是协商解除的建议?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出资3000万元,乙出资2000万元,甲负责拍摄。影片应在2022年5月6日开机。签约后一个月内,乙应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开机前3日,支付剩余1000万元。
履行
签约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但甲并未如约开机。2022年7月6日,甲向乙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因其未履行《影片联合投资合同》项下的拍摄义务,退还乙投资款1000万元,并按实际占用时间支付利息,利率按年化12%计算。
乙收到甲的《还款承诺函》后未持异议,而是督促甲尽快履行还款承诺。
争议
甲向乙出具《还款承诺函》,该行为是何性质?一种观点认为,《还款承诺函》是解除通知,乙督促甲尽快履行还款承诺是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放弃解除异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还款承诺函》是协商解除的要约,乙督促甲履行还款承诺的行为是对该要约的承诺。
评析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合理性,本文更倾向于《还款承诺函》是解除通知。
姑且不论甲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也不论其发出的解除通知能否必然产生解除效力,该案中所言“解除通知”是指甲向乙发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就表意内容而言,并非指《民法典》规定的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解除通知。该意思表示能否有效,除取决于甲是否享有解除权外,还受乙的选择影响。即便甲无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在其发出解除通知后,若乙认可,也可产生解除的效力。反之,若乙不予认可,甲擅自解除合同不但不会产生解除的效力,而且会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该解除通知是乙追究甲违约责任的事实依据。
解除通知或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以包含“解除”或“终止”内容为限,判断的依据应是发出通知的一方是否有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不再接受合同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甲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中承诺,其未履行《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义务,故退还乙全部投资款并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乙支付利息。甲在函中承认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意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因12%的利率远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以该标准计算利息,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故,甲的处理方式是恢复原状并支付违约金。既然合同已经恢复原状,且乙也已经得到赔偿并无任何损失,乙无权再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就函中内容而言,应为解除之义。
函中所载内容,具体且确定,并无与乙协商或待乙回复之后才有效的意思,凭甲单方作出无需乙同意。因此,该函是甲对乙发出的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并非与乙协商终止合同的建议。
综上,《还款承诺函》就内容而言,是甲发出的解除通知。当然,甲负有拍摄影片的义务,其应该履行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乙无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作为违约方的甲并无解除权,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不能产生解除的效力。《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之所以能够解除,原因在于乙对《还款承诺函》的认可,即甲非法发出解除通知,但乙对此接受,故合同仍可解除。
相关案例: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080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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