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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6.88万返11万油卡?“油小贱”暂停业务,百余人维权
宣称“7折加油”,然而“油小贱”的油并不贱。
日前,陕西西安的郭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2018年11月,她花68800元购买一款名为“油小贱”的加油产品,并签订合同,“油小贱”所属公司承诺将每月返还1万元油卡,共返还11个月。
油小贱 APP岂料,在返还两次共计2万元油卡后,“油小贱”却发布公告称暂停开展业务。至12月27日,“油小贱”又通过微信群向120余维权者发布“善后处理方案”称,可以向维权者分七次返还本金,2020年7月返还完;或向维权者返还“油小贱”APP商城内等价商品。
郭女士等维权者对该处理方案不认可,一致要求返还剩余本金。但截至发稿时,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多次拨打“油小贱”APP所属公司中创共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林林电话,均无人接听;而“油小贱”APP也停止了新用户注册。
多位购买“油小贱”产品的消费者表示,他们一起前往张林林在西安的一处办公室讨要说法,张林林表示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在公司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尽量返还客户本金。
澎湃新闻致电中创公司负责人张林林,对方表示需面谈,不接受电话采访;张林林亦未回复澎湃新闻发去的采访短信。
此前,张林林在接受陕西电视台都市快报栏目采访时称,“前段时间在做项目的过程中,我们觉得会有一些政策上的风险,在法律上我们可能会触碰到法律,所以说我及时的停下来,我们现在正在积极的解决,而且我们也承诺百分之百的保证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把所有客户本金问题解决掉。”
善后协议刚返2个月就停了
2018年11月,在朋友推荐下,郭女士前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4号大话南门壹中心的“油小贱”产品公司。
据郭女士讲,当时,一位客户经理接待了她,并与其签订购买合同。
合同规定,郭女士购买的价值68800元套餐A产品,将以加油卡的形式,每月返还1万元加油卡,返11个月共计11万元。首次返还时间是2018年11月,最后一次返还时间为2019年9月。
“经办人承诺交68800元,每个月按时邮递1万元的油卡,算下来给11万的油卡,相当于打折,便宜很多。”郭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但是仅仅返还了两个月的油卡之后,“油小贱”产品所属的中创共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创公司”)就发布“暂停业务开展”公告。
12月21日,中创公司发布公告称:“全体员工、合伙人及客户:因国家政策原因,从即日起我公司相关业务暂停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我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公司会尽快做出善后处理方案,具体善后方案将在12月28日出台,如有疑问可拨打400-005-2001。特此公告!”
郭女士签订的合同工商信用信息显示,中创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在深圳前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林林,主要经营范围是新能源科技技术开发、汽车、充值卡销售、为加油站提供管理服务等。
陕西健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中创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同为张林林。
看见此公告,郭女士有些按捺不住,前往“油小贱”在西安的公司询问未果,遂与其他消费者一同开始维权。微信群里迅速聚集了120余位相同遭遇的消费者。
2018年12月27日晚间,郭女士等人收到中创公司的“善后处理方案”,“油小贱”提出两种兑付余款方式供选择。方案一是将未兑付的本金同利息分七次兑付,2019年1月起,每三个月兑付一次,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方案二是将未兑付的债权本金在油小贱积分商城内兑换等价商品,积分兑付分为2019年1月和4月两次完成。
看到兑付协议后,购买了“油小贱”产品的会员纷纷表示不接受,要求公司一次性兑付本金,否则将会去法院起诉。
公司暂停业务公告所返油卡或购自加油站
2018年12月24日,澎湃新闻拨打中创公司公告中提供的客服电话,一位客服表示,关于公告中提到的“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业务暂停,他也不清楚具体的政策是什么,“市场上做油卡有政策风险”。
澎湃新闻注意到,疑似“油小贱”的官网已无法打开,而此前“油小贱”初创时,在网络上打出“整合了大型油品供应链资源汇集用户用油需求,以低折扣、高品质的成品油为载体……为车主提供一站式服务”广告,宣称可以七折,甚至更低折扣返还加油卡。
郭女士称,中创公司曾称与壳牌公司等油品供应企业有合作,所以能购买折扣油卡。
壳牌公司全国服务热线的客服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表示,郭女士拿到的卡是壳牌公司不记名、不挂失、使用完卡内金额自动作废的黄色心意卡,此卡在壳牌加油站自行购买,作为无需公司合作的一次性交易出售,购卡也不会有大额度折扣优惠。壳牌公司只通过加油站等正规渠道售卡,消费者通过其他售卡途径购买油卡,出现任何问题均不能保证。
一名已从中创离职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2018年8月,她从网上找到中创这份工作,工作内容主要负责联系客户。销售经理每个月工资六七万,员工业绩好的两三万,但大多数没有什么业绩的员工,只能拿到每个月三四千元底薪。
该人士称,总经理张林林一直向工作人员和代理们声称产品完全没有风险,百分之百安全,之所以价格优惠是因为公司和油企有合作,同时宣称公司三年内要上市。
根据该人士描述,中创公司运作方式分为员工销售油卡并招代理商;代理商卖油卡,还可以发展下线代理商。油卡以套餐的形式分期,给客户每个月充值。通过交代理加盟费成为产品代理,代理分5个等级;代理继续发展下线,最高等级V5需要398000元加盟费。
“公司的模式像是空手套白狼,给代理商一个代理权就20万,结果拿到代理权还不到一个月,代理商代理机构还没装修好,公司就已经悄悄退租了。”该中创离职人员说。
代理等级标准律师:合同明显不符合常识
律师丁金坤认为,郭女士与“油小贱”签订的合同表面是购买汽油,实际是投资性质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合同明显不符合常识,不符合市场规律,消费者对此也应知之,故该合同无效。油卡只是投资的道具,该投资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尚待调查。”丁金坤表示。
律师宋强认为,如果中创公司所发布公告内容是虚假的,且其在签订合同收取款项时根本没有履行全部合同的意愿或能力,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不管这家公司所发布的公告内容是否属实,但其在签订合同收取款项时有履行全部合同的意愿或能力,它的行为就构成违约,要向受害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拒绝,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宋强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相对方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特别是收益远远高于投入时,要调查一下对方的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办公地址、经营范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再确定是否与其合作,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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